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纶在文章中提到“美国有一段时间不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但是,从1935年起,美国不再剥夺美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 从笔者阅读到的材料来看,比较确切的提法应该是,美国建国时的宪法没有提到是否可以剥夺出生国籍的问题。从1939年起(不是1935年),美国法律规定不得剥夺美国人民的出生国籍。 从世界文明的发展和继承来看,不剥夺出生国籍是世界各文明古国的文明传统,尤其是中华文明的优良传统之一。美国作为一个新兴国家,吸取世界文明,站到了世界文明的道德高地。这就是为什么美国能够强盛并可以领导世界文明及潮流的的根本原因之一。而反观中国,1955年背离中华文明,任意剥夺出国人民的出生国籍,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失去了自己原有的世界文明的道德高地。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现在经济发达,但却无法领导世界文明及潮流的的根本原因之一。 笔者正在准备这方面(即从1939年起美国法律规定不得剥夺美国人民的出生国籍)的文章。争取早日发表。 谭纶原文《美国人加入外籍后回美国不需要签证》 美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美国有一段时间不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但是,从1935年起,美国不再剥夺美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 联合国成立不久即发表了《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中明文规定,“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 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从1967年起,严格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不再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包括美国人民的出生地国籍和归化国籍)。 所以,美国人加入外籍后回美国不需要签证。既然不需要签证,当然,也不需要让美国的80岁老父老母写邀请信和出经济担保。 7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成为中国在联合国的唯一合法代表,并且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加入联合国并且签署《世界人权宣言》后,没有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 放任一些政府机构和人员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主要是剥夺中国大陆人民出生地国籍)。 违反了联合国条款,违反了常理,怪事也就出现了。一个出生在中国大陆并且生活工作了几十年的中国大陆人加入外籍后,想要回中国大陆看看老父老母,照看自己的的房产,必须要让在中国大陆的80岁老父老母写邀请信和出经济担保! 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能够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违法中华文明; 违法伦理道德; 违反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 违反在国籍权问题上国际共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世界的承诺! 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早日纠正一些政府机构和人员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错误做法,严格遵守《世界人权宣言》中“不得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国籍”的条款。 (http://blog.creaders.net/luntan/user_blog_diary.php?did=1245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