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主权豁免法的司法程序
一, 事物管辖 美国法典 28.1330条规定,一外国如不享有主权豁免例外,初审法院可以 ,不论金额大小,对针对该外国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有非陪审团审判的管辖权。 为确定是否有对事物的管辖权,法院必须首先判定被告是否符合"国家"定义,然后判定被告是否不属于任何项主权例外。如被告符合主权豁免,则法院没有对人和事物的管辖权。 即便外国被告没有出庭作主权豁免答辩,法庭也有义务对这一事项做出判定。
二,属人管辖 对事物管辖加上有效的送达即构成属人管辖。 法典1608规定了送达程序。 1. 对外国国家及其政治分支 1). 根据原,被告间的特别协议安排;或 2). 根据国际公约;如海牙送达公约; 或 3). 如前二项无法送达,则由法院书记官用签字回执邮件将诉状等邮寄至该国外交部;或 4). 如第三项未能在30天内完成,原告可要求书记官通过国务院由外交途径转送。 使领馆,外交使团不能作为被送达人。
2.对代理人/执行工具的送达 1). 根据双方约定的安排;或 2)由专人送达该外国在美国的官员或代理人;或 3). 如前二项未能完成,则可以法院根据相关送达法律的指令予以送达。
三、管辖地 美国法典28.1391规定,对外国国家的诉讼可以在如下地区法院: 1). 引发诉求的事件或疏忽主要发生地的法院, 或与诉讼相关的主要财产所在地; 2). 外国船舶或货物所在地; 3).如被告是外国代理人/执行工具 ,则在它们经营许可所在地法院; ,等等。
三、 适用法律 一外国如不享有豁免,将与个人一样承担责任。大多数情况下,诉讼所在州的实体法律将作为审理法律依据。 四、程序和证据 法庭首先要确定被告是否享有豁免权。 被告要求因缺乏事物管辖权驳回诉讼,应提供表面证据证明其为法律中定义的主权国家。然后举证责任转移原告,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主权豁免例外情况。最终,被告须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例外条款不适用。 被告可以要求将案件从州法院移交联邦法院审理。 外国国家可以要求不采用陪审团审理。 外国国家不承担惩罚性赔偿,但代理人/执行工具除外。 除非原告有足够的证据让法院满意,支持其救济诉求,法院不得对外国做出缺席判决。如有缺席判决,则该判决副本应预先提交该外国。 大多数巡回法院都认为,对豁免权的否定可以立即上诉,以免双方在管辖权不确定的情况下继续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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