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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啊好啊的博客  
嘿嘿,好啊好啊!  
网络日志正文
给一些同胞们普普法 2014-04-29 04:33:16

给一些同胞们普普法

身为大陆同胞的一顽童在光天化日之下,于香港撒了小小的一泡尿,竟然在两地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时间江湖上众说纷纭,意见扬扬撒撒,上演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公无理的好戏连台。嘿嘿,

我们还原事情现场:孩子当街便溺,孩子母亲用纸尿布接尿,有路人拍照,遭到孩子父亲抢走相机和记忆卡,孩子母亲打了路人一耳光。大陆夫妻与港人发生激烈冲突。冲突现场混乱,大人相互指责,孩子大声哭泣。夫妻抱孩子推婴儿车欲走,被港人拉住阻拦。孩子母亲说,洗手间排队,孩子着急我怎么办?片中白衣青年看不过眼报警,并且阻止夫妻离开,双方争执,青年遭人用婴儿车推撞。警察到场调查后,父亲无条件释放,母亲涉嫌袭击被捕,准保释,五月中需到警察局报到。

好啊好啊身为正宗的大陆人,深感莫名惊诧!对此感到为什么如此简单而鲜明的事情,竟然在有着几千年文明史的中国很多人就这么这样搞不明白呢?

可能有不明真相的群众,好啊好啊在此说明一下:根据香港法律,任何正在照或看管一名12以下儿童的人,不得在没有合理由下,准许该儿童在任何街道、公众地方或公众看得的地方大小便。

所以,首先,这孩子的父母很明显是违背了香港的法律了。其次,孩子父亲抢走了路人拍照的相机和记忆卡,咦呦~,好啊好啊真替他担心(怎么和在人民大会堂抢记者录音笔的那位领导一样呀?不过,还好,和那位领导一样,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嘿嘿,)。第三,孩子母亲竟然打了路人一记耳光。并且这对夫妻的反激,妻子一个我不怕,丈夫路人有猛烈的肢体冲突,还有逃离违法肇事现场的涉嫌。

当然,在这先按下豪情万丈、英姿飒爽的豪言壮语“不怕”,孩子父亲的肢体冲突以及逃离肇事现场的嫌疑先不说。咱们单单说说法律的问题吧。嘿嘿,不好意思,身为正宗业外人士的好啊好啊自不量力的给一些同胞普普法。

什么是法律?法律law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由一套制度来落。在现代发达国家和地区,法律,那可是公民社会人民意志的体,是全体人的誓约,必须共同遵守,所以其神圣无比。古希腊哲学家里斯多德于西元前350年写道。“法治比任何一个人的治来得更好。”虽然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述人的法律利与义务。这是香港人的法律意识中存在的牢不可破的意念。也是为什么香港人如此珍惜法律给他们带来的干净的生存环境的缘故。

而中国大陆人被谆谆教诲教育道:法律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所以,遵不遵受法,对大陆人来说是非常难以明言的。好啊好啊对此觉得并没有什么可说的,因为一方水土养一方人,你爱不爱遵守法律,只要你活得好,那也就无所谓了。君不见,一些贪官因为不遵法,就落得了那些个丢人现眼,悲惨的下场。当然,还有一些贪官和不法之人由于其背景深厚,现在依然于法外过着逍遥地灯红酒绿、纸醉金迷、包养二奶、多奶的生活。对此,好啊好啊无语。

可是,当你到了一个需要,必须遵守法律的地方,那就责无旁贷地必须遵守当地,当国的法律。否则,那就会给自己带来一些麻烦和需要承担的和法律相关的责任和后果来。因为,在中国大陆一个人违法可能他很容易地逃避责任,大家都无所谓或被无所谓了。可是,当你到了一个法制健全的地方,不遵守法律的行为,肯定会陷入当地遵守法律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想逃离违法肇事现场而办不到。那个滋味一定可不是好受的。嘿嘿,
此次,孩子先在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便溺,这就违反了香港的相关法律。无论你有什么原因、理由,这对父母都违法了。其实,如果事情仅仅到此为止,也没什么,就是一个违法事件而已。如果处理的当,大可全身而退。可是,当路人照相后,发生的一连串的事情就使得事件一再升级了。那个路人的照相机和记忆卡遭到孩子父亲抢走,孩子母亲更是巾帼不让须眉地打了路人一耳光。于是大陆夫妻与港人发生激烈冲突。冲突现场混乱,大人相互指责,无辜的孩子只有大声哭泣。夫妻抱孩子推婴儿车欲走,被港人拉住阻拦。孩子母亲说,洗手间排队,孩子着急我怎么办?(其是,办法很多,而且都比这个方法好。上策就是让孩子忍耐,排队到自己解放自己;中策是给前面排队的人好好说说,谁会不给一个孩子优先上厕所的机会呢?而这对父母采取的这个办法虽然是下策,但还不是下下策。可是最后就演变成了如此不讲道理的下下策了,这就不对了,更何况企图实施暴力而了结此事。唉······!)片中白衣青年看不过眼报警,并且阻止夫妻离开,双方争执,青年遭人用婴儿车推撞。这一连串的事情表明,该夫妇知错犯错,死不认错,只想掩盖事实,不想低调认错。而想要立此存照的路人却遭到了犯罪的方式对待,这是这件事情引起轰动的最大的原因。

此次不遵守法律事件的结果,那就造成了这个原本是非常幸福的家庭在最初是乘兴花钱去香港旅游,没承望买得、落得了一个败兴而归不说,可恶的是这还没有完。因母亲涉嫌袭击(这又不是简单的违法了,而是犯罪了)被捕,虽然目前获准保释,可是五月中需到香港警局报到······。麻烦呀!
千万不要忘记的是这无辜的孩子,在这么小年龄的时候就经受了这样令人难堪的事情,并且被如此地广而告之,广而示之,这样的恐惧会在心理上给这个孩子会留下什么样的阳影还是阴影?这是目前尚不好下定论的。

而对那些为这个家庭做着这样那样开脱的说法的同胞们,好啊好啊想说:你视这个小孩在都市中随地小便为正常,这是你的自由。可是你不能将你的这种自由强加的香港人身上,因为那里有法律作支撑。香港人的自由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的。你愿不愿意成为一个文明人,这是你的自由;可是,在一个大家都遵守法律的地方和国家,还是要遵守当地法律的好。否则,你就需要有刘汉那样的几百亿的财富来做底气(今天看到,刘汉竟然在美国赌场在赌的不顺心时,拿起一个烟灰缸猛然击打在一同赌博的一个赌的很得意、而往往是和刘汉进行相反的赌博的当地白人头上,因为他财大气粗,竟然有美奸(赌场方面的人)出面为他说服被打伤的人不要报警,那人被迫接受了丧权辱国的私了,于是,刘汉为我们大打发扬我大中华之国威,嘿嘿)。现代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可不是那种统治阶级为了其统治的工具,那是人们选出来的代表,议员们制定的,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维护的誓约。而不是传统中国皇帝个人的意志。

因为这已经不是前些日子发生的大陆人去香港买奢侈品让少数香港人眼红,买奶粉让一些香港人感到不爽、简单的事情了;而是,遵守不遵守法律的原则性的事情。对少数香港人眼红,一些香港人的不爽之事,好啊好啊是抱着洒然一笑的态度而了之的。
可是,此次之事不是那样的了,是遵不遵受法律的大事!
所以,在这里给法律意识淡薄的一些同胞们普普法。
而好啊好啊还想说的就是有错而死不认错,企图想用其他方式进行掩盖、糊弄,其结果只能是一个欲盖弥彰,弥弥彰彰的下场。
而让好啊好啊忧心忡忡的是这恰恰是文革发生的最根本的机制。
似乎到今天,人们还是自觉不自觉地顽固地坚持着这种错误的做法。尚未告别这种错误之极的做法。

嘿嘿,

好啊好啊!

更正:据香港警方公布的消息,该名姓薛男子就此与该名姓王路人发生争执,期间姓薛男子抢去对方相机的记忆卡。另一名二十七岁姓吴男路人尝试阻止姓薛男子时与该名姓付女子发生推撞,该名女子并以婴儿车撞向他。人员在现场经初步调查后,把案件列作盗窃及普通袭击,该名姓薛男子涉嫌盗窃被捕,该名姓付女子则涉嫌普通袭击被捕。案件交旺角警区刑事调查队第一队跟进。
人员经进一步调查后,该名姓薛内地男子获无条件释放,该名姓付女子则获准保释候查,须于五月中旬向警方报到。
虽然好啊好啊在这之前一直没有看到这份警方的资料。在博文中有错引新华网的资料,但是,大体上没有出违法便溺---男子(孩子父亲)涉嫌盗窃,女子(孩子母亲)涉嫌普通袭击被捕。经调查后,该名姓薛内地男子获无条件释放,该名姓付女子则获准保释候查,须于五月中旬向警方报到。
现在就是说还是在被取证违法后,该父母没有采取合法手段,而是采取非法手段,最后导致了涉嫌犯罪。男子虽获无条件释放,女子的涉嫌犯罪仍然维持。虽获准保释候查,可是5月中旬须向香港警方报道。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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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1 留言时间:2014-05-05 07:31:47
更正:据香港警方公布的消息,该名姓薛男子就此与该名姓王路人发生争执,期间姓薛男子抢去对方相机的记忆卡。另一名二十七岁姓吴男路人尝试阻止姓薛男子时与该名姓付女子发生推撞,该名女子并以婴儿车撞向他。人员在现场经初步调查后,把案件列作盗窃及普通袭击,该名姓薛男子涉嫌盗窃被捕,该名姓付女子则涉嫌普通袭击被捕。案件交旺角警区刑事调查队第一队跟进。
人员经进一步调查后,该名姓薛内地男子获无条件释放,该名姓付女子则获准保释候查,须于五月中旬向警方报到。
虽然好啊好啊在这之前一直没有看到这份警方的资料。在博文中有错引新华网的资料,但是,大体上没有出违法便溺---男子(孩子父亲)涉嫌盗窃,女子(孩子母亲)涉嫌普通袭击被捕。经调查后,该名姓薛内地男子获无条件释放,该名姓付女子则获准保释候查,须于五月中旬向警方报到。
现在就是说还是在被取证违法后,该父母没有采取合法手段,而是采取非法手段,最后导致了涉嫌犯罪。男子虽获无条件释放,女子的涉嫌犯罪仍然维持。虽获准保释候查,可是5月中旬须向香港警方报道。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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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1 留言时间:2014-05-04 08:13:09
欢迎于文成都网友再次光临!嘿嘿,
不讨论法律问题了?
“不知者不怪”?真逗!在这个博文的跟贴中是你率先使用“盲”字的,而且是使用错了,嘿嘿。而第二个是好啊好啊说明你错了时使用的。而第三个就是华山在笑话好啊好啊是“盲”。既然你们可以使用“盲”字,那么好啊好啊为什么不能使用呢?你高好啊好啊一等?好啊好啊不过是本着中国传统“来而不往非礼也”进行“以彼之道,还施彼身”而已,如何就不行了呢?嘿嘿,
你率先使用盲字,还能自夸“于某人从来都以宽容为本,从不以这个盲那个盲来给人授课”,“点到即止”,嘿嘿,好啊好啊真不知道这需要多么大的勇气呀!
“强词夺理”也是你率先使用的,这好啊好啊还没还击呢!如果你有兴趣知道你是如何攻击好啊好啊的,请复习一下你自己的文字。还有很多,好啊好啊懒的和你较真儿就是了。嘿嘿
"好啊好啊不知道西府霸王是谁无关紧要,可是知道西府霸王没有西楚霸王有名!这是事实!嘿嘿,西楚霸王作为没有成最后气候的人,竟然在司马迁的史记中的本记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西府霸王呢?相形见绌了吧?嘿嘿,"(绝对原版),赞一个,你没有篡改。
好啊好啊已经给你说的明明白白了,西楚霸王以一个没成气候的人在史记中博得了本纪的身份!这意味着什么?
而西府霸王则是一个小说中杜撰出来的“人物”,而被你拿来说事,你不知道这是多么荒谬的吗?
司马迁的确早已在坟墓中了,可是写历史的人没有都进入坟墓呀!嘿嘿,那些写历史的人为什么没有将你的西府霸王写的多么厉害呢?
好啊好啊的经历你不知道,好啊好啊什么没经历过呢?500字就能让好啊好啊血压升高?嘿嘿,
只可能是你不想再这里混了,想让万维枪毙了。嘿嘿,
好啊好啊有时是可能使用了一些非理性的文字,但基本上都是继发性的。请注意,是继发性的。嘿嘿!
自己的园子,就是有人能来在本来他们是“盲”而却又十分可笑的指责他人是“盲”来。好啊好啊不过是纠正他们的错误而已,让他们准确认识盲字的意思和用途而已。
能有文明的语言的人来,好啊好啊也就是用文明的语言来欢迎、对话。
如果他人使用某些语言毫无忌讳,那么好啊好啊也就顺其之意来使用了。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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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文成都 留言时间:2014-05-04 05:09:58
好律师好!于某确实很忙,但还是挤出时间来充实一下历史知识,在您回答学生问题中谈到:

"好啊好啊不知道西府霸王是谁无关紧要,可是知道西府霸王没有西楚霸王有名!这是事实!嘿嘿,西楚霸王作为没有成最后气候的人,竟然在司马迁的史记中的本记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西府霸王呢?相形见绌了吧?嘿嘿,"(绝对原版)

学生非常钦佩好律师的博学,竟然让司马迁一个西汉人在坟墓里面,加班加点写隋唐的事!???于某人从来都以宽容为本,从不以这个盲那个盲来给人授课,俗话讲,不知者不怪.点到即止,否则您的学生完全可以用500字来使好律师血压升高,没意思,以下略去500字。。。

学生发现好律师在授课期间采用了一些非理性语言,咱们大家都是有知识的人,要有自控能力,否则岂不不如那两岁幼童。自家的园子,不要自己把它弄脏了。望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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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1 留言时间:2014-05-03 23:15:59
欢迎华山网友再次光临接受好啊好啊的再教育!嘿嘿,
你这数盲之和,还真是无可救药了?给你点儿阳光你就灿烂!嘿嘿,
好啊好啊高姿态和你说了刷屏一事,你就往法规上扯,嘿嘿,那扯得上吗?网站的规定!看清楚了!嘿嘿,
那个孩子在香港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便溺,他父母就违反了中国香港的有关法律了!这是你如何也赖不掉的,嘿嘿,
香港的法律就是如此,好啊好啊就普及了这一点儿,嘿嘿,好啊好啊!
好啊好啊没有违反万维的规定,即使有你说的现象,那也是网站,或网络出了问题造成的!如果万维网要因此对好啊好啊有什么处罚,好啊好啊自己承担就行了,你不用如此着急!
你不过是想以此掩盖你的无知无畏,无法无天,出卖中国固有领土香港而已!
好啊好啊就是一个普通的中国人,但是不允许你这个出卖香港的人胡言乱语!
嘿嘿,
好啊好啊!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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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山 留言时间:2014-05-03 20:56:07
挺有意思的好啊,既然刷屏是local网站法规,但咱在这儿讨论还有现实意义。你好啊在香港吗?那孩子在你头上拉的屎吗?如果不是,按你的逻辑,一件香港的事,跟你毫无直接联系,且你对香港法律一窍不通(几个网友的发言在此)你凭什么以此给别人普法,你又能普什么法?

无知者无畏,还要充当“高等”华人,就这形象。规劝你还是先把万维网法搞通了,没了万维,再找不到别处能让你混这样的文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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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1 留言时间:2014-05-03 20:21:53
欢迎华山网友再次光临接受好啊好啊的再教育!嘿嘿,
法盲到了这个程度,拿什么拯救你呢?嘿嘿,
好啊好啊在谈一个中国大陆家庭在香港违法便溺,继而违法犯罪的事情,你在这里拿刷屏说事,这是标准的转移话题---一个逻辑盲非常容易犯的逻辑谬误!嘿嘿,
那就先谈谈刷屏的事情。如果不是网络或者网站的问题,不会出现你高度重视的这个现象。嘿嘿!by the way,好啊好啊给你普及一个基本知识,即便是你所谓的刷屏,那也就是一个网站的规定,而非法律。给你说这些让你明白,可能是有点儿超过你的理解能力了。嘿嘿,
好啊好啊不过是针对你们几个法盲提出来的问题给予答复而已,而不是你所谓的同一作者对博文的评论。嘿嘿,
感谢你告诉我了“过去是50”,嘿嘿,这样看来即便是你胡搅蛮缠地如此说事,好啊好啊距离这个要求还相差很远。
至于装傻的事情,你可能做的最多了,嘿嘿,你在理屈词穷之际,装无辜想掩盖你的无知,只能是给人留下装傻装的特厚实的印象。
现在又造谣说什么香港孩童······。唉!明明是大陆的一个孩童在那里便溺引发了事端,而不是香港孩童。即便是大陆的孩童在那里便溺,好啊好啊也在博文中说他是一个无辜的孩子,而违法的是他的父母。这可是写的清清楚楚的。并且被事实证明了他母亲被视为犯罪嫌疑人,当时交保释放了,这个月中需要去香港警察局报道!嘿嘿,这是无论你如何“颠三倒四”地狡辩也改变不了的事实。
你欣赏谁的文字那是你的自由,可是在这里又造出一个“西都霸王”的词来,就再次凸显你的无知了。嘿嘿,于文成都拿着一个小说中杜撰出来的人物来想解释他的想法,这本来就显得是很荒唐的。可是你还是如此这般欣赏!嘿嘿,请不要糟蹋欣赏这两个美好的字组成的词了。
好啊好啊的为人很简单,那就是对就是对,错就是错,违法必究,有罪必罚,这是党教育你多年的基本普世价值了,可是你就是拒绝这个价值观,还如此死不认错,并且甚至在违法犯罪人都服从法律、接受警方的处理之后,还如此狡辩,叫嚣。只能表现出来你的为人就是:无法无天,为你独尊。可是,在现实中,就是落得一个碰壁碰得头破血流的下场。嘿嘿,
好啊好啊没有你那么自卑,而恰恰相反,好啊好啊身为一个中国人很骄傲!
香港人作为中国人已经将便溺等事都列入法律管理之下了,并且取得了如此的成就,造就了一个干净的都市,这表示着中国的进步!好啊好啊为此高兴,所以在这里进行普法。为中国人依法管理自己的事物感到高兴。而一旦有人违法,那就必然陷入维护法律的人民群众的汪洋大海之中,而无法逃脱,要负法律责任。好啊好啊感到违法、犯罪人那都是咎由自取,理所应当,理所当然。嘿嘿,
而你这个法盲加文盲加逻辑盲再加爱国盲,竟然要将中国人花了约一个世纪时间才收回来的香港不知道要出卖给那个你的主子,竟然将他们已经视为非中国人了,暴露了你的什么?do you understand?嘿嘿,
你想寻找平衡感,这是你的自由,可是不能以出卖中国的固有领土香港作为手段。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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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山 留言时间:2014-05-03 16:12:21
好啊好的对自己都宽容得很,刷屏在网络上算是犯(网络)法的行为,万维就有两三次因为刷屏而被网管封杀的事例。还有一点,一篇博文下,同一作者的评论超过一定限量(过去是50,现在多少去与网管讨教)也类似于刷屏,同样被枪毙,给你提个醒,别刷得高兴,死得不明白。

什么都是网络问题,9次重复,你只要重新点击都可以看见,除非你一周七天,一天二十四小时在同一博文下值班。所以别装无辜,要说无辜,香港孩童比你无辜多了,还赶得着你这样颠三倒四地来批判。

宇文的文字挺精彩,咱看得淋漓痛快。一个“西都霸王”又如何,怎能与你十次以上的刷屏相比。

不过通过这几个回合的文字也能看出你的为人:对己宽,对人严,这往往是很不自信的一类人的通病:因为身为中国人自卑,所以拚命通过抵毁中国人而增加点平衡感,免得一到公共场合腰杆就挺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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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1 留言时间:2014-05-03 03:28:58
欢迎于文成都网友再次来访!嘿嘿,
的确,在你们这几位的共同学习的带动下,好啊好啊的博客成为了一周点击率高的博客之一了,嘿嘿,
就算是去除你们所说的11此刷屏,也还是点击率高的博客之一呀!嘿嘿,难道你想否定这个事实!网络运行出现的问题带来的问题你想归罪于好啊好啊?你真好意思。
经过你的提醒,好啊好啊才意识到了真的好啊好啊喂了你不少饲料!虽然没有什么太多的好处,可是,还是让你长了不少见识,尽管你不愿意虚心承认。嘿嘿,
可是法盲就是法盲,不仅违背好啊好啊一再提示的正确信息,自己虚拟好啊好啊的身份,还将中国刑法糟蹋成了这样。可是非常遗憾的是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都显得你的这种做法就是一类吃饲料的动物才具有的想法。嘿嘿,
好啊好啊不知道西府霸王是谁无关紧要,可是知道西府霸王没有西楚霸王有名!这是事实!嘿嘿,西楚霸王作为没有成最后气候的人,竟然在司马迁的史记中的本记中占有一席之地!而西府霸王呢?相形见绌了吧?嘿嘿,
嘿嘿,连那么多的媒体都骂了!能显现你什么呢?除了无知和偏见集一身的奇葩之外,别人是什么也感受不到的,嘿嘿,
你拿一个小说中杜撰出来的人物和历史上堂堂的西楚霸王来类比,实在是类比不当,这是一个逻辑谬误,也就是你这种种种科目的盲人们才习惯做的事情。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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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文成都 留言时间:2014-05-03 02:47:35
可喜可贺好律师的普法讲座在华山兄,百分之一网友及于某人的大力协助之下,尤其是在好律师11次自我刷屏之后,好律师讲义已被评为万维博客周内最佳讲义,好律师也有幸一举进入万维名人堂。当名人是有代价滴,从此喂猪用的饲料袋上都可以任意刊登好律师的标准像啦,根据好律师讲义,名人不受肖像法保护。嘿嘿!

好律师自我刷屏11次冒充回帖并骗取万维宝贵资源的做法,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诈骗罪的定义:(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且好律师在给同胞们授课期间,身为律师,知法犯法不说,还通过好律师讲义来误导学生,严重损害广大学员们的利益,具有构成渎职罪的属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好律师办普法班可没几天哪,现在就二罪归一啦!根据好律师讲义,所有犯过法的人将自动丧失应有的隐私权。现在所有普法一期的同学们都为好律师的小弟弟捏把汗哪,你没有了隐私权,你的小弟弟就不归好律师代管啦。那混帐媒体可随时都可以来找你小弟弟的麻烦哪,嘿嘿。

我抗议好律师欺负人!动不动就拿他那两把擂鼓瓮金锤来吓唬学生。于某拖家带口,工作之余不远万里到好律师这来上函授课,于某对好律师的普法讲义尚未吃透,还要来给学生上历史课。开历史课的理由是好律师不知道西府霸王是谁,偏要说是咱于某不仅是个法盲,更是个历史盲,因为好律师只知道西楚霸王,偏要咱于某承认错误。就象好律师只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联合国人权宣言,不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样,认定西府霸王就是西楚霸王。

学生无处申诉,屈打成招,只有在整理好律师普法讲义的同时再来整理一本好律师版关公战秦琼历史年鉴。要说这西府霸王的称号是给好律师定制的,戴在他头最正合适不过了。先说外观,这西府霸王生得尖嘴缩腮,一头黄毛促在中间。戴一顶乌金冠,面如病鬼;骨瘦如柴,力大无穷。两臂有四象不过之勇,捻铁如泥,胜过楚汉项羽。

他最大的本事就是毁人不倦,没办法,太有本事,没人打得过他。可惜这西府霸王太狂妄,不听他师傅紫阳真人的叮嘱,偏要和于某的凤翅镏金镋过不去,不改他那毁人不卷的恶习,最后遭到天谴。这西府霸王连小学学生都知道,好律师也应该知道了吧?于某做人准则是很包容滴,不喜欢毁人不倦。要是换了于某犯如此低级历史错误,于某还不被好律师那两把擂鼓瓮金锤给擂死。小孩尚幼,憋不住尿是可以理解滴,无需大惊小怪。好律师不也是犯连小学生都知道的历史错误吗?理解万岁吗,这毁人不倦是要遭报应滴。嘿嘿,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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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1 留言时间:2014-05-02 18:51:26
欢迎华山网友光临指导!嘿嘿
你反映的情况好啊好啊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好啊好啊这里看不到你说的情况。
1.“ "欢迎于文成都网友进一步讨论!嘿嘿,
是谁在强词夺理呢?看样子你是将你视为真理的化身了,和你的说法不同就是强词夺理了?嘿嘿,"

同样内容刷2次

2。“欢迎百分之一网友进一步讨论!嘿嘿,
法律是有人性的。。。”

同样内容刷9次。

自家的园子用得着这么刷吗?

连刷屏都没意识,还普什么法?别以为万维博客不收费用,可以废话重复,还是留点空间给万维别人吧,”
真有此事?
那可能是万维网络的问题,嘿嘿
好啊好啊毫无办法!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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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1 留言时间:2014-05-02 18:46:21
欢迎于文成都网友再次光临!嘿嘿,
你来很好,可是,好啊好啊可要批评你了,有着这样睁着眼睛说瞎话的习性可不好!嘿嘿,在尔等的不耻下问之下,这个帖子已经被顶上了万维博客周内回复最多的博文之一了!如何能说是什么“怎么一个学生都没了?”呢?嘿嘿,
你这两天没到,没关系,你表现的很好,已经开始自学了,虽然,距好啊好啊小夫的要求相差还很远。好啊好啊这也就是正宗的业外人士普法而已,没有以此为生的意图。嘿嘿,关键是你开始了自学。
好啊好啊还需要再次批判你,为什么如此以己之心,度好啊好啊之腹呢?好啊好啊不会说假话的。在这里讲业内的知识,有什么意思呢?业内的知识,那是在专业杂志上表述的,嘿嘿,你连这都不懂?
看样子你对律师又有了偏见,嘿嘿,当然了,法盲们就是这水平。也没什么可奇怪的。这是你的自由,可是好啊好啊需要提醒你:这是一种不良的自由。嘿嘿,
好啊好啊引用的肖像法和联合国人权宣言和香港基本法并无法理上的冲突呀!这么简单的东西你都看不懂?
违法之家庭的人们都是中国人,好啊好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法来解释,是为了更容易让你理解呀!而且他们身为中国人也需要遵守中国法律呀!这和威武毫不相关呀!嘿嘿,
违法成为了名人,隐私权自动丧失,这是全世界的法律实践的惯例,当然,身为法盲的你不懂,也不足为怪了。嘿嘿。需要提醒你的是那些个照片暴露的是泌尿器官。因为那个孩子的泌尿器官和他们违法事实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被披露了。否则,拿什么证据说服拯救你们这些无法无天的法盲呢?嘿嘿,
西府霸王是谁?有西楚霸王有名吗?是不是你还需要补一补历史课呢?嘿嘿,
各家媒体比你的法律意识都强,你信不信?嘿嘿,我信。不信的话,你可以为这家人和这么多的媒体打官司,如果打赢的话,那可是很多笔赔偿金呀!收入肯定不菲!嘿嘿,
幼童一家一战成名,一步跨入名人堂。这是事实呀!你想否定?那么请将他们从媒体上清除掉,试试看,效果如何?
请不要搞这些非事实假设,这是一种愚人们非常容易犯的逻辑谬误,没意思不说,还容易让你这大隋第二条好汉陷入愚人之行列。嘿嘿,
你的于氏定律:很有趣,你爱吃猪肉,猪爱吃厕所里那东西,结论必定是你一定也很享用厕所里那东西。你竟然是这么一个••••••呀!拿什么拯救你,我的法盲?
还有家庭作业给你,现将“威武”一词的意思搞明白了再来,好吗?嘿嘿
服不服我,那是你的自由!
嘿嘿,
好啊好啊!
回复 | 0
作者:华山 留言时间:2014-05-02 18:45:50
1. "欢迎于文成都网友进一步讨论!嘿嘿,
是谁在强词夺理呢?看样子你是将你视为真理的化身了,和你的说法不同就是强词夺理了?嘿嘿,"

同样内容刷2次

2。“欢迎百分之一网友进一步讨论!嘿嘿,
法律是有人性的。。。”

同样内容刷9次。

自家的园子用得着这么刷吗?

连刷屏都没意识,还普什么法?别以为万维博客不收费用,可以废话重复,还是留点空间给万维别人吧,
回复 | 0
作者:于文成都 留言时间:2014-05-02 07:50:35
于某向LZ报到,这普法班办了没两天,怎么一个学生都没了?真没毅力。咱于某由于工作太忙,回家还得伺候小祖宗,才只是缺了一天的课。LZ知道于某有时过于认真,共产党当然也是很讲认真的,所以曾经多次拉拢过咱,但咱当时不识时务,一不愿意纳贡,实际上也没几个钱,二来不愿意总是带上枷锁去学习,所以共产党一直少一个那熊那耳,这不于某补课来啦,那怕这普法一期只剩咱一个学生,这班也要接着办下去,于某争取第一个拿到普法一期毕业证。

要说楼里这些普法一期都是有眼不识金香玉,咱是看出来了!LZ多次强调是正宗业外人士,如果咱没猜话,LZ是学法律专业的或是个律师,现在不干本行了。咱是找对人啦!这几天通过好律师的教毁是收益非浅,由此整理成 "好律师普法讲义".

要说律师这职业是真够伟大的,玩弄法律条款于股掌之中,他能把好人说成坏蛋,把罪犯说得当庭释放,把杀人犯说成神经病,保外就医。于某也是够倒霉的,几场官司全输了,什么律师!把个明明占理的案子都给辩输了,由此发誓从此出庭不带律师,自辩。

言归正传,于某上面列出的条款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好律师授课中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法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来加以解释,这驴唇真能对得上马嘴,好律师真威武!

讲义中好律师谈到幼童一家犯法在先,由此丧失应有的隐私权。这么说所有放过法的人,无论轻重,他们的隐私媒体可以顺便公开,包括生殖器图片。道理很简单,谁让他们犯了法呢。好律师真威武,堪称西府霸王,比于某厉害多了!

好律师讲义字句铿锵,惊呆四座。好律师谈到幼童一家一战成名,一步跨入名人堂。下次6月份来港,梁振英说不定都要车接车送,该幼童还有机会能在长官官邸撒上一泡高尿,但由此失去他们应有的肖像权。各大媒体可以任意刊登幼童一家当街方便照,也没必要打马赛克,道理很简单,他们已成名人了。各大企业也可以任意使用好莱坞影星的艳照来推销产品,好律师讲义上明确指出名人肖像不受肖像法保护。由此得出好氏定律:好律师爱吃猪肉,猪爱吃厕所里那东西,结论必定是好律师一定也很享用厕所里那东西。好律师真真威武,I服了you! 嘿嘿,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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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1 留言时间:2014-05-01 00:38:43
亲爱的华山网友,你是否记得你昨天引来的吓唬好啊好啊的这段话?“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听说过吗?”
通过讨论,进行普法的好啊好啊发现,昨天不了解你,所以做出了一个错误的判断。嘿嘿,你看,好啊好啊就是如此谦虚,容易发现自己的错误,即使纠错。嘿嘿,非常不幸,你是将偏见和无知有效地组织到了一起,这可真是算奇葩呀!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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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4-30 20:59:59
欢迎华山网友再次光临!嘿嘿,好啊好啊!
什么叫反复刷屏?你搞明白了吗?
好啊好啊素来有毁人不倦的精神,这不过是正常发挥而已,值得你如此大惊小怪的吗?嘿嘿,
好啊好啊给这几位普法忙了半天,竟然将你气成这个样子了?啊?法盲!
法盲这个帽子,是尔等量身定做的,戴在你头上,在合适不过了!嘿嘿,好啊好啊!
在好啊好啊的普法启蒙教育下,于文成都,百分之一网友都开始学法律了,虽然学的据我的要求还相差很远,但是,总算是开始了。
怎么着?你也开始好吗?
恭喜呀,你还学会好啊好啊强调多次的无知无畏一词了!嘿嘿,好啊好啊!这表明好啊好啊不但普法工作大有成效,还有扫盲的外在效果呢!嘿嘿,
香港警方已经简单地按照法律将违法犯罪之人取保释放了,可是,犯罪嫌疑人需要5月中去香港警察局报到。嘿嘿,这就是法律的威力。你不服,无所谓,你可以去香港以身试法嘛!现在自由行了,你想说去不了都很难了。嘿嘿,
法和道德是两回事,法盲的真面目有暴露了吧?嘿嘿,
香港是法制地区,没有大陆那么多的混混在执法。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而大陆除了问题,混混的面目就显示了---临时工。嘿嘿,没见你说过什么。
而在香港,那个路人没有对那家违法之家进行执法,只是取证,嘿嘿,取证,你不懂。在有证据之后,如何做,还是人家路人的自由,你个法盲无权利干涉。嘿嘿,
一个孩子内急,家长领到了厕所,不去想排队的人陈情说明,而是违法地在光天化日之下便溺,爱港的路人就有权利取证,然后在按照法律去进行他相干的事情。在整个过程中,人家充满了热爱香港的爱意,毫无恶意地在行事,却遭到了违法分子们的一系列不妥的对待,最后演变成为了违法分子不仅违法,还有犯罪的嫌疑。嘿嘿,
这就不好玩了!6月中犯罪嫌疑人还需要去香港警察局报到!
法盲,违法犯罪成为了名人,隐私权和肖像权自动消失!嘿嘿,法盲就是法盲,就是不知道!
你以为你比违法犯罪分子聪明呀!
他们要是被侵权的话,还有现在的话?肯定会维权的。在铁一般的香港法律之下,他们认了错,警方才会交保释放的。如果他们不认错,那犯罪嫌疑人还是会在拘留所内呢!只是你这般不明真相的法盲才会如此继续糟蹋他们呢!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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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4-30 20:37:10
欢迎于文成都网友讨论!嘿嘿,
不过,你的评论那本是你量身定做的,戴在你头上最合适。好啊好啊一直对你讲法律,讲法理。只可惜你的知识层面太低,接受能力太低。不过没什么,请你不要在生活中坚持你的这种独特的,与普世法律抵住的想法行事。特别是在国外。当然,在一些欠发达地区无所谓,可是在发达地区就可能进化成为那个母亲样的人了。
诲尔谆谆,听我藐藐。匪用为教,覆用为虐。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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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山 留言时间:2014-04-30 20:21:46
好啊好的,用得着自己反复刷屏来壮士气吗?

不是笑你法盲,香港有关法律你比宇文,百分一网友差远了,人家举出若干条款。你是环顾左右,也许你根本对港法一窍不通,恶补都来不及,还给别人普法,属于无知无畏一类。

既然妄图用“法”来占据道德高地,那么那几个港混混就是属知法犯法。法律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一旦涉及到法,必须有专门人员来执法,释法,不是任何人拉个场子就来释法,几个混混聚众就能执法的。那几个混混如果认为对方犯法,可以在第一时间报警,让执法人员来判定是否违反法律,而不是非法拍照侵犯隐私。只是在后来它们上去发生推撞,才报警,早干什么吃的?那种拍照明显带有恶意,一个孩童内急,要什么“取证”,这种辩解实在可悲。

孩童的父母应该反诉那几个港混,侵犯隐私与肖像权。因为混混们在孩子父母抗议后,仍然一意孤行,这点在宇文印用的条款里已经说得很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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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文成都 留言时间:2014-04-30 18:34:14
不可理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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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4-30 18:07:39
欢迎于文成都网友进一步讨论!嘿嘿,
是谁在强词夺理呢?看样子你是将你视为真理的化身了,和你的说法不同就是强词夺理了?嘿嘿,
很好,很好,你开始学法律了?看样子好啊好啊这个正宗业外人士的启蒙作用开始发挥效果了,嘿嘿,好啊好啊!
1.好啊好啊没有说过哪个孩子负责任呀!好啊好啊一直在说是那对父母违法呀!你的1中,也明确了孩子的父母要赔偿的。嘿嘿,
2.拐了这么大的一个湾字,才发现你再说肖像权。看样子好啊好啊还需要发扬毁人不倦的精神再给你普及一下肖像权的法律知识,嘿嘿。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嘿嘿,
再就是,名人的肖像权不受保护,嘿嘿。这父母一战成名,其肖像权就自动丧失了。被媒体披露了。那个可怜的孩子也就被殃及了。嘿嘿,
保护公民的肖像权这个可以有,可是人家拍照不在肖像权保护之内。嘿嘿,
隐私权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二条[1]中明确定义:“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这家人并没有进行隐私行为,而是在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违法,没有隐私可保护。违法之后不思悔改,死不改悔,竟然演变成了犯罪,嘿嘿,现在那母亲是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交保释放中,这个月中,需要到香港警察局去报到!嘿嘿,
特别是,他们现在成为了名人,自动丧失了被保护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而这照片是如何流出去的,请你调查好了在来和我讨论。好吗?其实也没有必要了。因为他们家成为了名人,隐私权和肖像权自动丧失了。嘿嘿,
这不知道你从哪里道听途说地看到了这些东西,拿着当宝来,只显示了你基本法律知识的缺如,看样子好啊好啊的普法任重道远呀!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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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4-30 18:07:36
欢迎于文成都网友进一步讨论!嘿嘿,
是谁在强词夺理呢?看样子你是将你视为真理的化身了,和你的说法不同就是强词夺理了?嘿嘿,
很好,很好,你开始学法律了?看样子好啊好啊这个正宗业外人士的启蒙作用开始发挥效果了,嘿嘿,好啊好啊!
1.好啊好啊没有说过哪个孩子负责任呀!好啊好啊一直在说是那对父母违法呀!你的1中,也明确了孩子的父母要赔偿的。嘿嘿,
2.拐了这么大的一个湾字,才发现你再说肖像权。看样子好啊好啊还需要发扬毁人不倦的精神再给你普及一下肖像权的法律知识,嘿嘿。
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肖像权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警方有权保留使用权。嘿嘿,
再就是,名人的肖像权不受保护,嘿嘿。这父母一战成名,其肖像权就自动丧失了。被媒体披露了。那个可怜的孩子也就被殃及了。嘿嘿,
保护公民的肖像权这个可以有,可是人家拍照不在肖像权保护之内。嘿嘿,
隐私权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的第十二条[1]中明确定义:“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这家人并没有进行隐私行为,而是在光天化日、大庭广众之下违法,没有隐私可保护。违法之后不思悔改,死不改悔,竟然演变成了犯罪,嘿嘿,现在那母亲是犯罪嫌疑人,目前处于交保释放中,这个月中,需要到香港警察局去报到!嘿嘿,
特别是,他们现在成为了名人,自动丧失了被保护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而这照片是如何流出去的,请你调查好了在来和我讨论。好吗?其实也没有必要了。因为他们家成为了名人,隐私权和肖像权自动丧失了。嘿嘿,
这不知道你从哪里道听途说地看到了这些东西,拿着当宝来,只显示了你基本法律知识的缺如,看样子好啊好啊的普法任重道远呀!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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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文成都 留言时间:2014-04-30 17:41:19
LZ强词夺理的本事功夫一流,本人算是领教了。不过LZ给同胞们普法之前需先给自己充充电才能以理服人。在不晓得法律的基础上打口水仗是徒劳的,纯粹浪费时间。本人乃一路人,无固定场所,更无时间写些大块头的文章,只能跟贴,上网只是利用微量的闲暇之余。路见不平,不得不和LZ认真一下,也是为了让LZ法律知识更加充实,本人不得不先给LZ普普法。

  1,香港法例第226章《少年犯条例》规定: 10岁以下(而2003年7月之前的法律规定则是7岁以下)的儿童没有任何辨别能力,不负任何刑事法律责任,并不会因任何行为而被判罪。

  根据这条法律,就算这个2岁小孩尿到楼主你脚上,也不会受到任何判罚!顶多是父母出于道德,赔偿你皮鞋钱!
  
  2,《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于隐私权的规定,适用于香港地区,并且通过香港的法律予以实施。
  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
  ps:《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个人的隐私。”(异地起诉,也就是小孩回国后起诉,可能用得到)

  而香港路人恰恰是侵犯了其中的“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这一条。

  现在国内外媒体都刊登了该幼童当街方便及其父母的照片,你如何知道该路人是将图片免费提供给媒体,然后媒体也不是出于商业用途刊登此图片而借以炒作而增加阅读量的呢?请你自己说该港人犯法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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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4-30 17:40:54
欢迎百分之一网友进一步探讨!嘿嘿,
人家都呼吁所有人守法了,强调法律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场所随处便溺了。你还不理解?
所有人难道不包括小孩吗?在你的词汇中小孩不包括在所有人之中吗?
不好意思,我替你脸红了!同胞中竟然有对中文如此理解的。你是文革期间受教育的?被耽误成了这个样子,唉······,真是的!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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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4-30 17:34:41
欢迎百分之一网友进一步讨论!嘿嘿,
“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个“合理因由”应该是尿童的父 母根据他们情况以
及他们的能力做出其认知的因由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
大众同意的理由,这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法律权益。”
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不假。可是法律的人性之对有人性的人适用。对有错不认,企图以暴力掩盖错误违法事实,错上加错的人,没人愿意和他们讲人性。明白吗?
中国自古就强调做人要低调,特别是有错误时,低调做人,诚恳承认自己的错误,别人往往会原谅的。可是就是有人死不认错,并且错上加错,最后酿成大错。
这个合理因由不是由着这个父母可以解释的,应该是法官释法。违法了就是违法了,被人拍照取证时,本着认错的态度,好好给人解释,取得原谅,这是正确的处理方式。而不是高喊“我不怕”,最后发展成为混合双出击,那母亲竟然一击得手,打在人家脸上。这所有的情节加在一起,最后构成了犯罪情节,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谁不讲人性?
嘿嘿,
好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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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4-30 17: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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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个“合理因由”应该是尿童的父 母根据他们情况以
及他们的能力做出其认知的因由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
大众同意的理由,这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法律权益。”
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不假。可是法律的人性之对有人性的人适用。对有错不认,企图以暴力掩盖错误违法事实,错上加错的人,没人愿意和他们讲人性。明白吗?
中国自古就强调做人要低调,特别是有错误时,低调做人,诚恳承认自己的错误,别人往往会原谅的。可是就是有人死不认错,并且错上加错,最后酿成大错。
这个合理因由不是由着这个父母可以解释的,应该是法官释法。违法了就是违法了,被人拍照取证时,本着认错的态度,好好给人解释,取得原谅,这是正确的处理方式。而不是高喊“我不怕”,最后发展成为混合双出击,那母亲竟然一击得手,打在人家脸上。这所有的情节加在一起,最后构成了犯罪情节,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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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4-30 17: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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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他们的能力做出其认知的因由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
大众同意的理由,这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法律权益。”
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不假。可是法律的人性之对有人性的人适用。对有错不认,企图以暴力掩盖错误违法事实,错上加错的人,没人愿意和他们讲人性。明白吗?
中国自古就强调做人要低调,特别是有错误时,低调做人,诚恳承认自己的错误,别人往往会原谅的。可是就是有人死不认错,并且错上加错,最后酿成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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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4-30 17: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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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他们的能力做出其认知的因由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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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不假。可是法律的人性之对有人性的人适用。对有错不认,企图以暴力掩盖错误违法事实,错上加错的人,没人愿意和他们讲人性。明白吗?
中国自古就强调做人要低调,特别是有错误时,低调做人,诚恳承认自己的错误,别人往往会原谅的。可是就是有人死不认错,并且错上加错,最后酿成大错。
这个合理因由不是由着这个父母可以解释的,应该是法官释法。违法了就是违法了,被人拍照取证时,本着认错的态度,好好给人解释,取得原谅,这是正确的处理方式。而不是高喊“我不怕”,最后发展成为混合双出击,那母亲竟然一击得手,打在人家脸上。这所有的情节加在一起,最后构成了犯罪情节,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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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他们的能力做出其认知的因由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
大众同意的理由,这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法律权益。”
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不假。可是法律的人性之对有人性的人适用。对有错不认,企图以暴力掩盖错误违法事实,错上加错的人,没人愿意和他们讲人性。明白吗?
中国自古就强调做人要低调,特别是有错误时,低调做人,诚恳承认自己的错误,别人往往会原谅的。可是就是有人死不认错,并且错上加错,最后酿成大错。
这个合理因由不是由着这个父母可以解释的,应该是法官释法。违法了就是违法了,被人拍照取证时,本着认错的态度,好好给人解释,取得原谅,这是正确的处理方式。而不是高喊“我不怕”,最后发展成为混合双出击,那母亲竟然一击得手,打在人家脸上。这所有的情节加在一起,最后构成了犯罪情节,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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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好啊好啊 留言时间:2014-04-30 17: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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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不假。可是法律的人性之对有人性的人适用。对有错不认,企图以暴力掩盖错误违法事实,错上加错的人,没人愿意和他们讲人性。明白吗?
中国自古就强调做人要低调,特别是有错误时,低调做人,诚恳承认自己的错误,别人往往会原谅的。可是就是有人死不认错,并且错上加错,最后酿成大错。
这个合理因由不是由着这个父母可以解释的,应该是法官释法。违法了就是违法了,被人拍照取证时,本着认错的态度,好好给人解释,取得原谅,这是正确的处理方式。而不是高喊“我不怕”,最后发展成为混合双出击,那母亲竟然一击得手,打在人家脸上。这所有的情节加在一起,最后构成了犯罪情节,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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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不假。可是法律的人性之对有人性的人适用。对有错不认,企图以暴力掩盖错误违法事实,错上加错的人,没人愿意和他们讲人性。明白吗?
中国自古就强调做人要低调,特别是有错误时,低调做人,诚恳承认自己的错误,别人往往会原谅的。可是就是有人死不认错,并且错上加错,最后酿成大错。
这个合理因由不是由着这个父母可以解释的,应该是法官释法。违法了就是违法了,被人拍照取证时,本着认错的态度,好好给人解释,取得原谅,这是正确的处理方式。而不是高喊“我不怕”,最后发展成为混合双出击,那母亲竟然一击得手,打在人家脸上。这所有的情节加在一起,最后构成了犯罪情节,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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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他们的能力做出其认知的因由准许该儿童在以下地方大小便,而不是
大众同意的理由,这是他们应该享有的法律权益。”
法律是有人性的,这不假。可是法律的人性之对有人性的人适用。对有错不认,企图以暴力掩盖错误违法事实,错上加错的人,没人愿意和他们讲人性。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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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合理因由不是由着这个父母可以解释的,应该是法官释法。违法了就是违法了,被人拍照取证时,本着认错的态度,好好给人解释,取得原谅,这是正确的处理方式。而不是高喊“我不怕”,最后发展成为混合双出击,那母亲竟然一击得手,打在人家脸上。这所有的情节加在一起,最后构成了犯罪情节,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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