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來這篇文字有個題,是《自討苦吃——略說辯理之難》。因受網上“標題黨”的啟示感染,悟得原來的文題不夠振奮,故而東拉西扯,先冒叫一聲。對讀過此篇後覺得上當受騙的諸君,鄙作者理應預致同情和歉意。 上周,1992年出品的老電影 A Few Good Men 輪到在某電視頻道值班,常被(借日文漢字的說法)放送。這個片子實屬舞台劇一類,以其不借重(或可說完全不用)外景場面和動作,全憑對白演繹情節。最初多看是因它對熟悉某些風格的英語對話有幫助,後來,劇情和台詞耳熟能詳了,還是看不厭。這部電影也算有名,其中著名的一句台詞是 You can’'t handle the truth! (大致是“你對付不了這真相!”的意思) 是劇中法庭調查時被傳喚的證人在律師追問之下反守為攻的一聲怒吼。該證人最後當庭被捕,罪名(片中未演及)應當包括偽造證據和阻礙司法調查吧。 影片編劇所要表現的當然是“正義又勝利了”。但聽說這片子有實事依據,因此,出於各自的理解,觀眾中很有對影片主旨不以為然的。這使人想到,法庭之為法庭,其調查辯論和審議判決全依公開規矩(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庭),對它最後做出的結論之公正與否,也難使人人同意(即使不計入論者與涉案各方是否同類同氣——顯然,那會使問題複雜到沒邊)。 從看電影到看現實,長久以來,總感覺到辯理之難,現實中所見遠甚於影片中所演。如那個電影故事中的各方人物,儘管利益不同,畢竟承認同樣的價值準則並遵守同樣的行為規則,因而能夠將辯論焦點放到對事實真相的追究和查對上面。現實中的辯理,所牽扯的就太多了,常見你說東我說西,雙方甚至對“你我都是要講理的”這一條都不認同,終於雞同鴨講,毫無結果。 這就是說,辯理之難,難的常常不在“理”而在於“辯”。其中反覆出現、使人深感痛切的一點,可歸結於“兩個錯相加能否得到一個對”的觀點。人們常聽說並似乎能認同的說法是“兩個錯成就不了一個對”,但在此題的論史上,先產生的說法也許竟是“兩個錯就等於一個對”。以下試談與此有關之己見。 首先,言錯言對,應限於關涉倫理和道義的問題。此外種種,或可借詩文寫作為例說明。在格律詩的音韻方面素有所謂“拗救”之說,其大意是上句某處該用平聲字而不得已用了仄聲(或應仄而用了平),在下句的對應部位也反一下規矩,則前句為拗,後句為救——看,兩個錯弄出來一個對。而依啟功和張中行兩前輩先生的意見,“一個字的音錯了,用再錯一個的辦法是不能救的,只能說是‘陪’。”(張中行《詩詞讀寫叢話》)得,這就是說兩句皆錯時,救正無從談起。可是,這些方面的不同意見,無論其理由深淺,既然無關乎社會倫理,便可不求眾生必來關心。
依筆者想,可能被拉來說明兩個錯可導致一個對的普遍例證,首選應是古今中外屢見不鮮的正義復仇,例如民國俠女施劍翹擊斃正在佛堂內誦經的殺父仇人孫傳芳。問題是,此類事件中復仇者之所為在很多人眼中並不是錯,那也就不能用來證明兩錯可得一對。勉力設想,與正義復仇相連類,或可有另一種情形:某甲溜門入某乙家,偷拿了一千塊錢;乙偵查證實後,也溜入甲家,也拿了一千元,回家;雙方行為期間均未發生其他情節。入室行竊,甲乙皆錯。然而,按情、理、法三端分析:於情,可以說乙之錯全由甲之錯引起,兩錯相抵,結果為對;於法,可以說乙甲所為同樣觸犯刑律,兩錯相激,都不應為社會所容;至於理,那就全看論者是偏向情的一邊還是偏向法的一邊,有理沒理,即使不離開這個預設為“情節單純”的案例,已容有分歧。 插說一句,這個常令人感嘆說不清楚的理(理路或理性),其實倒是最重要的。因為,情之為物,各人可同可不同,在一個複雜的社會內共處,若要事事以人情作根據,當人情曰“人同此心”時固然你好我好,一旦被煽起的是“彼心必異”,則人情所至,可能竟會酷烈到毫無人性。而法,若不以人類從歷史經驗中得到的理性為依據,它也終必站立不住,不免需要更正修訂。 接着上面那個單純的假設案,若是進一步假設,在某甲某乙入室行竊過程中,任何一方對他方(無論己身、家人,還是除了那一千元的其他家中財物)另有任何傷害毀損情節,則那些情節還可能一一對等嗎? 若能完全對等,則案例可保其“單純”如上述;若不能對等,那麼討論分歧必致更多。前面說即使情節單純,理也難說必清;而若情節更複雜,涉及因素更多,可想而知,理之辯也會更難。 實際生活的情景個案多是複雜的。吾人之所以常聽說“兩個錯不造成一個對”,大概是因為所謂兩錯恰合一對的說法常常是不易成立。畢竟,彼錯,此亦錯,“錯”先擺在那裡,要從中引出“對”,很難找到直路,需要繞,而一旦繞,就可能離題(借題發揮也是離題),就可能犯邏輯——即“辯”——的錯誤,如偷換論題或偷換概念等(此處之“偷”雖有刻意設阱與無意落阱之分,但都屬邏輯錯誤,無關道德)。 《維基百科》在 two wrongs make a right / two wrongs don't make a right 詞條下舉了兩個例子:
Speaker A: You shouldn't embezzle from your employer. It's against the law. Speaker B: My employer cheats on their taxes. That's against the law, too! 和
Speaker A: President Williams lied in his testimony to Congress. He should not do that. Speaker B: But you are ignoring the fact that President Roberts lied in his Congressional testimony! 這兩例中 Speaker B 的意思是:“你說我錯(或他錯)了,可他(或另一個他)也錯了——因此你不可以說我(或他)錯了”;換言之,一種錯誤,既然有人犯之在先(特別是犯了而未被追究時),那麼別人就應當被允許照犯而不被追究。這樣的“推理”一旦被置於聚光燈下,其不能被承認為正確就顯而易見。然而日光之下並無新事,從過去到現在,在各種話題上面,同類的無理“雄辯”可說是無日無之,無所不在。例如,《環球時報》說美國人無權評論中國的人權狀況,因為美國的人權狀況也未達到無可指摘的境地。即使假定兩國各自在人權方面存在的問題都是由本國媒體揭露出來的(若不如此假定則要涉及其他話題),《環時》也無非又一個“Speaker B”而已。又如 Peter Liang 案審判後的反應,認為白人警察有過而未被追究,則 Liang 也必須徹底脫罪(同樣先須假定警方行為及其後果在不同的案例間銖兩悉稱毫無出入),嗚呼,如“Speaker B”者一時間竟滿街都是。 以一個錯為另一個錯的理由,它最可能導向的是混亂。要撥開混亂,就必須想清楚:自己所認為的正確,其所依據的到底是什麼? 找到根據,忠於理性,修辭以立其誠,可望減除許多辯理的失誤,不限於避免以錯對錯這一種失誤。以下轉向一個與 two wrongs don't make a right 有些關連但又不盡相同的問題。 這個分析的一部分可能得到很多中國人(甚至包括中國政府)的贊同。“人權高於主權”的提法,高尚決絕,合乎天賦之標,然而十幾年來似乎未呈現越來越響亮的趨勢,為什麼? 在有國家存在(假設全世界各國都已經是現代民族國家)的情況下,國家主權無疑是法的領域中一個重要論題,而人權是在最高法即(實際上是)道義的論域,二者難以直接比量。如果您不同意這個說法,讓我們從抽象轉到具體,提出這麼一個問題:有沒有哪個國家明確宣布過“本國(如美國或捷克)公民的人權高於本國(美國或捷克)的國家主權”? 沒有。您也許會說在美國或者捷克沒發生過或不會發生以國家主權的名義侵犯公民人權的事情,但這並非對以上問題的回答。實際情形是,哈維爾先生首倡的“人權高於主權”,最常見的用場至今仍然是如“喂,你們國家的人權應當高於你們國家的主權呀”——有似什麼什麼主義手電筒,是照別人的。 而其實,要批評中國的人權問題,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依據便足以做到有理。以中國外交部前後兩發言人的發言為例,當姜發言人說“你別拿法律當擋箭牌”的時候,當洪發言人說“在中國只有違法份子,沒有所謂(政治)異見人士”的時候,他們的言論既違反法治原則,也違犯了法制精神,作為政府工作人員,屬十足違憲。眾所周知,即使戴着那個可爭議的《前言》,現行中國憲法至少也明文訂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如果中國政府及其雇員不能證明全體公民的政治見解從立國至今從無二致,他們就不能說中國沒有政治異見存在,也不能說但有異見概屬違法。再則,公民發表己見,以及任何人在中國的守法行為,必受法律保護,若不以法律為“擋箭牌”,讓大家何所適從? 面對中國政府的無理言行,大眾又何必時時事事都去深刻一番,何不經常重複那些基本的道理,有如李慎之先生早己對中國普通老百姓點出來,“憲法主要是管政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