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這篇構思於Roe v. Wade被推翻後,但卻一直沒有最終完稿。因為最近川普總統關於墮胎權的發言,才最終借這個機會完稿。 隨着Roe v. Wade案塵埃落定,對墮胎權的爭論轉移到了立法領域。就正如我在《從Roe V. Wade案說起》(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76925/202205/19590.html)一文中所說的,這是一個回歸憲法的判決,表明今天的高法已經認識到這個判決及其相關的系列判決帶來的危機,而這種危機足以摧毀美國的立國根基-美國憲法,所以不得不壯士斷碗,回歸美國憲法的本質。 雖說這個判決與墮胎的權力無關,只是澄清了墮胎權不是憲法保障的權力。但畢竟廢掉了以前聯邦政府在全國實行統一的墮胎法的權力,所以也不能說完全無關墮胎。網上好多議論,說到這是一個科學問題,應該讓科學家來做決定。我其實有點驚詫於這種言論還有市場。科學家也許對生命的早期發育的過程比起一般人有更多的了解,但在決定胎兒的生存權力上,在決定生命的定義上,科學家其實並不比一個沒有任何科學背景的普通人有更大的話語權。某種程度上就像一個在海邊趟水撿到幾個貝殼的孩子,和一個站在遠處觀潮的孩子對大海的認識差別一樣。生命並不是由科學家或者科學創造出來的,自然也不能由科學家來決定誰有生存的權力。這種將墮胎權歸於科學問題,認為應該由科學家來定義什麼是生命,以及決定是否應該墮胎,很明顯是屬於科學的濫用,就是我以前的文章《科學的界限》(https://blog.wenxuecity.com/myblog/76925/202205/5272.html)談到的問題。 墮胎權從根本來說,不是科學問題,歸根結底其實是一個文化問題。墮胎的觀念其實更多的與文化背景中對生命的尊重有關。當你生長的文化認可生命是神聖的,不能隨便決定他人的生死時,那麼肯定是反對隨便墮胎的。如果你的文化背景中完全缺乏對生命的尊重,那麼自然認為墮胎是一種自由選擇。唯一限制的理由實際上是墮胎時間,主要是因為晚期墮胎實際上對於母體的傷害極大,並非是出於對嬰兒生命的尊重。至於那種以胎兒的心跳或者其它科學根據來決定墮胎時間,其實是沒有任何科學根據,完全取決於如何給生命一個定義。但科學家給的生命定義其實完全與真正的生命起源無關,只是科學家對早期發育階段的一個過程描述。不論你如何給嬰兒早期發育分階段,都不能否認生命一旦開始,如果沒有自然或人為因素的干預的話,這個生命都將會出生,長大。所以由科學家來定義某個時期才算生命,而在此之前就不算生命可以說完全沒有任何科學道理。科學在這個問題上的唯一用處就是可以研究究竟什麼時期墮胎對身體造成的傷害最小。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由政府給一個定義,然後確定什麼時間可以墮胎,在這時間之後除非有特別原因,通常是不允許的。不過,美國政府是一個與全世界其它國家的政府都不一樣的政府。按照美國憲法,聯邦政府只有有限的權力。所以,除了基本的憲法權力外,大多數需要政府行使的權力其實是歸於地方政府的。墮胎權,無論從任何角度,都不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Alito大法官已經給了最清楚的陳述。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就是權利法案所涵蓋的,也就是憲法第一到第十修正案所包括的。支持墮胎的最常用的理由是:我的身體我做主。但首先墮胎涉及的不僅是婦女的身體,還有一個是嬰兒的生命,我們都明白行使自身權力的時候是沒有權力危及別人的生命的。當然嬰兒與母體的關係是一種特殊的關係,所以這不是一種簡單的我的身體我做主的問題。即使是自己的身體,也有好多不是自己可以完全做主的。比如賣淫的權力,這可真正是屬於自己的身體的權力,但在美國很多州如果不申請性工作者的執照,並在指定的區域,賣淫就是違法的。類似的還有吸毒的權力等等,這些都不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可見在很多方面上,自己的身體並不能完全由自己做主。而之所以有這些限制的原因,其實就是文化因素。不同的文化對於這些問題有不同的觀點,所以不同的國家在如何對待這些權力上面就有不同的辦法。即使美國憲法認可的基本人身權力,在美國是受到憲法保護的,但在世界很多別的國家卻是完全被忽略的。 回到墮胎的權力上,既然不是憲法保障的權力。那麼,按照開國國父們的想法,自然就是各個地方根據自己的文化傳統,民意做出自己的選擇。這就是美國憲法對於公民自由和權力的保護,不讓一個大政府隨便就掌握了所有權力,像許多別的國家一樣。由於美國地域的廣闊導致的地理多樣性,公民自由遷徙和移民文化的多樣性,很多時候,只有當地居民才能根據當地情況做出適合當地的抉擇。所以美國憲法對於美國公民權力的保護,並不是一般的泛泛而談,而是具體落在實處的。如果這些涉及基本民生的問題完全交由聯邦政府處理,就是災難的源頭,也是向奴役之路狂奔,這才是為什麼保守團體一心要推翻Roe v. Wade案的原因。如果僅僅是為了不讓墮胎,那麼最應該推動的恰恰應該是由一個大政府來制定一項全國性的不讓墮胎的法律。可能大多數來自世界其它地方,習慣了大政府的移民難以理解為什麼美國為什麼不在所有的法律和規則上實行全國統一。其實不是聯邦政府不想如此,而是美國國父們有意為之,制定了憲法限制了聯邦政府的權力擴張。這裡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保守派和進步派之間最基本的區別:保守派所維護的自由是你不要干涉我的自由,是一種不危及別人自由的消極自由;而進步派所推行的自由是我認為正確的你也必須按照同樣的原則,是干涉別人自由的自由。所以今天保守派完全是處於防守,而進步派卻是一步步進逼,這其實也是為什麼今天美國社會保守派節節敗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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