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潤濤閻:車禍與老虎吃人:再談己群界的評論 善意提醒樓主: 先請拜讀原著或原譯再來自由發揮。或者你的博文就不能自洽。如果你不服, 讓我來指出你的謬誤:
mill 在 on liberty 第二篇里這樣寫到: “Unfortunately for the good sense of mankind, the fact of their fallibility is far from carrying the weight in their practical judgment, which is always allowed to it in theory; for while every one well knows himself to be fallible, few think it necessary to take any precautions against their own fallibility, or admit the supposition that any opinion, of which they feel very certain, may be one of the examples of the error to which they acknowledge themselves to be liable。” (手頭沒有嚴復的原譯,就不貼譯文了,相信嚴復的譯文一定同樣精彩)
再看你引申出來的評論: “在英文裡的Liberty,嚴復最早把它翻譯成“己群界”是非常準確的。在一個民族,一個團體,一個群落里的超越“己群界”範疇而獲取個人更多自由(以犧牲群體自由為前提)的人數比例決定了該民族、團體、群落的法治程度。”
看出自己的問題了嗎?如果還沒有,讀者就會暗笑了。
mill對於自由的解釋是現代西方社會對於自由作出的基本的最基本的原則: “每個人要對自己的行為和判斷負責。”無論是北京北虎傷者還是來美旅遊死於車禍的中國遊客。這些人並沒有以故意超越別人的權利(以傷害別人的自由)來獲取自己的利益。他們為他們自己愚蠢的行為付出了終極的代價,但他們並沒有傷害到別人的權利,所以樓主舉他們的例子來說明你的觀點在邏輯上是不能自洽的。
其實你借用嚴復的什麼“己群界” 有附庸風雅,故弄玄虛的意味, 因為嚴格地說你的“己群界”是篡改了嚴復的翻譯,嚴復的譯文是《群己權界論》,你少了一個“權”字,這是個關鍵詞,mill 的此文是談權限的界定而不是人群的界限。 嚴復的這個譯法早已被摒棄,只成為翻譯史上的詞彙。
Mill 的“論自由” 其實體現的是所謂的一種“效應主義”, 英文叫Utilitarianism 是責任論(consequentialism)一種形式,此文的中心思想是人民必須對自己的因為和判斷負責,集權剝奪了人民的這種權利。 當人們企圖通過侵犯別人的同等權利來擴展自己的權利之時,則必須承擔群體規則的懲罰。
所以你用mill 的這篇文章來批評北京被虎傷者和中國旅遊者是張飛打岳飛,風馬牛不相及。因為這些人並沒有企圖通過侵犯別人的同等權利來擴展自己的權利。他們只是誤判,要麼以為老虎不會這麼巧來襲擊他,要麼是在駕駛時出現技術誤判,他們只是為自己的愚蠢行為付出代價。 他們並沒有惡意去踐踏別人的權利,所以事件中除了他們自己,沒有別的受害者。樓主你能說過你沒有吃過交通罰單?如果有,你的“惡行”在本質上和你列舉的這些人沒有區別,甚至更惡劣,因為你的罰單可能是故意穿紅燈或者是illegal u turn 之類的很可能照常他人傷害的故意行為。
此貼也保留在我自己的博文里,以防你“惡意侵犯我的發言的權利” 刪我的貼。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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