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6 10 组织,这里所说的是社会组织,它至今没有一个完整的定义,但是,我们对组织都有着直接的体会,我们作为个人,有多个身份,参与了不同的多个组织。 组织,虽没有精准的定义,但是,确定的是它具有几个基本要素: 人:构成社会组织的基本要素; 系统:组织是一种动态、开放系统。系统概念,同时还意味着内部结构、规则与边界的存在,以及整体行为、与环境之间的交流等; 目标:组织存在的理由,这同时也把那些无目的性的自发涌现的结构排除了; 社会实体: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在社会中生存、演化、互动; 活动:组织的目标或行为,是通过其内部的活动达成的.。 ------Maximilian Karl Emil Weber,在20世纪初的理解。 概括地讲,组织是由人组成的社会实体,有系统目标,并且,通过社会实体的活动实现其目标,而这些目标通常是物质性的。 以现在的观点看,组织,它是一个有限而开放的系统结构,是耗散结构,由有限的成员构成,其成员是开有限且动态的。 组织是基于人群的某种,或者几种特征的,因此,其成员也必须具有系统的特征,否则就将被排除在系统之外;系统特征,通常是系统的文化特征,系统的文化约束,体现为系统的章程、法规,不符合系统章程、法规的成员需要被清除,如前面所言,组织,是一个耗散结构,需要输入负熵维系系统的稳定,清除不合法规的成员就是系统的负熵操作。 同理,合标准的、新的成员加入,也是系统的负熵操作。 我们具有多重文化特征,我们有参加了多种社会组织,这些组织,通常有某种‘资格’标准,有时,尽管它们可能很松散,甚至没有人管理它,但是,它仍体现出清晰的组织特征,如:族群。 毋庸置疑,国家就是一种社会组织,它具有清晰的结构、规则与边界,其成员开放且有限。 国家,具有某种先天的属性,因文化与利益而成,它的结构、规则与边界也会因文化与利益而发生演变,国家的文化与利益边界,一直处于动态的演变中,体现为发生在国家间的移民现象,对甲国文化与利益范畴不满意的成员移民到乙国,乙国,做为接收国,也会有它的入籍条件与标准。 大规模的文化与利益冲突将导致一个国家的灭亡与新生,如,前苏联及东欧兄弟们及伊拉克(外部冲突)。 国际组织。 由人,文化与利益高度相关的人,组成国家,同样,由文化与利益相关的国家组成国际组织。 在组建国际组织时一定会依据文化与利益制定相应的章程、法规界定成员国及国际组织的文化、利益及行为边界。 因此,成员国必须遵守这些法规,为了保证成员国尊重国际组织的法规,成员国必须达到某种标准,国际组织对其成员国也必须具有某种约束力,以保证成员国的文化、利益合规。 一般而言,作为个人,我们加入社会组织时需要有资格认证,保证我们的文化认同,行为违规时很有可能被驱除与该社会组织,而让我感到意外的是,现存的国际组织非常的短视与利益,制度的约束力很弱,甚至几乎毫无,这就注定了我们的不幸。 绥靖主义的失败是众所周知的,其根源就是国际组织没有果断地约束其成员国合规,对希特勒的违规行为采取的是一味地妥协与屈服,担心眼前的利益损失,反而造成了更大的利益损失,直接导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及战后的苏联势力的蔓延,社会主义阵营与西方的对抗,贻害至今日。 与救急原则类似,‘黄金72小时’,对于异类的清除与制止必在‘72小时’之内完成。 组织,是一个由成员构成的、有目标与功能的社会结构,它是利益的,任何组织都是有其物质、精神利益的,同时,他是一个耗散结构,为了维持组织到的有效性,组织必须选择合资格的成员;一般而言,加入某个组织一定会存在这某种认证标准,以排除不合格的成员申请。 因此,国际组织也不会例外,任何一个国际组织都有他的章程,成员国行为的最低要求,但是,截至到目前为止,我看到,目前的国际组织在构建其成员国时有着极大的疏漏,甚至连流氓政府都有机会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国,甚至是常任理事国,这说明一个问题:国际组织在选择其成员国时的认证标准有问题! 不合规格的,不可自控的国家应该不被允许加入任何一个有积极意义的国际组织。 问题是,什么样的国家才是‘规格的,及可自控’?这个问题我稍后回答,我们先了解一下国家的类别。 现代政治学研究把国家分为几种主要的政体:民主政体、立宪政体、专制政体、独裁政体、威权政体、极权政体等。并依各家学说而有所不同。 实际上,国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社会组织,它只有两个极端:集权与民主: 1極權-----------------------------------2民主 政体划分的连续性,1为极权政体,2为民主政体,其他政体都处于2者之间 引自维基: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4%BF%E4%BD%93 想明确地界定国家的政体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几乎不可能,因为,绝大部分国家处在中间地段,答案是含混的,但是,我可以通过评估来判断哪些国家是可以自控的;成员国必须是遵守章程且是可以自控的国家。 ‘可以自控的国家’似乎是一个新的政治概念,到目前为止未见有专文论述。 在我的概念中‘可自控国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作为国家机器,他的人民可以有效地把控他; 2、 人民代表的选举不受操纵; 3、 有一部合格的宪法,它可以体现该国公民的意志; 上述三点,我称之为:国家的程序正义。 在这组条件下,纳粹德国、前苏联、北韩、萨达姆时期的伊拉克、沙特阿拉伯等都不是‘可自控国家’,国家权力都少数利益集团操控,人民被绑架,就如同王岐山所叫嚣的那样:“我们老百姓吃草都能过一年,没事!”,抱歉,您没事,我不行,需要吃肉,最好再加一只酒! 不可自控的国家加入任何国际组织都会扭曲国际组织作用,如WHO及联合国。 作为教训,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性组织在未来的时间里应该拒绝及严格审理未经程序正义而取得政权的国家参与国际事物,包括重新审核现有的国际组织中的成员国,因为未经程序正义形成的政府通常是无法自控的政府,本国的人民无法有效地把控他,如:苏联,北韩及中国,世界正在为此付而出代价,需要迫使其改组,直至满足国内的合法程序,未经合法性认证的任何政权均需孤立,不可再姑息养奸。 以此标准,从新组修定国际组织章程,成员国重新认证,不可自控的国家排除在国际组织之外;同理,‘不可自控的国家’也可以组建他们的自己国际组织,鸡鸣狗盗之徒均可参加,组建现代的国际流氓组织与‘可自控的国家’的国际组织相抗衡,如当年的东欧集团国成员组成的华沙条约组织。 不要担心对立,文化的对立一直存在,不可调和,任何的躲闪与回避都会纵容邪恶势力的扩张,希特勒会权衡利弊,但是他是不会改变其初心的。 我们请不要忘记张伯伦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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