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瞟了推薦的關於道德的討論,發現連道德是什麼東西都沒有準確定義,然後就各自根據自己的主觀開始大發宏論。 下面我來簡單定義一下:“道德是一種對人的行為或思想的對與錯(right and wrong)的主觀判斷”。 如果還不懂,我可以再詳細點。主體(SUBJECT)是一個人腦,輸入[客體(OBJECT)]是人的行為,輸出結果是對與錯(0/1),中間這個算法就是這個主體的道德觀。 顯然,個體的道德是其主觀。對同一事務的判斷,不同的人可能得出不同的結果,有的得0,有的得1. 但是如果同一個事件,對很多人進行統計,發現這些人compute的結果平均起來不是0.5,而總是偏向0或者1,那我們說有一種社會道德已經形成。這個社會道德獨立存在於個體之外,是一種集體效應。 這就是所謂自發對稱破卻,也稱相變。 舉例說明,水分子隨機排列的時候,是液體,但如果按照一定取向整齊排列,就變成冰。水分子的屬性沒變,但整塊冰形成了一系列客觀的、可以測量的屬性,比如說晶格的方向,這對單個分子的運動產生了限制。 以某人說謊逃避JURY DUTY為例。他可能說,他太忙,實在沒時間,反正有的閒人可以充當陪審團,所以他騙法庭說,自己看了很多案件相關資料,認定被告有罪,他這樣說謊不構成對任何人的損害,所以成功說謊逃避JURY DUTY符合其自己的道德標準。但是,人類社會形成了一個幾乎普適的道德標準,那就是通過說謊逃避社會義務是不道德的。在這個意義上,道德的概念與DUTY的概念是緊密相連的。 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說謊逃避JURY DUTY的人並沒有受到其他人的指責,也沒有受到其他懲罰,相反,法官很同情地相信了他,謝謝他並且讓他得意地笑着回家。只有當他得意地把這件事情登在網上的時候,才遭到一兩個人的譴責,而其他人似乎都是讚賞的。 此人可能要說了,說謊本身並不違反其自身的道德標準。指責者的誠實道德觀跟他的不同,但無法對他產生任何約束。他的邏輯是,大家都有原罪,你們憑什麼指責? 如果一個人A生活在孤島上,不跟人接觸、交換信息,那麼判斷A的行為的唯一活人就是A自己。A對A自己說任何話,無論是真理還是謊言,反正都是A自己判斷,不關任何人的事。但如果這個A只要與另一個人B接觸,那麼B就會依據B的標準來判斷A的對與錯。 從這個例子可以看出,道德的作用主要是用來約束其他人。理由很簡單,既然道德觀念由自悟產生,而人的行為是由這個人的思維控制的,那麼一個人的行為一般是符合自己的道德標準的。比如說,這個欺詐法庭的就自以為自己的行為符合自己的道德標準的。換言之,一個人一般來說不需要內省,而只是根據自己的道德標準去衡量、影響、約束他人。比如,這個欺詐法院的,就喜歡拿自己的標準去評價他人。 當然,道德判斷既然是主觀的,可能因人而異。 以賀梅案為例,支持賀家團聚的認為反對賀家團聚的缺乏基本道德觀念,也就是說後者不知道什麼是right什麼是wrong,什麼是goodness什麼是evil;反過來,反對賀家團聚的人的判斷可能正好相反。 道德沒有客觀標準,而是因人而異,但是,一個社區的多個個體往往會產生道德的凝聚現象,也就是很多人在某個行為的對錯判斷上採取了同一標準。這在科學上,我們說這是一種對稱破卻、一種相變(phase transition)。而且這種相變可能導致系統進入不同的道德基態(moral ground state)。 比如日本人要把年邁的父母背到山裡餓死以節約資源、而且其父母也欣然接受這種安排,這在中國人看來是大逆不道、違背天理人倫,但對日本來說是正常的社會習俗。類似的,漢人在與匈奴打交道的時候,發現這些蠻子也是毫無尊老愛幼的美德;反過來,匈奴認為漢人不對。 道德當然可以是約束他人的。如果一個日本人生活在中國,卻把自己父母背到山裡餓死,肯定會遭致周圍人的嚴厲指責。注意,這與法律無關,即使在無政府、無法律的情況下,只要是在一個中國人的community,這種道德觀念就會存在並且起作用。 道德判斷沒有客觀標準也沒有統一的結論。而正義(justice),就是對一件事情的對與錯的最終裁決。比如說,對賀梅案的道德判斷雖然可能不同,但正義卻只有一個。相信法治的說是司法正義,相信上帝的會說是上帝的意志,信佛的說那是佛法無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