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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福奇的聽證會看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與豁免
   



                               從福奇的聽證會看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與豁免



“On the advice of counsel, I respectfully decline to answer based on my rights under the Fifth Amendment.”


(在律師建議下,我援引第五修正案賦予我的權利,恭敬地拒絕回答這問題。)


在美國參議院的聽證會上,美國原防疫主管福奇110次引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這一條文,拒絕答覆參議員的質問,這可能創造了該類聽證會引用的最高記錄。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最廣為人知的一項權利,就是反對自證其罪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簡單來說,它規定:


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能被強迫作出可能使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證詞。


因此,美國人常說的 “I plead the Fifth.”(我援引第五修正案),意思就是:我拒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的回答可能會成為日後起訴我的證據。


這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完全背道而馳。


第五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第五修正案實際上包含幾項重要保障,包括:


  1. 重大犯罪原則上需要大陪審團起訴;

  2. 禁止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

  3. 禁止強迫自證其罪;

  4. 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5. 政府徵收私人財產必須給予公平補償。


其中第三項就是人們最常提到的”援引第五修正案”。很多人誤以為,國會問你問題,你就必須回答。其實並不是。


美國國會雖然有調查權,可以舉行聽證會,要求證人宣誓作證,但第五修正案同樣適用於國會聽證會。


只要證人合理認為:


  • 回答這個問題,

  • 可能將來被檢察官作為證據,

  • 或提供調查線索導致自己被刑事起訴,


然而,美國最高法院在 Kastigar v. United States (1972) 判決中確認,只要給予的是使用豁免(use immunity)+ 衍生使用豁免(derivative use immunity),這種保護與第五修正案保護範圍相當,因此政府可以強制證人作證。證人如果仍然拒絕回答,可能因藐視法庭或藐視國會程序而受到處罰。


也就是說,美國法律中的豁免通常不是說:


“你永遠不會因為這些事情被起訴。”


而是說:


  • 你的證詞不能作為證據。

  • 根據你的證詞發現的證據(衍生證據)也不能用來起訴你。

  • 但如果檢方擁有完全獨立來源取得的證據,仍然可以起訴你,而且檢方必須證明這些證據與被強製作出的證詞無關。

所以,聽證會上,有關參議員就以此向福奇作出警告。

在看美國電影時,常可以看到這樣場面,警察一邊給人上拷,一邊告訴這人: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你有權保持沉默。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對你不利的證據。

還包括:


  • 有權請律師;

  • 如果請不起律師,政府會為你指定律師。


這就是大家熟悉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

第五修正案與米蘭達權利的區別是:

第五修正案

米蘭達權利

來源:美國憲法

來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

1791年生效

1966年確立

核心:禁止強迫自證其罪

核心:警方必須告知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等權利

適用於許多政府程序

主要適用於警方羈押訊問(custodial interrogation)


所以:


沒有第五修正案,就不會有米蘭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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