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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財產不公開,監管又如何?
財產不公開,監管又如何? 童大煥
據《新京報》報道,北京市將監管官員買房用車,配偶子女從業情況也要專項登記。報道還顯示,北京去年139名局處級幹部被查。
現如今,恐怕很少有人會對類似的新聞感興趣。眾所周知,目前我們相應級別以上的黨員領導幹部實行的是財產申報制度。但這項制度很多時候就像手握在袖子裡的交易一樣,有沒有申報,申報的情況如何,社會並不知情。對沒有如實申報或公開的官員,也不見什麼懲罰措施。我們也早有領導幹部直系親屬的任職規定,甚至有過禁止領導幹部妻子、子女從商的規定,但現在到處都能看到“一人當官、全家經商”的局面。哪一個行業最賺錢,哪裡就活躍着他們的身影。有分析表明,改革開放幾十年來,最賺錢的行業始終仍然是離政府、離權力、離官員最近的行業。
政府官員向社會公布財產狀況,是世界大部分國家成功實行多年的政治制度。世界各國經驗證明,申報和公布個人財產對於建立陽光政府,防止貪污受賄,遏制社會腐敗是一種最有效的機制,我國經驗也證明,人民監督是對官員腐敗的有效監督形式。
1766年,瑞典制定了歷史上第一部財產公示規則,1883年英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到上個世紀,各國普遍開展了陽光行動,紛紛制定了官員財產申報法。1978年,美國通過了《政府行為道德法》,1990年,美國出台了《政府官員與工作人員道德行為準則》,進一步規範了各類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申報行為。到本世紀,各國加大了公務員財產公開的力度,通過制定更加完備的法律,約束公務員的財產申報行為。2001年,日本實施了《情報公開法》,要求國家公務員必須增加透明度。2002年,墨西哥通過了《信息公開法》,要求國家公務員公開自己的收入狀況。2003年,韓國總統公布了《公務員保持廉潔行動綱領》,全面要求公務員進行財產申報。在許多國家,官員財產申報都屬於信息公開法律體系的內容。
在我國,早在1994年,《財產收入申報法》就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只是“當時由於技術手段無法滿足要求等種種原因”沒有繼續下去。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要求國家幹部必須申報自己的家庭財產。2001年6月15日,中紀委、中組部聯合發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進一步要求高級幹部申報家庭財產。但由於缺乏信息公開法,財產申報制度仍然難以落實。
從本質上來說,如果僅僅有財產申報制度,而沒有財產公開制度,那麼財產申報制度將毫無價值。公務員公開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以及公務員配偶、子女的從業狀況,使公務員成為一定意義上的透明人,是一個國家廉潔政治的根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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