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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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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2-03-25 14:3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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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一九五四年宪法中的国家主席职权?:和温相商榷(1)[转贴]
起轩
1954年宪法来自于西方的宪政理论,很大程度上脱胎于仿效法国宪法的孙中山五权宪法. 在国家主席(总统)职权的规定方面,1954年宪法和五权宪法有些相似.和法国宪法不同的是,中国的两个宪法都规定国家元首间接选举.在一党独大的中国政治现实中,国家元首由于没有直接的民意基础,他必须在本党的充分支持下,才有可能当选并行使其主要职权.换句话说,元首职权是宪法给的,但其职位却是本政党给的,他决无可能超越其政党,去行使元首职权.
无独有偶,中共和国民党都是按列宁思想建立起来的,以领袖为核心的,集权式的政党.也就是说,在国共分别当权时期,都有国家和政党两个核心并存的局面,而且党的领袖和国家元首的权利基础来自同一政党.在一个特定时期内,国家的核心总是唯一的.问题是,如元首和领袖是两个不同的人,在他们之间发生摊牌性冲突的时候,谁更容易占上风呢? 毫无疑问,在两个人实力相差悬殊的时候,强者恒胜,弱者根本没有争的机会. 1959年至1962年间的毛泽东和刘少奇,蒋介石去世后的蒋经国和严家淦都属于这种情况.我们现在更关心的是,当两个人实力接近的时候,哪个位置具有扳倒对方的更大优势呢?
历史告诉我们,当初有着类似国家元首宪法职权的国共双方,走了相反的路.
在国民党方面,总统一职几乎始终占有优势地位.代总统李宗仁虽然败给了国民党主席蒋介石,那是因为蒋的实力远远强于李.在那个特定条件下,如李任党主席,蒋任总统的话,李宗仁连和蒋斗的可能性都没有. 蒋经国死后,离党权最近的李焕很快出局.离总统位置最近,但和国民党渊源最浅的李登辉却掌了大权.具有总统资源优势的李登辉,在国民党十四全组织自己的铁票部队,全面控制了国民党.李登辉主导的”总统直选”和”取消立法院对行政院长任命同意权”这两项宪法修正,使国民党蜕变为选举型政党,总统府成为唯一的权利核心.
在共产党方面,党主席(总书记)基本上主导政局...身为国家主席,党的第一副主席的刘少奇不仅从未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在文化大革命中连”荣誉职务”的地位,甚至自己的性命和名字也保不住.1967年8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被红卫兵批斗,他从抽屉拿出1954年宪法说,”我是根据宪法选举产生的,如果你们要罢免我,要按照宪法的程序”。当然,宪法最终也没能保护这位国家主席.文化大革命中,刘少奇的所有罪名也几乎都和”党内”二字有关.没有实际职权的 国家主席也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罪名.
为什么1954年宪法没有给中共带来和五权宪法类似的结果呢?宪法研究学者告诉我们,这两个宪法从本质上是不同的.
首先,中共把宪法当作工具和手段,孙中山却把宪法当作思想和价值目标.毛泽东认为,1954年宪法,是新民主主义的,过渡时期的宪法,大约管15年.这十五年来自苏联从 1917年到1936年 所有制改造需要的时间. 在毛的推动下,原计划15年的”三大 改造”2年后,即1956年就完成了.当时身为国. 既然目标完成了,作为工具的宪法也自然被忽略了.国家主席的职权来自宪法,宪法规范被政治现实日益冲击,主席的职权自然落空. 值得一提的是,刘少奇也并未真正尊重过宪法.1958年年计划钢产量的翻番和人民公社制度的推出,都以中央政治局决议推翻了人大决议或宪法规范当时身为中共副主席的刘少奇,并未提出异议.一个不尊重宪法的主席,怎能受到宪法的保护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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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起*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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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2012-03-25 14:3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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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四年宪法中国家主席职权的宪政矛盾:和温相商榷(2) 起轩
刘少奇是在1959年接任国家主席的.而1954年宪法在1957年即被普遍认为过时.1958年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能按期召开,立法工作基本停顿下来,监督工作更是流于形式,宪法实际上已被虚置。在宪法自身的存在都成问题的情况下,它的国家主席职权条款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其次,从宪政设计的层面来看,1954年宪法和五权宪法的主席(总统)职权在可执行性方面也是具有根本区别的.这两个宪法都源于以内阁制为特点的法国第三共和国宪法,所谓内阁制,就是总统(主席)和总理(行政院长)分享行政权的”双首长制”.一般来说,总统掌管军队并主导国家安全和外交方面的大政方针;总理主持政府,处理内政和外交方面的各种行政事物.为了不使两部分行政权完全割裂开来,总理由总统提名.为了保证宪法中人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总理的任命须经国会认可,总理及其内阁成员也要接受国会的质询及其它形式的监督.由于国会对总理人选的同意权,总理的行政权相对独立于总统职权.
五权宪法总统职权条款的可操作性是无庸置疑的.无论是五权宪法开始实行的民国初年还是国民党的两蒋,李宗仁及李登辉时期,总统府都掌握着三军的行政管理和指挥权,并主导政府系统的特工部门.一般来说,在体制内,来自宪法的总统军事统帅权是受到高度尊重的.即使是在黎元洪和段祺瑞的府院之争时期,在总统李登辉和行政院长郝伯村的严重冲突时期,段郝二人也无法利用自己比对方强得多的军队的背景,用宪政体制外的手段,夺取军队统帅权,改变历史进程.特别值得提出的是,五权宪法是外省人带到台湾去的,以排斥外省族群为己任的陈水扁,在五权宪法的架构下,以40%的选票当选,同样掌控了军,政,特大权.
1954年宪法的主席职权条款中的武装力量统帅权部分的可执行性如何呢?从组织架构来看,除了形同虚设的国防委员会以外,所有与统帅权有关的,解放军及其相关武装力量的指挥权,行政管理权按照”党指挥枪”的原则,始终牢牢地抓在中央军委手中.制造,研究及推广现代和常规武器的生产,科研部门虽然名义上隶属于国家主席无法直接插手的国务院,但通过国防科工委,仍然听命于中央军委掌控的国防系统.在中央军委的”法典”中,即使解放军一个团的调动,也须军委主席签字同意,否则视为兵变. 1966年实际主持中央军委工作的贺龙元帅,即因为被怀疑违犯此条而最终送了命.
情报及特工系统的控制权,是武装力量统帅权的必要条件和重要组成部分.国民党在大陆时期的情治系统,分成由总统直接控制的,戴笠创立的”军统”和党主席通过党务系统主管陈果夫兄弟掌管的”中统”. 在蒋氏败退到台湾之后,总统府设国安局,下辖 军情局(前军统)和调查局(前中统).在五权宪法框架下,实现了军队和情治机构主导权的统一. 1954年宪法实行时期,国家主席这个职务下面,从没有过,哪怕是虚设的,类似于国安局的机构去做情治工作,以配合军队统率权的实施.中共情治机构中调部,无论是在康生,孔原还是罗青长时期,只向党主席毛泽东负责.解放军总参谋部下属的军情机构 通过主管情治的副总参谋长,向中央军委主席负责.中共方面军队和情治的主导权统一于”党指挥枪”的原则下,而不是统一于1954年宪法赋予的,国家主席的武装力量统帅权之下. 从职权条款的可执行性层面来讲,此时的国家主席,除了自己的警卫员之外,无法统率一兵一卒.
这种根本无法执行的国家主席职权条款,在实际中能赋予国家主席什么实际权利呢?
除了温相之外,我所知道的宪法学者都把1954年宪法的不可执行性看成它的主要不足之处.同时,他们把国家主席的军队统帅权条款,看作是在那个特定时代,国家主席职位的致命缺陷,而不是像温相那样,把这一条款看成是能为国家主席获得军队实际统帅权的巨大资源.这一条款在1959年后引发的更深层的宪政矛盾,最终把两任接班人先后送上了死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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