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万维读者为首页 万维读者网 -- 全球华人的精神家园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关于万维
 
首  页 新  闻 视  频 博  客 论  坛 分类广告 购  物
搜索>> 发表日志 控制面板 个人相册 给我留言
帮助 退出
     
  转个帖的博客
  勤思慎述,闻道则喜
网络日志正文
技术转贴:正当防卫的限度怎么判断 2017-03-31 08:38:10

【转贴者按】专业人士的意见,有助于辩驳“百事通砖家”的“高谈阔论”。


链接:http://www.66law.cn/laws/157050.aspx


正当防卫的限度怎厶判断

小编了解,我国国家法律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原则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如果要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切实保护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对正当防卫的起因和必要限度进行深入研究,以此来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最终实行。那厶到底正当防卫的限度怎厶判断的呢?那就跟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正当防卫的腹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因此法律规定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条件,以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而给社会带来危害。

1: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客观存在的前提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2:只有在不法侵害行为进行的过程中,才能进行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行为人必须有合法的防卫意图。

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根正当防卫的腹成条件可以看出,进行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和存在。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

认定不法侵害应注意其具有的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四个方面特征:

1:不法侵害应具有侵害性侵害是一种具有主动攻击的有可会造成损害的行为。

2:不法侵害应具有违法性刑法涉及“不法侵害”一词,其含愦}不只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应当包括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或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违法行为。

3:不法侵害应具有紧迫性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是说这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联的,即不法侵害行为一经实施,危害结果就随之、立即可能发生。

4:不法侵害应具有可制止性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制止,“制止” 从词来讲有使其停止的意思,可制止性是指使不法侵害停止,或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ㄓ皉M害结果的发生的可能性。

三、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

(一)、认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1、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实际需要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为必要限度。意图及法条规定来看,必然应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来严格限定法条中行使特殊防卫权的必要限度。

(二)、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任何权利,如果没有必要的限制,则必然过度膨胀而走向另一个极端,防卫权也是同岫p此.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怎厶判断的相关资料。总的说来。正当防卫的腹成要件由于正当防卫是采取使不法侵害人受到一定损害的方法来保卫合法权益的,要遵循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实施,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理论的核心.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浏览(832) (0) 评论(6)
发表评论
文章评论
作者:转个帖 回复 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7-03-31 22:33:34

法庭之上,字字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面哪个陈述正确?

1:“正当防卫属于自己或者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的夺取对方性命的行为”

还是

2:“自己或者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的夺取对方性命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一字未改,变个顺序,技术失误吗?

回复 | 0
作者:转个帖 回复 西岸 留言时间:2017-03-31 22:09:52

重复一下,试图把正当防卫局限于生命受威胁的西岸同志看清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哪儿说了“必须要有生命危险才能正当防卫”?哪儿说了“正当防卫就是夺取对方性命的行为”?

这是您的“技术水平”?

回复 | 0
作者:转个帖 回复 西岸 留言时间:2017-03-31 21:59:50

案例/法律不要作中美对比是您老在阿妞帖后发表高见时说的吧?

本帖明明只提了中国法律的正当防卫问题,是谁又扯美国、某州的法律和案例呢?

明白什么叫“法庭辩论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角度和观点”吗?看来您老是沉浸在自个儿的幻境中不可自拔了。不妨点拨您老一下:比如在法庭上,一方可以认为于欢没有防卫的紧迫性,可以解释施害者停下来抽烟上厕所为中止施害,另一方可以解释施害着只是施害过程中的暂停休息,有充分理由认定施害仍在进行。这就是不同的观点和角度,难道这不允许?难道这不是法庭辩论的目的和精彩之处。

扯什么“否认事实”呢?技术水平太低了点吧!

回复 | 0
作者:西岸 回复 转个帖 留言时间:2017-03-31 21:31:17

搞清楚,这里哪里提到正当防卫的概念做中美对比了?我提到的中美不能对比的是关于判决的方式,大陆法系与海洋法系是根本没有可比性的,也就是中国与美国在判案上是不能比较的,因为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判决,与三名法官判决的大陆法系方式你怎么比较?

你是记性不好还是理解不了。

但关于正当防卫的概念,是可以借鉴的,毕竟都是可能导致死人。而死人的概念在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不是说这个国家算是死人,另一个国家同样的情况不算。

真服了,怎么竟然多是这种连基本内容都弄不清的在辩论。

具体这里你不服的我说的这句话,你解释一下杀人者当时有什么生命危险?

什么“法庭辩论可以有多种不同的角度和观点”,开什么国际玩笑?简直连基本事实都可以不论?你可以辩论不同的动机,但你不能否认发生的事实,因此是不存在什么不同的角度看事实的概念的。

打回去重写。

回复 | 0
作者:转个帖 回复 西岸 留言时间:2017-03-31 18:16:13

建议再去仔细读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看看哪儿规定了“只有面临生命危险才能正当防卫”。请分清了正当防卫行为的定义和正当防卫行为的合适度,以及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之后再来发言。

正常的法庭辩论可以有很多不同角度和观点,但是您老所称“正当防卫属于自己或者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的夺取对方性命的行为,在这里显然不适用”难道不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歪曲?还需要别人一点一点地反驳么?

您老自己说“别拿美国做对比”,咋一会儿就忘了呢?

回复 | 0
作者:西岸 留言时间:2017-03-31 12:51:01

我们这里基本家家都有枪,因此就不得不对本州的使用致命武器的合法性清楚。

那么加州关于使用致命武器的规定是两条,第一是有理由相信对方要对你有威胁生命的举动。第二是你已经因为对方的举动受到物理伤害,不得不制止对方继续。

显然第一是相对主观,而第二是非常客观的。

那么就排除了你对正在逃跑的抢劫犯开枪的这种情形,因为对方对你没有威胁。加州最近的一个待审的案子就是三个入室持刀抢劫的半大小子被对方27岁的儿子全部枪杀,最后一个是在逃跑时此人追到院子里从背后开枪杀死的,这就对一般所说的stand your ground law的解释有了案件审判和案例研究,电视上挺强调的。加州属于部分接受这个法律的。

在这里讨论的中国的那个辱母而杀人的案子里,从现在已经知道的现场局面来看,无论如何是看不出有用正当防卫做理由的可能的,最低也是防卫过当。

回复 | 0
我的名片
转个帖
注册日期: 2014-03-28
访问总量: 166,804 次
点击查看我的个人资料
Calendar
最新发布
· 滚木擂石待川普,且看谁能破坚城
· 左营的智者:败后方知自己错
· 一个人的8年--应阿妞之邀而写
· 特鲁多的拥趸推销哈里斯?非坏即
· 学好数理化,真本事与假把式
· 收赃的骂小偷
· 白宫怨妇的怨言,拆穿了宫斗的内
分类目录
【放眼世界】
· 滚木擂石待川普,且看谁能破坚城
· 左营的智者:败后方知自己错
· 一个人的8年--应阿妞之邀而写
· 特鲁多的拥趸推销哈里斯?非坏即
· 学好数理化,真本事与假把式
· 收赃的骂小偷
· 白宫怨妇的怨言,拆穿了宫斗的内
· 拜登退选,国王与乞丐
· 政治人和普通人:卡特没有出卖台
· 多数屈从少数,大耳刮子抽在傻红
【前车之辙】
· 大汉奸现身说法,几十万野猪皮如
· 川喜的大饼,切莫错过
· 玩法必自辱--捎带介绍中国法律中
· 老粉红们,请看看日本人如何知行
· [转]红黄蓝是恶魔的颜色
· 借花献佛:战场上空的幽灵--解
· 冷饭新炒:“外儒内法”啥东东?
· 从毛刘到周法,历史的可悲轮回
· 受冤屈的万维名博(理想崇高者慎
· 轻松一下:两个文青谈格格
存档目录
2024-11-04 - 2024-11-14
2024-08-01 - 2024-08-08
2024-07-19 - 2024-07-25
2024-04-08 - 2024-04-08
2024-01-16 - 2024-01-24
2022-08-10 - 2022-08-10
2022-06-20 - 2022-06-20
2022-04-29 - 2022-04-29
2020-03-13 - 2020-03-13
2019-05-16 - 2019-05-16
2019-04-02 - 2019-04-16
2019-03-07 - 2019-03-07
2019-02-06 - 2019-02-26
2019-01-17 - 2019-01-17
2018-12-13 - 2018-12-13
2018-10-03 - 2018-10-03
2018-09-10 - 2018-09-12
2018-05-03 - 2018-05-03
2018-03-05 - 2018-03-05
2018-02-28 - 2018-02-28
2017-11-24 - 2017-11-24
2017-07-13 - 2017-07-13
2017-06-30 - 2017-06-30
2017-05-26 - 2017-05-26
2017-03-31 - 2017-03-31
2017-02-12 - 2017-02-17
2016-12-12 - 2016-12-13
2016-11-08 - 2016-11-13
2016-09-03 - 2016-09-07
2016-08-19 - 2016-08-23
2016-07-06 - 2016-07-14
2016-01-15 - 2016-01-20
2015-10-28 - 2015-10-28
2015-09-04 - 2015-09-06
2015-08-26 - 2015-08-26
2015-01-13 - 2015-01-13
2014-12-09 - 2014-12-11
2014-11-09 - 2014-11-27
2014-10-23 - 2014-10-28
2014-09-08 - 2014-09-08
2014-07-08 - 2014-07-10
2014-06-23 - 2014-06-26
2014-04-17 - 2014-04-17
 
关于本站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导航 | 隐私保护
Copyright (C) 1998-2024. Creaders.NET.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