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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动机和杀人事实的法律界定(兼谈市场换技术)
   




     杀人动机和杀人事实的法律界定(兼谈市场换技术)


原创 05/25/2019

美国的辛普森案件是一件著名的法律案件,甚至有全世界都知道辛普森人了的论调,但是最后法律上认为对他的杀人指控不成立!

 

因为对杀人案件的法律判定,不仅是杀人动机,而且杀人的手段,做案时间,做案工具,事实杀人结果,这几个因素缺一不可,是判定杀人罪的法律依据,如果有一个环节在法律上不能被认定,就无法判罪。

西方的宪法精神,西方的法制文明的核心,就是法律的程序正义是高于一切的,因为程序正义保证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也是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这就是西方民主法制的精髓,法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但是更不会冤枉一个好人。

 

目前美国对中过的市场换技术的指控,已经不仅是政治层面,和立场的层面,而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因为美方的指控是强调“强迫的”,强迫的就是不公平的!

如果上升到法律,这个“换”字是关键,这个“换”都是要通过具体的案子,来看执层面是怎样实施和完成的?

美方的指控是那些中美合资的公司,这也是我前面的博文中为什么用中美的合资案例来说明情况

 

中美合资,在合资的架构上,通常有几种情况:

 

1) 双方都通过现金出资的方式来完成股份的配比

2) 一方出有型资产(土地,厂房,现金),另一方出技术,一技术入股

 

美方到中国基本都看中中国的巨大市场,这个大家基本没有疑义,而中方大多是看中外国公司的优良技术,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性,所以中方很多的情况都是愿意出土地,厂房和现金,而外方企业技术入股,不少的外资公司是愿意技术入股的,因为大大合资案,需要的现金投入是不小的,在手的现金并不是所有的公司想拿就拿出来的,所以有些外资公司,反而是他们愿意以技术入股!

 

技术入股就需要以技术来作价,技术作价后,以股份的形式占比例,在这个情况下,那技术是需要转移到合资公司的,这个不是中国政府的问题,是律师和会计师都会做要求,因为这个已经反应在投资的合约中,和合资公司的账面上了,更何况,不把技术拿出来,合资公司如何生产产品?

 

这个情况不仅发生在中国,在国外的市场也不少,这个过程基本都是投资项目中讨论的重点议题,都是通过双方的律师及会计上来把关,通过双方董事会的决议,这里面如果有一方不同意,这样的案子是不可能完成的

 

而其中,律师会计师就是要负责,从专业的角度把关项目是否公平,是否合理,合法,当然最重要的是否保护来代表客户的最大利益(这里主要指美国律师)

而参与这类大的合资案的美国律师事务所,都是在业界经验丰富,有多年的国经验的,如果一个合资案美国的律师认为是不合理,不合法,也不公平,他们的合资建议报告是直接递交给公司董事会的,在这样的情况,董事会是没有人敢投同意票的,否则美国大的上市公司这些主管都别想再做了,一定会被小股东的Class Action 告死的!

 

 所以任何的指控,任何怀疑,都是要看执行的层面,对指控的犯罪,它的过程是如操作的,工具手段,犯罪事实是如何实现的,对一个没有犯罪经过,犯罪实施,犯罪结果的指控,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有关中国的市场换技术的话题,讨论的文章很多,但是大多数的文章都认为,中共就是有想获取西方先进技术的动机,中共就是想用市场换技术,中共就是想发展中国的先进制造和先进技术,这个如果在法律上是“犯罪/杀人动机”范畴,而且是否是属于“杀人动机”,这个应该需要有公检法的鉴定

Again, 如果有法制文明基础的人,你在谈论这类话题的时候,是否应去做些基本的功课,只少拿出一个案例来分析说明,中共在这方面的犯罪实施,犯罪过程和手段是怎样完成的啊?

 

法制文明不是喊在嘴上,一个人的人言行,一个人的文化,都能说明他法制文明的程度和是否具有法制文明的思想习惯!当然,也更是这个人的文化程度!

你连法制文明的思维习惯都不具备,谈什么民主?而恰巧是这些人,常常挂在嘴上的就是:“ 中国民主怎么实现,就凭这些人的素质”,说类似这些话的人,首先应管管自己的素质!你讲不清道理的,只会到处的撒片汤,但是,不需要干涉别人怎么讲道理,更不需要到处的挑事,挑事的本事和能耐,能说明你的见识高吗?也不需要认为在西方呆了两天,就认为自己文明了,就是属于什么High CLass,那不过是嘴上的high !


如果你对中国的市场换技术,都是通过你网上查到的资料,而这些资料究竟是犯罪动机呢,还是“杀人/犯罪的事实呢?稍微有点法律概念,稍微懂点法律的应该不难区分!我没想跟任何人讨论,在这件事上所谓的“犯罪”动机范围的话题,因为在我看来,没有任何的意义,特别是那些以政治立场代替是非判断的人,你人为的把问题转成了道理层面的!


有关道德层面,一百个人心里有一百哈姆雷特,所以在有关中国的市场换技术的议题上(即使是属于犯罪动机的指控),正反两方都有很多不同观点的文章有很多的都是人云亦云,把人云亦云的东西当作真理,只能说明,不懂的就是不懂!!


更更重要的是,任何一方的指控,哪怕是起诉书书,都是一面之词,没有经过法律的程序,把单方面的起诉书,当作犯罪事实,这个不仅非常非常的可笑,而且,基本可以判断,你不懂什么西方的法律,你不懂什么是法制文明,你更不懂什么是宪法精神,你懂的是强盗逻辑,因为任何一方的指控和起诉书,就可以判罪的话,这不就是谁想不讲理,就不讲理吗?无论是什么公司和机构的起诉书,都不是犯罪事实,这个很难理解吗?



法律你懂不懂无所谓,宪法精神,法制文明你文明了没有,都是你自己自证的,有理不在声高!



我很不幸的参与了这个议题的讨论,而我所有说的是用几个实例。我不过是希望,那些对议题下了结论的网友,那些对此议题指控的网友,给出一些具体的案例

以我的经验来讲,以为对美国对中国的投资案来讲经验来讲,我是不知道,这些在执行层面上是如何完成的?


其中的律师会计师都做了什么?他们怎么做到签署这个不合理,不公平的投资案的法律合约的?


这么多公司的,董事会们都是傻瓜吗,都是闭眼签字的吗?这些美国大的上市公司,牺牲了自己这么大的公司利益,都没有被Class Action 吗? Class Action 可是非常容易告赢的官司!


我就是想知道,他们是怎么做到的!

如果你知道,你说!

你不知道,就说不知道!不需要东拉西扯的胡搅蛮缠



 

 载录有切身经验的网友,案例分析!http://blog.creaders.net/u/13303/201905/348839.html







作者:城里的老农
留言时间:2019-05-24 16:50:12


亲身经历。我曾经供职的一个美国公司。想要把一个淘汰的机器卖到中国。因为这个机器当时已经数字化了。但是卖到中国的是个模拟的。价格大概100万吧。当时卖的时候,公司也有争论。会不会断了以后的财路?最后还是卖了。我在想中国公司拿到之后。就把它拆开。大概就知道这里面的思路了。因为其实这里面也是很简单的。我想也没法申请专利。但是对中国公司来说,他至少得到一个启发。主要是硬件方面的,数字化以后的硬件是现成的。后来没过几年他们做的机器,比我们的还好。我觉得这种例子。当时那个公司还觉得赚了。现在当然后悔了。现在说强迫的,是不是不太厚道?

其实不限于知识产权。比如公司的管理经营。只要一合资,中国肯定会学到。这个很像热力学里面的第二定律。其实这个世界上就怕是有心人啊。总的来说,中国是有野心的。只要你用心想学,一定能超过你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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