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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3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三河市“法輪功”人員利用偽基站進行非法宣傳案進行了終審宣判,裁定:駁回起訴,維持原判。此前,三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王占青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馬維山、文杰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康景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王占青等不服一審判決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王占青,河北省三河市人,租住在北京市朝陽區。曾因擾亂社會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分別於1999年、2000年和2008年受到行政拘留等處罰。
馬維山,河北三河市人。曾因擾亂社會秩序、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分別於1999年和2007年受到有期徒刑等處罰,直到2009年8月24日刑滿釋放。
文杰,黑龍江省呼蘭縣人,暫住河北省三河市。曾因擾亂社會管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分別於1999年和2001年受到有期徒刑等處罰,直到2010年1月刑滿釋放。
康景泰,河北三河市人。因擾亂社會秩序,分別於1999年和2000年受到行政拘留等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占青為實施邪教宣傳活動,積極向“法輪功”人員馬維山、康景泰推薦偽基站設備。2014年3月份,王占青幫助馬維山、康景泰各購買偽基站設備一套,並教授馬維山、文杰、康景泰利用偽基站發送“法輪功”短信方法。2014年3月26日至同年4月22日,馬維山、文杰在三河市燕郊開發區普查大隊小區23號樓西單元二層東門室內及三河市戶外通過偽基站多次發動法輪功短信,進行法輪功宣傳活動。2014年4月14日,康景泰在三河市戶外通過偽基站發送法輪功短信,進行法輪功宣傳活動。2014年4月22日,該五人被當地公安部門抓獲,同時繳獲大量“法輪功”宣傳品和作案工具。
2015年6月至9月,三河市人民法院組織了多次庭審,並於11月5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認為,王占青、馬維山、文杰、康景泰等人因邪教違法犯罪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後,又傳播邪教宣傳品,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系共同犯罪;鑑於馬維山、文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屬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最終,法院依法判處王占青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馬維山、文杰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康景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占青、馬維山、文杰不服判決結果,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5月13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委託三河市人民法院對三河市“法輪功”利用偽基站從事非法宣傳案進行宣判,裁定: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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