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福奇的聽證會看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與豁免
“On the advice of counsel, I respectfully decline to answer based on my rights under the Fifth Amendment.”
(在律師建議下,我援引第五修正案賦予我的權利,恭敬地拒絕回答這問題。)
在美國參議院的聽證會上,美國原防疫主管福奇110次引用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這一條文,拒絕答覆參議員的質問,這可能創造了該類聽證會引用的最高記錄。
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最廣為人知的一項權利,就是反對自證其罪權(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簡單來說,它規定:
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能被強迫作出可能使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證詞。
因此,美國人常說的 “I plead the Fifth.”(我援引第五修正案),意思就是:我拒絕回答這個問題,因為我的回答可能會成為日後起訴我的證據。
這和“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完全背道而馳。
第五修正案的主要內容
第五修正案實際上包含幾項重要保障,包括:
重大犯罪原則上需要大陪審團起訴; 禁止一罪兩審(Double Jeopardy); 禁止強迫自證其罪; 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 政府徵收私人財產必須給予公平補償。
其中第三項就是人們最常提到的”援引第五修正案”。很多人誤以為,國會問你問題,你就必須回答。其實並不是。
美國國會雖然有調查權,可以舉行聽證會,要求證人宣誓作證,但第五修正案同樣適用於國會聽證會。
只要證人合理認為:
回答這個問題, 可能將來被檢察官作為證據, 或提供調查線索導致自己被刑事起訴,
然而,美國最高法院在 Kastigar v. United States (1972) 判決中確認,只要給予的是使用豁免(use immunity)+ 衍生使用豁免(derivative use immunity),這種保護與第五修正案保護範圍相當,因此政府可以強制證人作證。證人如果仍然拒絕回答,可能因藐視法庭或藐視國會程序而受到處罰。
也就是說,美國法律中的豁免通常不是說:
“你永遠不會因為這些事情被起訴。”
而是說:
所以,聽證會上,有關參議員就以此向福奇作出警告。 在看美國電影時,常可以看到這樣場面,警察一邊給人上拷,一邊告訴這人: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你有權保持沉默。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你所說的一切都可能在法庭上作為對你不利的證據。 還包括:
這就是大家熟悉的”米蘭達警告(Miranda Warning)”。 第五修正案與米蘭達權利的區別是: 第五修正案 | 米蘭達權利 | 來源:美國憲法 | 來源: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 | 1791年生效 | 1966年確立 | 核心:禁止強迫自證其罪 | 核心:警方必須告知嫌疑人有保持沉默等權利 | 適用於許多政府程序 | 主要適用於警方羈押訊問(custodial interrogation) |
所以:
沒有第五修正案,就不會有米蘭達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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