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于高院泄露的文件表明高院正在考虑推翻Roe V. Wade案的判决,顿时惹得左派和媒体一片鸡飞狗跳。所有主媒都在传达一个信息,推翻判决后美国不允许堕胎了。这就是典型的主媒作风,只报道选择的事实,或者他们相信的事实。其实今天的美国主媒已经和极权统治下的宣传工具差不多了,唯一的差异在于还做不到一手遮天。 其实这个判决的关键在于不在于是否可以堕胎,而是谁有权力决定能否堕胎的事情。现在的问题是最高法院以前的判决为堕胎设立了一个全国统一标准,所以导致所有有关堕胎的州法律失效。其实没有一个州完全禁止堕胎,区别在于堕胎的时间,就是有些州限定的可以堕胎时间早一些,有些州晚一些。就像前不久的疫苗强制令,高法考虑的是联邦政府是否有权力推行疫苗强制,而不是讨论流行病的严重性,或者疫苗的有效性,以及疫情是否严重到需要强制疫苗。那是流行病学家的事情,不应该是高院法官考虑问题的角度,虽然有几个不合格的大法官试图往这个方向引导。其实如果我们回到美国宪法起草者的精神,这个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因为我们的文化背景中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可以说绝大多数华人,包括我自己在内,对堕胎的事情没有多少关注,或者说不太理解为什么这个案子会掀起大波。可以说不同背景的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大相径庭,对堕胎的不同态度只是诱发尖锐对抗的原因,这个案子背后更深刻的原因其实还是联邦权力的问题。在谈论这个问题的节目中,我认为方伟的《方伟时间》谈得最为透彻,推荐有兴趣的跟进。 美国国父在建立这个国家时,最重要的考虑就是不要让联邦政府这头怪兽长大。所以对联邦政府可以做的事情有明确的界定,而除了这些权力之外,其余的权力都不是联邦的权限,而是当地政府的权力。但今天的现实却是随着联邦政府的扩大,政府事实上管辖的事情越来越多。而在联邦政府的权力扩充上面,Roe V. Wade案件的判决开了一个坏的先例,就是联邦政府干涉了地方政府的权力,从此之后,类似的诉讼不断,包括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等等,都打到最高法院要求由最高法院来裁决。其实这些问题本来就不应该是联邦政府管辖的范围,也不应该由最高法院裁决制定一个全国性的标准,而是应该由各个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情形和民意自己决定,这才是美国宪法的精髓,才是国父们当初建立这个国家的初衷。 为什么这个国家建立之初叫United States?当初登上新大陆的最早的移民绝大多数都是不堪忍受母国政府的迫害才逃往新世界的,所以他们对政府权力天然保持警惕。他们一开始并没有要建立一个政权统治这块领土的愿望,他们所寻求的不过是一个可以实践他们的宗教自由的社区。所以在独立以后,在如何建立一个政府的问题上,开国国父们争得面红耳赤,甚至一度有可能这个新生的国家就要流产了。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享有充分的自由。 再回到Roe V. Wade案,其实关于堕胎的争议从来都没有中断,并且将来也会永远争议下去,因为这是一个无解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堕胎涉及的不仅是妇女本身,而是涉及到胎儿的生命权。我们都知道美国对儿童的保护,即使亲身父母也不能虐待儿童,更不用说杀害新生儿。我有一个朋友,他们的小孩子送到朋友家照顾。大概是因为照顾人的疏忽,将小儿摔在地上受了严重的伤。夫妇俩因为朋友的缘故,没好说什么,赶紧送到医院。结果医院一看孩子的伤势,除了马上抢救之外,马上还要调查孩子到底是怎么摔伤的,是否涉嫌虐待儿童。所以我们看见即使亲生父母也不能决定孩子的生死。 所以我们回到堕胎的争议上,我想没有任何人能够否定即使没有出生的婴儿也是一条生命。所以这当然不仅仅是一个我的身体我做主的问题。当然不同的文化背景和个人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差异很大。那么能否要求全国统一认识,就像墙国一样?很显然这一套在美国行不通。那么怎样解决这些争议性的问题呢?其实美国国父们在建国时已经给出了答案,就是地方政府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决定。只要不违背宪法,当地的事务由当地决定,而不是由远在DC的高堂之上的几个或者几十个大人物来决定千里之外的事务。 所以Roe V. Wade判决过去几十年的后果,让今天的最高法院的法官认识到这个判决开了一个很坏的先例。联邦权力不适当的介入了不应该介入的领域,所以推翻当年的判决才是真正回归美国宪法的举动。就像决定什么是社会进步潮流不是最高法院考虑的问题,所以今天一切关于堕胎,关于同性恋的权力之类,都不是最高法院应该介入的,也不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最高法院的职责就是监督政府不要越权介入这些领域。这应该就是Roe V. Wade案件判决后果给最高法院的一个教训,所以也是今天持有传统法律观念的法官试图推翻当年判决的考量。 回到美国宪法的初衷,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关键在于人的罪性。任何人如果掌握了无限的权力,那么堕落是指日可待的事。所以开国国父们知道人的罪性,也承认人类的无知。所以将权力下放,这样即使作恶也只能在局部范围。同时每个地方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管理方式,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试错机制。相当于一国多制,和平竞争。当你的实验取得了好的效果,别的地方也会学习借鉴。如果失败,别人也能吸收教训,这才是美国国父强调地方权力的缘由。我们每一个人都不能保证我们所做的一切正确,尤其是在如此的背景和文化多元化的情况下。所以让每个地方自行决定地方事务就是最好的选择。而由联邦层面推动的政策,好坏就没有对照了,所以只要会狡辩,无论如何都有说词。并且全国一盘棋的情况下,一旦大错铸成,就难以弥补了。 而今天的高院愿意来重新审视几十年前的判决,说明这个判决的恶果已经被认识到了。其实当年这个判决并不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至少比起现在当年在美国支持率要低得多。这个案件之所以打上高院,其实不过是一群讼棍故意到全国去找这种案子,并寄望于最高法院的判决来一锤定音。所以没有这个女人的堕胎案也会有别的堕胎案子会往最高法院送。所以说问题的关键其实还是当时的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终决定受理这个案子。当最高法院一旦受理了这个案子,其实不管怎样判决都是对地方权力的侵犯。而当时最高法院的判决其实说明了当时在法律界的自由派法学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判决的关键其实在于剥夺了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发言权。而当时的最高法院判决的时候绝对没有考虑民意,但今天的最高法院的法官很明显受到压力,甚至于威胁。虽然对法官判决施加压力是联邦犯罪,但我们却看见今天的司法部的无所作为。当然,司法部的彻底堕落并非始自今日,过去两三年已经见得太多。如果联邦权力加强,地方政府进一步被削弱,其后果我就不多说了。如果认识不到这点,只能说too naive,too simple。 而将堕胎的权力等同于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这些基本权力,可以说绝对是联邦权力的滥用。Alito大法官的意见里面有清楚的阐述,当然今天的反对者根本不会去认真阅读并思考里面的意见。其实开国国父对这些问题早有预见,所以让这些问题都由地方决定。今天的最高法院终于认识到这一点,判决的根本理由在于堕胎的权力不应该由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来裁决,而是应该由每个地方政府自己决定。这个裁决如果生效,就可以避免最高法院涉入不应该涉入的领域,这才是回归美国宪法的宗旨。我们可以观察今天的最高法院能否在压力之下走出正确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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