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代價 |
| | 看到辱母殺人案,想到此類事件冰山一角,屬於發展的代價。
商業競爭是資本主義的產物,要學就得儘快全面的學,保障平等競爭中所需的基本規範規則,得像有經驗的資本主義社會學,因為他們也曾經付出了同樣的代價才得到了知識,包括金融,借貸,催債等一系列的規範,服務,法律措施,以減少糾紛。
集權社會學賺錢,學發展經濟快,因為錢可以先流進權的口袋,這是更方便的動力,但學規範總會慢幾步,所以必然會有因商而扯皮遭殃的事增多,導致刑事案件,有因就有果,這屬於立法部分。
執法呢?
由
非刑事而起因,導致刑事案件之後呢,性質變了,屬於刑事執法範疇。 在美國,非法拘禁,SWAT
馬上就到,這是本人親眼看到的,若對人質有威脅傷害,一定會勒令放人,一次一位女性被男士關在房間,男士沒想到剛從八樓窗口過一下就被
SWAT一槍擊斃,那麼就不會產生女士後來可能的相反後果,這就是誰先非法限制他人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並暴力侵犯,誰先遭殃的執法邏輯規則(無論什麼非
刑事原因)。當然,有時會出現執法過度,因此需要回歸到立法和訓練部分來不斷細化追責,讓執法者的權力被限制的可追可查的範圍。執法過度多半對刑事犯法違
規在先者不公正,也存在誤判誤傷其它方面的問題,但執法無力多半對無刑事犯罪受害者傷害更大(fail to
intervene,是警察執法可被訴訟的理由之一), 那麼後果就給司法帶來了民與民,民與警之間的多重矛盾。
司法呢?
首先需要從系統減少審判刑事案件會存在的各種心理和人性的弱點,包括壓力,偏見,慣性等等,而對於本身立法執法又問題不少的前提下,案件的複雜度更大,超越了人的承受極限,需要考慮的首先是分壓減恐,否則難以靠近公正,進而可成為仇恨報復等新的另類問題之根源。
這三方面的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單調效低。 一旦社會問題積累就說明必須對三方面深入統改,對因的杜絕不夠,就只能從果中一步步學,哪裡都是這個理。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