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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维博客服务:请对吾丁一事不要熟视无睹 2013-05-10 23:16:55

万维博客服务

祸源是吾丁用欺骗的手段,编了个兰德故事辱骂全体中国人民。对吾丁的反应,法律而言是正当防卫的范畴。你们一方面对吾丁一事熟视无睹,另一方面打压正当防卫,请解释一下你们的逻辑。并请你们向广大万维读者表明你们对吾丁行为的态度。

 你们肯定了解一个生活小常识。毒品在很多国家是禁止的,如果自藏或携带毒品也是违法,尽管你可以说毒品并不是你制造。吾丁的事情同理。侮辱一个民族的hate speech是违法的范畴,吾丁自已制造以及造谣传播hate speech,都超出充许范围。网管该是明知这些事实。吾丁无端辱骂全体中国人民的hate speech也公然违背了万维的管理条例:

2
用户在使用blog.creaders.net网络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到:

 (a)不得从事骚扰、恐吓、诽谤、侵害他人名誉等非法活动;

    (b) 不得辱骂他人,讲究语言文明;

请万维博客服务对吾丁一事有明确表态。

浏览(1475) (1) 评论(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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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评论
作者:lala456 留言时间:2013-05-15 04:45:23
万维网管,以后记住,千万不要吃饭拉屎睡觉。全天候监控网络安全,严防捣乱,见贴就删。

<img src="http://www.officialpsds.com/images/thumbs/Middle-Finger-psd63315.png" />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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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3 02:13:47
右撇,
本博只关心摆事实讲道理的理性思考,这方面白描事实是核心。我们风格不同,关心的事情也自然不同,也就很难效率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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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3 01:55:01
吾丁,
我想表达的意思清楚明了:写博客的人们应该遵守法律,遵守网站规章。遵守法律遵守网站规章的人会觉得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人才会感觉穷追不舍。你想一想,是不是问题出在你自己身上。

驴社时常无端辱骂各人,你吾丁时常无端辱骂所有的人。这是公愤的原因。万维上有许多对中国的全面批判全盘否定,这也平常的很,大家理性讨论经常很热闹。这不是挺好,为什么要无端辱骂,损人不利己。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在言论载体的规章之内,言论竞自由。什么事都不能出格,犯法了有大牢伺候,违反万维规章,万维封杀。吾丁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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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3-05-12 20:14:52
Pia;你说这不是指控,而是对事实的白描。既然这不是指控,那你找网管做什么?要网管采取什么行动?你不指控别人,网管什么都不能做啊!

你要白描,那是你的自由,你怎么白描都可以,但网管如何插手呢?

其它的,我就不回应你了,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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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ZFP 留言时间:2013-05-12 20:09:42
转贴:http://bbs.hlgnet.com/info/u1_24122624/

美国前总统弗兰克林·罗斯福说过:“日本人是有史以来我见过的最卑鄙、最无耻的民族。”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评价日本人:“日本人的性格是非常变态的。在欧洲人看来,日本是一个血腥变态嗜杀成性的民族。日本人顽固不化、任性作为、刚愎自用、愚昧无知,对上级奴颜卑膝,对下级凶狠残暴。日本人动不动就杀人,动不动就自杀。不把自己的生命放在心上,更不把别人的生命放在心上。所以,日本充满了混乱和仇杀。”

法国总统戴高乐评价日本:“日本,这是一个阴险与狡诈的残忍民族,这个民族非常势利,其疯狂嗜血程度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吸血鬼德库拉,你一旦被他看到弱点,喉管立即会被它咬破,毫无生还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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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俺是吾丁 留言时间:2013-05-12 17:12:33
尊敬的先生,转贴的文章已经删除了。
砍头不过碗大个疤,有必要这样穷追不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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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2 09:40:40
右撇
你又不懂法,逻辑又不通。胡闹没用的,又不是左右打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律的事情简单,条例就在那里,有法不守,有规则不依,大多清楚的很。

种族歧视是违法的事,这个常识你肯定懂。吾丁不少言论法律角度够得上种族歧视,所以违法。这不是很清楚吗!请你注意,这不是指控,这是对事实的白描。再举个简单例子:网友说"驴社辱骂他人",这也不是指控,这也是对事实的白描。尽管驴社可能并不认为自己在辱骂他人,这个问题上,驴社的主观不重要,重要的是约定俗成的客观。懂了吧。

要学会分清主客观。你又不懂法,逻辑又不通,主客观又不太分。法律的角度,你个人怎么想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事实。对你的主观对你的抒情,本博没有兴趣。理性讨论可以有来有往。胡闹的话,您自己尽情就是,单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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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3-05-12 09:20:38
(注:本贴为修正贴,取代上贴。请以本贴内容为准。请博主删掉上一贴,保留本贴---谢谢!)

Pia 网友,你不说自己懂法律还可以。既然你自称自己懂法律了,那我就请教你问题了!

NO1:你这篇文章是在指控吾丁“辱骂全体中国人”和“种族歧视”。吾丁是被告,你是原告。Yes or No? 非常简单,一个字的答案!

NO2: 我的上个跟贴讲的就是关于这件事中原告和被告的责任问题,是紧紧围绕着你博文的这个主题展开的。怎么会是跑题呢?你博文的主题是控告吾丁罪名,我的上条跟贴反驳你,说你是原告,拿出证据是你的责任,你不能要被告自己去收集自己的罪证。我哪里跑题了?你可以解释一下你的理由吗?如果你不解释清楚,我就会认为你在找借口!

NO3:我在上条跟贴里非常明确地表示了,你如果要控告吾丁有罪,你必须自己去收集罪证,然后让法官判决。让被告自己去收集自己的罪证是个笑话!但是,你现在第二次让我这个被告的同情者自己收集被告的罪证,再让被告判自己的罪。这是你的第二次同样的笑话!


“我让你自己判断吾丁一事,不要跑题。你的判断出来了吗?”这样的笑话真的很经典!


再说,我对吾丁的判断结果早就有了。我早就说过了,吾丁没有违法,也没有违反网站规则。我这个回答就在上面的跟贴里,你难道没看到吗?

NO4:你问我和牧人的问题,我们都给你答复了。为什么我问你的问题你就不回答呢?我现在再问一次你回避不回答的问题:

谁指控,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说明清楚被告违反了哪一条具体的法律。你同意这个原则吗?YES or NO?请给我明确的回答!(第二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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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3-05-12 09:12:43
Pia 网友,你不说自己懂法律还可以。既然你自称自己懂法律了,那我就请教你问题了!

NO1:你这篇文章是在指控吾丁“辱骂全体中国人”和“种族歧视”。吾丁是被告,你是愿告。Yes or No? 非常简单,一个字的答案!

NO2: 我的上个跟贴讲的就是关于这件事中原告和被告的责任问题,是紧紧围绕着你博文的这个主题展开的。怎么会是跑题呢?你博文的主题是控告吾丁罪名,我的上条跟贴反驳你,说你是原告,拿出证据是你的责任,你不能要被告自己去收集自己的罪证。我哪里跑题了?你可以解释一下你的理由吗?如果你不解释清楚,我就会认为你在找借口!

NO3:我在上条跟贴里非常明确地表示了,你如果要控告吾丁有罪,你必须自己去收集罪证,然后让法官判决。让被告自己去收集自己的罪证是个笑话!但是,你现在第二次让我这个被告的同情者自己收集被告的罪证,再让被告判自己的罪。这是你的第二次同样的笑话!


我让你自己判断吾丁一事,不要跑题。你的判断出来了吗?”这样的笑话真的很经典!


再说,我对吾丁的判断结果早就有了。我早就说过了,吾丁没有违法,也没有违反网站规则。我这个回答就在上面的跟贴里,你难道没看到吗?

NO4:你问我和牧人的问题,我们都给你答复了。为什么我问你的问题你就不回答呢?我现在再问一次你回避不回答的问题:

谁指控,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说明清楚被告违反了哪一条具体的法律。你同意这个原则吗?YES or NO?请给我明确的回答!(第二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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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2 00:33:53
gmuoruo
"写博客的人们应该遵守法律、写博客的人们应该遵守网站规则。"
--这和中宣部的指令有什么逻辑关系,你细说。
--不能因为恨,脑子就不工作,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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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2 00:30:56
牧人
很好,你也认为:写博客的人们应该遵守法律、写博客的人们应该遵守网站规则。

逻辑你肯定懂。有正常逻辑的话,你也是可以看的明白。种族歧视是违法的事,这个常识你肯定懂。你自己去看一看种族歧视的案例,百闻不如亲见。看了以后你会知道,吾丁不少言论法律角度够得上种族歧视。有正常逻辑的话,你自己就会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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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2 00:27:17
右撇子
我让你自己判断吾丁一事,不要跑题。你的判断出来了吗?

种族歧视是违法的事,这个常识你肯定懂。我对你说了很多遍,让你自己去看一看种族歧视的案例,百闻不如亲见。看了以后你会知道,吾丁不少言论法律角度够得上种族歧视。有正常逻辑的话,你自己就会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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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冷水 留言时间:2013-05-11 23:33:51
蜉蝣之暮网友:种族不是按过国籍来分的,而是按人种来分的,嘿嘿。

本人强烈支持万维博客服务小组清理使用下流语言的马甲,无论左右。另外,希望蜉蝣之暮网友和俺一道,呼吁理性的国民性批判。左右都不要打棍子,不走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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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muoruo 留言时间:2013-05-11 18:48:47
什麼懂法律,就是中宣部的指令念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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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3-05-11 18:27:58
看来Pia网友与华山同志一样,只指控,不举证! 但是,pia网友,你是懂法律,毕竟华山同志还没说过他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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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时间:2013-05-11 17:02:58
pia@博,
下面是牧人的表态:写博客的人们应该遵守法律、写博客的人们应该遵守网站规则。
行了吗?

然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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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时间:2013-05-11 17:02:04
pia@博,
下面是牧人的表态:写博客的人们应该遵守法律、写博客的人们应该网站规则。
行了吗?

然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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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3-05-11 16:30:08
我也问你一个简单的问题,谁指控,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说明清楚被告违反了那一条具体的法律。你同意这个原则吗?YES or NO?请给我明确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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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3-05-11 16:20:57
pia:你自称懂法律,我也希望你是。但是,你的表现越来越让我迷惑不解!

你指控吾丁种族歧视,那是你的责任去收集吾丁的罪证。谁指控,谁举证。我不太懂法律,但我坚信这个原则!原告控告被告,原告自己必须拿出证据让法官相信被告有罪,而不是要求被告自己去收集自己的罪证,然后让法官相信被告有罪。

吾丁现在是被告,你是原告,我是被告吾丁的同情者。你现在要我这个被告的同情者去收集被告的罪证,然后让被告的同情者定被告的罪?

你这样不是等于要求被告收集被告自己的罪证吗?你就是这样学法律的??????

我实在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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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1 15:03:10
右撇子
违法的事应该封杀,你也同意,我们看来有共同语言。不懂法又不是你的错,没什么大不了。不过逻辑你肯定懂。有正常逻辑的话,你也是可以看的明白。

种族歧视是违法的事,这个常识你肯定懂。我对你说了很多遍,让你自己去看一看种族歧视的案例,百闻不如亲见。看了以后你会知道,吾丁不少言论法律角度够得上种族歧视。有正常逻辑的话,你自己就会有判断。

这里只是摆事实讲道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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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1 14:53:36
lone-shepherd,
没必要玩虚的。你若是自诩是个正直之人,那就直接表个态:写博客的人们是否应该遵守法律,遵守网站规则。也好让大家看看言与行可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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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3-05-11 13:52:01
pia:违法的事应该封杀,本人同意.但本人不同意吾丁违法了的说法.你如果认为吾丁违法了,那是你的责任去证明他违法了.你不能叫别人去证明,去承担你的责任!

我虽然不太懂法律,但我很懂道理.你也许很懂法律,但你非常不懂道理,不懂common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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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时间:2013-05-11 13:45:59
看来这个定义还是要由pia@博给出了,但是pia@博就是不告诉咱们。
佩服啊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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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1 13:14:29
右撇子
你对法律不是很了解,也就无从谈起。从法律角度,兰德故事的内容是标准的hate speech。我只是从客观角度提出这一事实。万维上懂法的人很多,万维网站自己也有律师。这是客观存在。你总不能因为你自己不懂法,法律就不存在吧。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在言论载体的规章之内,言论竞自由。什么事都不能出格,犯法了有大牢伺候,违反万维规章,万维封杀。右撇子同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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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3-05-11 12:56:46
pia:你这么懂法律,先把什么样的话算是“辱骂了全体中国人民”和种族歧视说清楚了啊?什么样的话算是罪都说不清楚,还到处抓"罪犯",不是很可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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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3-05-11 12:50:24
pia:我给你答复:吾丁没有侮辱全体中国人,他只是说出了有关中国人的事实,就象医生说出了病人的病症一样!他没有违反法律,转这篇文章也没有违反网站规则.至于"欺骗"一说,简直荒唐!我早就解释过了,你怎么还熟视无睹呢?看我的留言:
----------------------------------
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3-05-10 23:08:12
看到有人说吾丁“编造兰德故事”就觉得好笑!吾丁已经解释了很清楚了,他是从网上转载的,误以为是兰德写的。吾丁一发现这个失误就马上作了澄清,并去掉了兰德一词。网络写作大多是业余兴趣,不可能象写论文那么严谨,失误是难免的。哪位博主没出现过这样的失误?关键是一经发现,马上更正。这一点,吾丁做到了。

寄美博在吾丁澄清之前说吾丁“编造故事”还情由可原。但在吾丁作出澄清之后,还有人这样指控吾丁,不是太无聊了吗?吾丁的文章反动恶毒?那你就写文章批驳吾丁的文章观点。如果你批驳的有道理,我也会跟着你骂这个吾丁汉奸,你们就有可能多一位反汉奸的同情者。这就是党的统一战线,你们懂吗?

你们不去批驳吾丁的反动内容,却在文章内容之外的事情上大作文章!不觉得无聊至极吗?如果你们只能在这方面反击吾丁汉奸的疯狂进攻,我还可以教你们如何反击!吾丁文章里有打错字的,用错词的,表点符合用错的,语法不对的…错误连篇啊!吾丁你连中文都写不好,你有什么资格污蔑伟大的中华民族?这样反驳吾丁汉奸不是更有力吗?

唉!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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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1 12:43:23
右撇子
你又不懂法,先去补补课。本博只就事论事,对斗嘴的事从来没兴趣。

请也先自问一个简单问题:写博客的人们是否应该遵守法律,遵守网站规则。

这个大前提搞清楚,才有理性讨论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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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1 12:38:43
多谢蜉蝣兄,今天事多刚刚回来。很多人似乎喜欢空谈民主,法制,个人权力。遇上实事,并没有护法维权的意识。吾丁一事也是法制观念的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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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时间:2013-05-11 12:35:23
希望博主和博主的同志们首先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什么样的话算是“辱骂了全体中国人民”和种族歧视?谁说了算?你说得算吗?你就有最高的栽判权吗?谁给你了这个权力?等有了共识,我们再来说谁辱骂全体中国人!

中国是你们的,也是我们的,我们对我们那个中国有意见,要批评,凭什么就不能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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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时间:2013-05-11 12:32:33
寄美兄,
信誉是媒体的最重要资产,万维关心信誉似乎也是有益处的。赤裸裸的总归是个难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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