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6 10 組織,這裡所說的是社會組織,它至今沒有一個完整的定義,但是,我們對組織都有着直接的體會,我們作為個人,有多個身份,參與了不同的多個組織。 組織,雖沒有精準的定義,但是,確定的是它具有幾個基本要素: 人:構成社會組織的基本要素; 系統:組織是一種動態、開放系統。系統概念,同時還意味着內部結構、規則與邊界的存在,以及整體行為、與環境之間的交流等; 目標:組織存在的理由,這同時也把那些無目的性的自發湧現的結構排除了; 社會實體:作為人類社會的基本構成單元,在社會中生存、演化、互動; 活動:組織的目標或行為,是通過其內部的活動達成的.。 ------Maximilian Karl Emil Weber,在20世紀初的理解。 概括地講,組織是由人組成的社會實體,有系統目標,並且,通過社會實體的活動實現其目標,而這些目標通常是物質性的。 以現在的觀點看,組織,它是一個有限而開放的系統結構,是耗散結構,由有限的成員構成,其成員是開有限且動態的。 組織是基於人群的某種,或者幾種特徵的,因此,其成員也必須具有系統的特徵,否則就將被排除在系統之外;系統特徵,通常是系統的文化特徵,系統的文化約束,體現為系統的章程、法規,不符合系統章程、法規的成員需要被清除,如前面所言,組織,是一個耗散結構,需要輸入負熵維繫系統的穩定,清除不合法規的成員就是系統的負熵操作。 同理,合標準的、新的成員加入,也是系統的負熵操作。 我們具有多重文化特徵,我們有參加了多種社會組織,這些組織,通常有某種‘資格’標準,有時,儘管它們可能很鬆散,甚至沒有人管理它,但是,它仍體現出清晰的組織特徵,如:族群。 毋庸置疑,國家就是一種社會組織,它具有清晰的結構、規則與邊界,其成員開放且有限。 國家,具有某種先天的屬性,因文化與利益而成,它的結構、規則與邊界也會因文化與利益而發生演變,國家的文化與利益邊界,一直處於動態的演變中,體現為發生在國家間的移民現象,對甲國文化與利益範疇不滿意的成員移民到乙國,乙國,做為接收國,也會有它的入籍條件與標準。 大規模的文化與利益衝突將導致一個國家的滅亡與新生,如,前蘇聯及東歐兄弟們及伊拉克(外部衝突)。 國際組織。 由人,文化與利益高度相關的人,組成國家,同樣,由文化與利益相關的國家組成國際組織。 在組建國際組織時一定會依據文化與利益制定相應的章程、法規界定成員國及國際組織的文化、利益及行為邊界。 因此,成員國必須遵守這些法規,為了保證成員國尊重國際組織的法規,成員國必須達到某種標準,國際組織對其成員國也必須具有某種約束力,以保證成員國的文化、利益合規。 一般而言,作為個人,我們加入社會組織時需要有資格認證,保證我們的文化認同,行為違規時很有可能被驅除與該社會組織,而讓我感到意外的是,現存的國際組織非常的短視與利益,制度的約束力很弱,甚至幾乎毫無,這就註定了我們的不幸。 綏靖主義的失敗是眾所周知的,其根源就是國際組織沒有果斷地約束其成員國合規,對希特勒的違規行為採取的是一味地妥協與屈服,擔心眼前的利益損失,反而造成了更大的利益損失,直接導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及戰後的蘇聯勢力的蔓延,社會主義陣營與西方的對抗,貽害至今日。 與救急原則類似,‘黃金72小時’,對於異類的清除與制止必在‘72小時’之內完成。 組織,是一個由成員構成的、有目標與功能的社會結構,它是利益的,任何組織都是有其物質、精神利益的,同時,他是一個耗散結構,為了維持組織到的有效性,組織必須選擇合資格的成員;一般而言,加入某個組織一定會存在這某種認證標準,以排除不合格的成員申請。 因此,國際組織也不會例外,任何一個國際組織都有他的章程,成員國行為的最低要求,但是,截至到目前為止,我看到,目前的國際組織在構建其成員國時有着極大的疏漏,甚至連流氓政府都有機會成為國際組織的成員國,甚至是常任理事國,這說明一個問題:國際組織在選擇其成員國時的認證標準有問題! 不合規格的,不可自控的國家應該不被允許加入任何一個有積極意義的國際組織。 問題是,什麼樣的國家才是‘規格的,及可自控’?這個問題我稍後回答,我們先了解一下國家的類別。 現代政治學研究把國家分為幾種主要的政體:民主政體、立憲政體、專制政體、獨裁政體、威權政體、極權政體等。並依各家學說而有所不同。 實際上,國家我們可以視為一個社會組織,它只有兩個極端:集權與民主: 1極權-----------------------------------2民主 政體劃分的連續性,1為極權政體,2為民主政體,其他政體都處於2者之間 引自維基: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4%BF%E4%BD%93 想明確地界定國家的政體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幾乎不可能,因為,絕大部分國家處在中間地段,答案是含混的,但是,我可以通過評估來判斷哪些國家是可以自控的;成員國必須是遵守章程且是可以自控的國家。 ‘可以自控的國家’似乎是一個新的政治概念,到目前為止未見有專文論述。 在我的概念中‘可自控國家’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 作為國家機器,他的人民可以有效地把控他; 2、 人民代表的選舉不受操縱; 3、 有一部合格的憲法,它可以體現該國公民的意志; 上述三點,我稱之為:國家的程序正義。 在這組條件下,納粹德國、前蘇聯、北韓、薩達姆時期的伊拉克、沙特阿拉伯等都不是‘可自控國家’,國家權力都少數利益集團操控,人民被綁架,就如同王岐山所叫囂的那樣:“我們老百姓吃草都能過一年,沒事!”,抱歉,您沒事,我不行,需要吃肉,最好再加一隻酒! 不可自控的國家加入任何國際組織都會扭曲國際組織作用,如WHO及聯合國。 作為教訓,聯合國及其他國際性組織在未來的時間裡應該拒絕及嚴格審理未經程序正義而取得政權的國家參與國際事物,包括重新審核現有的國際組織中的成員國,因為未經程序正義形成的政府通常是無法自控的政府,本國的人民無法有效地把控他,如:蘇聯,北韓及中國,世界正在為此付而出代價,需要迫使其改組,直至滿足國內的合法程序,未經合法性認證的任何政權均需孤立,不可再姑息養奸。 以此標準,從新組修定國際組織章程,成員國重新認證,不可自控的國家排除在國際組織之外;同理,‘不可自控的國家’也可以組建他們的自己國際組織,雞鳴狗盜之徒均可參加,組建現代的國際流氓組織與‘可自控的國家’的國際組織相抗衡,如當年的東歐集團國成員組成的華沙條約組織。 不要擔心對立,文化的對立一直存在,不可調和,任何的躲閃與迴避都會縱容邪惡勢力的擴張,希特勒會權衡利弊,但是他是不會改變其初心的。 我們請不要忘記張伯倫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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