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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維博客服務:請對吾丁一事不要熟視無睹 2013-05-10 23:16:55

萬維博客服務

禍源是吾丁用欺騙的手段,編了個蘭德故事辱罵全體中國人民。對吾丁的反應,法律而言是正當防衛的範疇。你們一方面對吾丁一事熟視無睹,另一方面打壓正當防衛,請解釋一下你們的邏輯。並請你們向廣大萬維讀者表明你們對吾丁行為的態度。

 你們肯定了解一個生活小常識。毒品在很多國家是禁止的,如果自藏或攜帶毒品也是違法,儘管你可以說毒品並不是你製造。吾丁的事情同理。侮辱一個民族的hate speech是違法的範疇,吾丁自已製造以及造謠傳播hate speech,都超出充許範圍。網管該是明知這些事實。吾丁無端辱罵全體中國人民的hate speech也公然違背了萬維的管理條例:

2
用戶在使用blog.creaders.net網絡服務過程中,必須做到:

 (a)不得從事騷擾、恐嚇、誹謗、侵害他人名譽等非法活動;

    (b) 不得辱罵他人,講究語言文明;

請萬維博客服務對吾丁一事有明確表態。

瀏覽(1561) (2) 評論(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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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作者:lala456 留言時間:2013-05-15 04:45:23
萬維網管,以後記住,千萬不要吃飯拉屎睡覺。全天候監控網絡安全,嚴防搗亂,見貼就刪。

<img src="http://www.officialpsds.com/images/thumbs/Middle-Finger-psd63315.png" />

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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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3 02:13:47
右撇,
本博只關心擺事實講道理的理性思考,這方面白描事實是核心。我們風格不同,關心的事情也自然不同,也就很難效率的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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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3 01:55:01
吾丁,
我想表達的意思清楚明了:寫博客的人們應該遵守法律,遵守網站規章。遵守法律遵守網站規章的人會覺得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人才會感覺窮追不捨。你想一想,是不是問題出在你自己身上。

驢社時常無端辱罵各人,你吾丁時常無端辱罵所有的人。這是公憤的原因。萬維上有許多對中國的全面批判全盤否定,這也平常的很,大家理性討論經常很熱鬧。這不是挺好,為什麼要無端辱罵,損人不利己。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在言論載體的規章之內,言論競自由。什麼事都不能出格,犯法了有大牢伺候,違反萬維規章,萬維封殺。吾丁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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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13-05-12 20:14:52
Pia;你說這不是指控,而是對事實的白描。既然這不是指控,那你找網管做什麼?要網管採取什麼行動?你不指控別人,網管什麼都不能做啊!

你要白描,那是你的自由,你怎麼白描都可以,但網管如何插手呢?

其它的,我就不回應你了,沒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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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ZFP 留言時間:2013-05-12 20:09:42
轉貼:http://bbs.hlgnet.com/info/u1_24122624/

美國前總統弗蘭克林·羅斯福說過:“日本人是有史以來我見過的最卑鄙、最無恥的民族。”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評價日本人:“日本人的性格是非常變態的。在歐洲人看來,日本是一個血腥變態嗜殺成性的民族。日本人頑固不化、任性作為、剛愎自用、愚昧無知,對上級奴顏卑膝,對下級兇狠殘暴。日本人動不動就殺人,動不動就自殺。不把自己的生命放在心上,更不把別人的生命放在心上。所以,日本充滿了混亂和仇殺。”

法國總統戴高樂評價日本:“日本,這是一個陰險與狡詐的殘忍民族,這個民族非常勢利,其瘋狂嗜血程度類似於歐洲中世紀的吸血鬼德庫拉,你一旦被他看到弱點,喉管立即會被它咬破,毫無生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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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俺是吾丁 留言時間:2013-05-12 17:12:33
尊敬的先生,轉貼的文章已經刪除了。
砍頭不過碗大個疤,有必要這樣窮追不捨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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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2 09:40:40
右撇
你又不懂法,邏輯又不通。胡鬧沒用的,又不是左右打架,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律的事情簡單,條例就在那裡,有法不守,有規則不依,大多清楚的很。

種族歧視是違法的事,這個常識你肯定懂。吾丁不少言論法律角度夠得上種族歧視,所以違法。這不是很清楚嗎!請你注意,這不是指控,這是對事實的白描。再舉個簡單例子:網友說"驢社辱罵他人",這也不是指控,這也是對事實的白描。儘管驢社可能並不認為自己在辱罵他人,這個問題上,驢社的主觀不重要,重要的是約定俗成的客觀。懂了吧。

要學會分清主客觀。你又不懂法,邏輯又不通,主客觀又不太分。法律的角度,你個人怎麼想真的不重要,重要的是事實。對你的主觀對你的抒情,本博沒有興趣。理性討論可以有來有往。胡鬧的話,您自己盡情就是,單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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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13-05-12 09:20:38
(註:本貼為修正貼,取代上貼。請以本貼內容為準。請博主刪掉上一貼,保留本貼---謝謝!)

Pia 網友,你不說自己懂法律還可以。既然你自稱自己懂法律了,那我就請教你問題了!

NO1:你這篇文章是在指控吾丁“辱罵全體中國人”和“種族歧視”。吾丁是被告,你是原告。Yes or No? 非常簡單,一個字的答案!

NO2: 我的上個跟貼講的就是關於這件事中原告和被告的責任問題,是緊緊圍繞着你博文的這個主題展開的。怎麼會是跑題呢?你博文的主題是控告吾丁罪名,我的上條跟貼反駁你,說你是原告,拿出證據是你的責任,你不能要被告自己去收集自己的罪證。我哪裡跑題了?你可以解釋一下你的理由嗎?如果你不解釋清楚,我就會認為你在找藉口!

NO3:我在上條跟貼里非常明確地表示了,你如果要控告吾丁有罪,你必須自己去收集罪證,然後讓法官判決。讓被告自己去收集自己的罪證是個笑話!但是,你現在第二次讓我這個被告的同情者自己收集被告的罪證,再讓被告判自己的罪。這是你的第二次同樣的笑話!


“我讓你自己判斷吾丁一事,不要跑題。你的判斷出來了嗎?”這樣的笑話真的很經典!


再說,我對吾丁的判斷結果早就有了。我早就說過了,吾丁沒有違法,也沒有違反網站規則。我這個回答就在上面的跟貼里,你難道沒看到嗎?

NO4:你問我和牧人的問題,我們都給你答覆了。為什麼我問你的問題你就不回答呢?我現在再問一次你迴避不回答的問題:

誰指控,誰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說明清楚被告違反了哪一條具體的法律。你同意這個原則嗎?YES or NO?請給我明確的回答!(第二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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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13-05-12 09:12:43
Pia 網友,你不說自己懂法律還可以。既然你自稱自己懂法律了,那我就請教你問題了!

NO1:你這篇文章是在指控吾丁“辱罵全體中國人”和“種族歧視”。吾丁是被告,你是願告。Yes or No? 非常簡單,一個字的答案!

NO2: 我的上個跟貼講的就是關於這件事中原告和被告的責任問題,是緊緊圍繞着你博文的這個主題展開的。怎麼會是跑題呢?你博文的主題是控告吾丁罪名,我的上條跟貼反駁你,說你是原告,拿出證據是你的責任,你不能要被告自己去收集自己的罪證。我哪裡跑題了?你可以解釋一下你的理由嗎?如果你不解釋清楚,我就會認為你在找藉口!

NO3:我在上條跟貼里非常明確地表示了,你如果要控告吾丁有罪,你必須自己去收集罪證,然後讓法官判決。讓被告自己去收集自己的罪證是個笑話!但是,你現在第二次讓我這個被告的同情者自己收集被告的罪證,再讓被告判自己的罪。這是你的第二次同樣的笑話!


我讓你自己判斷吾丁一事,不要跑題。你的判斷出來了嗎?”這樣的笑話真的很經典!


再說,我對吾丁的判斷結果早就有了。我早就說過了,吾丁沒有違法,也沒有違反網站規則。我這個回答就在上面的跟貼里,你難道沒看到嗎?

NO4:你問我和牧人的問題,我們都給你答覆了。為什麼我問你的問題你就不回答呢?我現在再問一次你迴避不回答的問題:

誰指控,誰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說明清楚被告違反了哪一條具體的法律。你同意這個原則嗎?YES or NO?請給我明確的回答!(第二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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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2 00:33:53
gmuoruo
"寫博客的人們應該遵守法律、寫博客的人們應該遵守網站規則。"
--這和中宣部的指令有什麼邏輯關係,你細說。
--不能因為恨,腦子就不工作,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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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2 00:30:56
牧人
很好,你也認為:寫博客的人們應該遵守法律、寫博客的人們應該遵守網站規則。

邏輯你肯定懂。有正常邏輯的話,你也是可以看的明白。種族歧視是違法的事,這個常識你肯定懂。你自己去看一看種族歧視的案例,百聞不如親見。看了以後你會知道,吾丁不少言論法律角度夠得上種族歧視。有正常邏輯的話,你自己就會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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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2 00:27:17
右撇子
我讓你自己判斷吾丁一事,不要跑題。你的判斷出來了嗎?

種族歧視是違法的事,這個常識你肯定懂。我對你說了很多遍,讓你自己去看一看種族歧視的案例,百聞不如親見。看了以後你會知道,吾丁不少言論法律角度夠得上種族歧視。有正常邏輯的話,你自己就會有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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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冷水 留言時間:2013-05-11 23:33:51
蜉蝣之暮網友:種族不是按過國籍來分的,而是按人種來分的,嘿嘿。

本人強烈支持萬維博客服務小組清理使用下流語言的馬甲,無論左右。另外,希望蜉蝣之暮網友和俺一道,呼籲理性的國民性批判。左右都不要打棍子,不走極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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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muoruo 留言時間:2013-05-11 18:48:47
什麼懂法律,就是中宣部的指令念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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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13-05-11 18:27:58
看來Pia網友與華山同志一樣,只指控,不舉證! 但是,pia網友,你是懂法律,畢竟華山同志還沒說過他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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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時間:2013-05-11 17:02:58
pia@博,
下面是牧人的表態:寫博客的人們應該遵守法律、寫博客的人們應該遵守網站規則。
行了嗎?

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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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時間:2013-05-11 17:02:04
pia@博,
下面是牧人的表態:寫博客的人們應該遵守法律、寫博客的人們應該網站規則。
行了嗎?

然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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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13-05-11 16:30:08
我也問你一個簡單的問題,誰指控,誰就有責任提供證據,說明清楚被告違反了那一條具體的法律。你同意這個原則嗎?YES or NO?請給我明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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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13-05-11 16:20:57
pia:你自稱懂法律,我也希望你是。但是,你的表現越來越讓我迷惑不解!

你指控吾丁種族歧視,那是你的責任去收集吾丁的罪證。誰指控,誰舉證。我不太懂法律,但我堅信這個原則!原告控告被告,原告自己必須拿出證據讓法官相信被告有罪,而不是要求被告自己去收集自己的罪證,然後讓法官相信被告有罪。

吾丁現在是被告,你是原告,我是被告吾丁的同情者。你現在要我這個被告的同情者去收集被告的罪證,然後讓被告的同情者定被告的罪?

你這樣不是等於要求被告收集被告自己的罪證嗎?你就是這樣學法律的??????

我實在搞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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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1 15:03:10
右撇子
違法的事應該封殺,你也同意,我們看來有共同語言。不懂法又不是你的錯,沒什麼大不了。不過邏輯你肯定懂。有正常邏輯的話,你也是可以看的明白。

種族歧視是違法的事,這個常識你肯定懂。我對你說了很多遍,讓你自己去看一看種族歧視的案例,百聞不如親見。看了以後你會知道,吾丁不少言論法律角度夠得上種族歧視。有正常邏輯的話,你自己就會有判斷。

這裡只是擺事實講道理,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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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1 14:53:36
lone-shepherd,
沒必要玩虛的。你若是自詡是個正直之人,那就直接表個態:寫博客的人們是否應該遵守法律,遵守網站規則。也好讓大家看看言與行可以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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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13-05-11 13:52:01
pia:違法的事應該封殺,本人同意.但本人不同意吾丁違法了的說法.你如果認為吾丁違法了,那是你的責任去證明他違法了.你不能叫別人去證明,去承擔你的責任!

我雖然不太懂法律,但我很懂道理.你也許很懂法律,但你非常不懂道理,不懂common s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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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ne-shepherd 留言時間:2013-05-11 13:45:59
看來這個定義還是要由pia@博給出了,但是pia@博就是不告訴咱們。
佩服啊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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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1 13:14:29
右撇子
你對法律不是很了解,也就無從談起。從法律角度,蘭德故事的內容是標準的hate speech。我只是從客觀角度提出這一事實。萬維上懂法的人很多,萬維網站自己也有律師。這是客觀存在。你總不能因為你自己不懂法,法律就不存在吧。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在言論載體的規章之內,言論競自由。什麼事都不能出格,犯法了有大牢伺候,違反萬維規章,萬維封殺。右撇子同意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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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13-05-11 12:56:46
pia:你這麼懂法律,先把什麼樣的話算是“辱罵了全體中國人民”和種族歧視說清楚了啊?什麼樣的話算是罪都說不清楚,還到處抓"罪犯",不是很可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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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13-05-11 12:50:24
pia:我給你答覆:吾丁沒有侮辱全體中國人,他只是說出了有關中國人的事實,就象醫生說出了病人的病症一樣!他沒有違反法律,轉這篇文章也沒有違反網站規則.至於"欺騙"一說,簡直荒唐!我早就解釋過了,你怎麼還熟視無睹呢?看我的留言:
----------------------------------
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13-05-10 23:08:12
看到有人說吾丁“編造蘭德故事”就覺得好笑!吾丁已經解釋了很清楚了,他是從網上轉載的,誤以為是蘭德寫的。吾丁一發現這個失誤就馬上作了澄清,並去掉了蘭德一詞。網絡寫作大多是業餘興趣,不可能象寫論文那麼嚴謹,失誤是難免的。哪位博主沒出現過這樣的失誤?關鍵是一經發現,馬上更正。這一點,吾丁做到了。

寄美博在吾丁澄清之前說吾丁“編造故事”還情由可原。但在吾丁作出澄清之後,還有人這樣指控吾丁,不是太無聊了嗎?吾丁的文章反動惡毒?那你就寫文章批駁吾丁的文章觀點。如果你批駁的有道理,我也會跟着你罵這個吾丁漢奸,你們就有可能多一位反漢奸的同情者。這就是黨的統一戰線,你們懂嗎?

你們不去批駁吾丁的反動內容,卻在文章內容之外的事情上大作文章!不覺得無聊至極嗎?如果你們只能在這方面反擊吾丁漢奸的瘋狂進攻,我還可以教你們如何反擊!吾丁文章里有打錯字的,用錯詞的,表點符合用錯的,語法不對的…錯誤連篇啊!吾丁你連中文都寫不好,你有什麼資格污衊偉大的中華民族?這樣反駁吾丁漢奸不是更有力嗎?

唉!可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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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1 12:43:23
右撇子
你又不懂法,先去補補課。本博只就事論事,對鬥嘴的事從來沒興趣。

請也先自問一個簡單問題:寫博客的人們是否應該遵守法律,遵守網站規則。

這個大前提搞清楚,才有理性討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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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1 12:38:43
多謝蜉蝣兄,今天事多剛剛回來。很多人似乎喜歡空談民主,法制,個人權力。遇上實事,並沒有護法維權的意識。吾丁一事也是法制觀念的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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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右撇子 留言時間:2013-05-11 12:35:23
希望博主和博主的同志們首先給出一個明確的定義,什麼樣的話算是“辱罵了全體中國人民”和種族歧視?誰說了算?你說得算嗎?你就有最高的栽判權嗎?誰給你了這個權力?等有了共識,我們再來說誰辱罵全體中國人!

中國是你們的,也是我們的,我們對我們那個中國有意見,要批評,憑什麼就不能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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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a 留言時間:2013-05-11 12:32:33
寄美兄,
信譽是媒體的最重要資產,萬維關心信譽似乎也是有益處的。赤裸裸的總歸是個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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