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日钓鱼岛之争的始作俑者是美国。美国首先把钓鱼岛的行政管理权私自交给日本,又在最近通过法律,称钓鱼岛适合于≪美日安保条约≫。而美国的国务卿,无论是鹰派的Clinton,还是鸽派的Kerry,都强调钓鱼岛的管理权属于日本,声称美国的立场不会改变。这正是日本如此嚣张,一再武力挑衅中国的根本原因。想想看,如果打仗的是中国对美国,而受益的是日本,日本人即使是傻逼也要把这场战争挑起来。 中国人当然不傻。中国需要和平的环境搞建设,不想打仗,但没有退路。受了日本一百多年的欺压,侵略和掠夺,现在还要把钓鱼岛拱手让给他们,他奶奶的,老子第一个不干! 难道美国人傻?非也。无论怎么看,这都是美国对中国的恶意,是围堵中国的一步棋,是想渔翁得利,等等等等。如果以君子之心度小人之腹,一定要把美国往好的方面想,硬给他们找出点正当理由,大概也能找到一个,就是他们不希望中日在钓鱼岛打起来,所以向受其控制的日本施压:“不准打!”同时又对不受其控制的中国进行武力威慑:“你敢打!” 可是这回美国人失算了,他们对日本侵略成性,贪得无厌的本性认识不足,也对中国在受了一百多年的欺负之后不再受欺负的决心没法理解。于是就形成了现在这种局面——中国美国骑虎难下,而日本则为挑起武力冲突而忙得不亦乐乎! 真的没有别的出路了吗?能否用外交或经济手段稳住美国,使其真正做到不选边站?难哪!美国是法制国家,这东东已经写进了法律,美国已经被绑在了日本霸占钓鱼岛的战车上,即使美国总统和人民不愿打仗,但到时候也只好不得已而为之。与美国在海上干仗,中国的胜算可以说是微乎其微,最多拼个鱼死网破。网破了还可以补,鱼死了就完了。呜呼!这一战下来,中国将永远失去钓鱼岛,好不容易祭起的那一丝强国梦,只怕又要倒退三十年。也许本人过分悲观,但如果钓鱼岛今日开战,美国必然介入,中美两败俱伤,日本得利,这是不争的事实。 言归正传。美国的法律一旦通过,唯一可以让其不生效的方法,就是法院宣布其违宪。在这方面本人是一窍不通,但考虑到形势严峻,于是冒着被人骂为白痴的危险,把这当着一个问题提出来:美国的钓鱼岛政策是否违宪?能不能去告他一状? 把美国的宪法和修正案通读一遍,发现根本就没有与外交和对外战争有关的条文,所以严格意义上的违宪似乎并不存在。但作为三权之一的司法机构对外交这样的大事肯定有话语权,只是我不懂而已。再加上美国采用案例制,不知是否有类似的案例,即使没有,也总得有个第一次吧。到网上一看,到处都是《旧金山条约》和《移交琉球协定》不合法的分析和论断,若果真如此,为什么不到法庭上去挑战这条约协定的合法性,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真的要去告他一状,大致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中国政府一再宣称,≪旧金山条约≫和《移交琉球协定》是违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是美日之间的私相授受,没有经过二战战胜国的同意,中国决不接受。这样的外交叫板当然是必要的,但既然不同的条约之间有这样的冲突,法庭就应该帮助解释,弄个明白,究竟哪个服从哪个? 第二,把钓鱼岛的主权和行政管理权分开,这合理吗?而且有个说法,实际控制五十年后就自动享有主权,就是说,五十年的管理权等于主权。现在马上就要到五十年了,两者应该不能再分了吧? 第三,最近通过的法律称钓鱼岛适合于≪美日安保条约≫,这似乎违背了≪美日安保条约≫的宗旨。我没读过≪美日安保条约≫,也不感兴趣,但肯定提到了≪波茨坦公告≫,不仅钓鱼岛,连琉球群岛都不属于日本。即使承认日本的管理权,但日本对钓鱼岛是绝对没有主权的,美国也不否认这一点。“安保”显然是指安全和保卫,但最近突然演变成了帮助日本强占不属于日本的领地,这也太不符合逻辑了吧! 当然,即使上列疑问确实存在,真要告到法庭,也还有一些具体的障碍需要克服。首先,谁来当控告人?中国政府能到美国的法庭上控告美国的法律违反了美国的宪法或国际法吗?听起来有点儿邪乎。也许要一个美国公民或团体才行,但控告人和被控告的内容好像要有点儿关系才行,而一般的美国公民,即使是华侨,和钓鱼岛又有什么关系?也许有个人可以说,“我的祖辈,爷爷和老爸都在钓鱼岛海域打过鱼,如果钓鱼岛被日本占据,对我将是很大的精神打击。”不知这是否足够?其次,请律师打官司是要花钱的。这可能不是个大问题,爱国华侨那么多,每人捐一点大概就够了。再次,法院是否自认为有权受理这样的诉讼?也许试一下才知道。 总而言之,中国自称和平崛起,就得遵守已经存在的游戏规则,虽然这些规则是超级强权们为维护其自身利益而制定的。这与用战争手段打破旧世界是完全不同的。有争议到法庭解决,大概是遵守游戏规则的最好例子。至于美国,避免与中国的武力冲突,压制一下日本右翼的嚣张气焰,而且能更好地保证东海和平,可谓有百利而无一害,何乐而不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