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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安是我非常喜欢的一个导演,《白鹿原》刚拍好时,片长有三四个小时,他给我单独安排了一个看片会,我猜是因为电影中的性表达稍稍超出审查尺度,他知道我是研究这个的,所以让我提前看看,提提意见。最近看到他因为嫖娼被抓捕的消息,动了恻隐之心,决定要好好想想这个问题:为什么那么多很优秀的人会去买春,他们受到的惩罚是应得的吗?
人的欲望有主观和客观的界限。主观的界限是生理极限,饱是食欲的界限,快感是性欲的界限。客观的界限是社会规则,强加于人是犯罪,通奸是违规,在中国,卖淫嫖娼也违反行政法规(刑事犯罪法只惩罚淫媒,不惩罚性工作者和嫖客双方)。
如果没有规则,社会将不成其为社会。具体到人的性欲这件事上,社会的规则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是不可强迫。只要对方不同意,无论是强奸、猥亵、性骚扰,全都不允许,一旦发生,要受刑法处罚。否则天下大乱,或者像印度那样出现光天化日之下强奸游客的事情。
第二种是不可通奸。既然结了婚,对配偶就有忠诚承诺,否则为什么要结婚?单身就可以不犯通奸错误了。虽然根据统计调查,婚外性关系的发生率在40%上下,其中包括性交易但不都是性交易,但是也不能说发生率高就不是犯错误。
第三种是不可交易。这第三种规则涉及问题较多,不同国家和社会有不同规定。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类允许性交易,如荷兰、德国;一类不允许性交易,如中国。多数国家处于中间状态,即有轻微约束,不严厉,如英国只禁止性工作者强行拉客行为,其余不禁;如香港的“一楼一凤”等。
对于性交易的处置为什么会有不同?原因在于性交易是人类社会中性质模糊不好定义的一种活动。狭义性交易只包含一次性的用金钱购买性服务;广义性交易却可以包含长期包养关系(包二奶),甚至包含妻子不工作完全由丈夫供养的夫妻关系(恩格斯所谓“资产阶级婚姻中的卖淫”)。如果采用对人类性交易的广义定义,那就绝对无法实施惩罚(例如不能用刑法惩罚二奶),按照这个定义,单独把一次性金钱交易的行为拿出来惩罚,理由就不够充分。
王全安等人的买春行为除了违反现行行政法规之外,引人深思的还有以下几点:
一是中国的性交易到底有多大规模?抓到的只有王全安、黄海波、薛蛮子,没抓到的还有多少?从他们的轻易得手,至少证明这种服务是很容易找到的,性服务业从业人员据调查统计当以十万百万计,看来所言不虚。
二是仅仅从效果看,现行对卖淫嫖娼的处置方式是否能够缩小性交易行为的规模?如果说十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如果说百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如果说一万起交易中只抓到一起,那么这种处置方式能有什么效果?
三是从性交易的广义定义看,我们到底应不应当坚持现行的处置办法?可不可以思考一下荷兰德国等国家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性交易的处置方式的内在逻辑,可不可以借鉴一下他们的成功经验,把中国人的同等行为处置得更合理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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