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註:本網收到讀者“上海公民倪天英“的來信。來函照登如下。 萬維網媒體負責人:您好。我是上海公民倪天英,今年58歲。 我通過您向全世界憤怒控告中共法西斯政府舉一國之力對我進行13年的殘酷政治迫害。包括公安多次非法拘禁我,公安10次拒絕我驗傷要求,始終拒絕立案懲處拒絕我驗傷要求的多名警察,拒絕懲處把我打成輕傷的三名暴徒。 2011年6月20日我在上海遭人圍毆,我三根肋骨被踢斷構成輕傷的損害結果。但古美派出所不但不把我送醫救治,反而非法拘禁我,並用威脅手段10次拒絕我送醫驗傷的要求 。同時放走三名施暴者,事後又幫嫌犯進行一系列隱瞞掩飾,用大量違法犯罪行為處理該案,幫助數名違法犯罪警察和暴徒逃避法律制裁。我逐漸獲知真相後進行七年控告,但是政府公職人員對我犯了罪,在中國根本沒有任何人任何部門管,我找遍所有渠道都控申無門: 第一:我連續多次通過掛號信向下列政府官員控告閔行公安:溫家寶、習近平、李克強、王岐山、孟建柱、劉金國、郭聲琨、楊曉渡、栗戰書、趙克志、李強、殷一璀、高檢張軍、黃河、宮鳴、穆紅玉、第十四巡視組組長陶治國、第七巡視組組長劉卒、閔檢檢察長孫靜(礙於篇幅省略日期職務)。 第二:我連續多次通過官網向下列機關和政府官員寫信控告閔行公安:楊雄、張學兵、俞正聲、應勇、閔檢、高檢及檢察長曹建明、公安部、中紀委監察部、國家信訪局及局長舒曉琴。 第三:我找過下列政府官員當面控告:在滬期間中央巡視組、閔行公安分局楊儉副局長、古美路派出所盛所長、姜俊、閔檢信訪科姜科長、曹曉燁科長、張斌科長、朱福生檢察官、控申科韓建霞科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肖檢察官、市檢察院舉報中心、市監委4號(工號)接待人員等。 但是,我所有的控告材料全部被政府當廢紙處理,我講的所有控告話被政府當廢話。政府毫不理睬我的控告,始終拒不立案糾錯追責。 我的控告分兩大部分。第一部分:控告上海閔行分局古美派出所在本案中對本人有兩大違法犯罪行為。 一:古美派出所警長李堅、匿名處警、值班所長在案發日不但不對三根肋骨被圍毆者踢斷躺在馬路上的本人送醫救治,反而非法拘禁本人,並用威脅手段10次拒絕我驗傷的要求。同時當場放走三名暴徒,閔分局、閔檢至今未對上述警察立案追責。 二:古美派出所用大量違法犯罪行為處理對我的故意傷害案(共11條) 1:派出所辦案處理全過程對本案一切事項及相應法律法規,包括執法依據、法定程序、本人依法享有權利、監督救濟渠道等都應告知而未告知,違反《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二條、第八條(三)等法律規定,非法剝奪我的知情權、監督權,導致本人對本案一切事項都毫不知情。 2:陸一飛警官拒絕給我書面立案通知書,並且不告知拒絕的理由和依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陸同時拒絕給我受案登記表回執、接報回執單,違反《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68條規定。
3:陸一飛拒絕給我書面調解協議書,並且不告知拒絕的理由和依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4:陸一飛對本案的調解處理非法無效。因為已經立了案就不允許再調解處理。而本案是先立案,後調解。2011年11月30日9點20分分局信訪警官(電話:24062675)也跟我講:“派出所已經立案的案件必須作為公訴案處理,不能調解”。本案已立案的證據是(1):2011年9月30日、10月13日陸一飛兩次對我說:“正在走刑事程序,已經立案了”。(2):10月13日上午王利偉警官在派出所告訴我和母親當日已對三名嫌犯採取強制措施辦理取保候審。
5: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刑事案件不能調解處理,必須公訴。 6:本案不符合《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39章1(2)“情節較輕”的調解條件,本案情節很嚴重:三人圍毆一人,年輕人圍毆中老年人,時間長達十幾分鐘,手段極為殘忍,三人拳打腳踢把我打倒在地後用腳踢斷我三根肋骨,造成輕傷損害結果。圍毆者有保安,施暴地點在上海鬧市公共場所,上百人圍觀。事後我向網絡及境外媒體控訴,美國之音記者葉林在2011年8月6日採訪我後在該網作專題報道。 7:公安違反《執法細則》第39章不可調解處理的案件第5點“當事人明確表示不願意調解處理”的規定。我始終不肯調解,一再要求公訴。2011年10月13日我和母親兩次到派出所要求陸一飛做公訴筆錄,要求拘留暴徒,反對取保候審。但陸全都拒絕,他夥同分局刑隊王警官“霸王硬上弓”和我們調解,強行用民事賠償取代刑事懲罰。 8:公安濫用公權力惡意恐嚇誤導我,利用政府影響力施壓我接受調解。陸一飛逼迫我調解時威脅說:“上法院你勝訴的可能性很小”。
9:如果沒有立案,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刑事和民事部分進行調解。但只要已經立案,刑事部分就必須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走程序。民事部分即便調解,但調解結果也不影響刑事部分審理。 10:另外額外指出:退一萬步講,即使法律允許本案的民事部分可以調解處理,本案的調解主體也非法無效。因為公安不能成為調解主體,公安沒有調解主體的職能,它只有監督合法調解的程序,製作協議書的職能,而不能成為調解主體方。但本案調解從一開始談賠償到最後簽協議都由公安獨家包攬一手代勞,整個調解過程公安作為唯一的調解主體在黑箱操作。只有陸一飛、刑隊王兩人單方面跟我們談,單方面跟我們簽協議,嫌犯一方沒有人在場參與。第3和第10條公安違反《執法細則》第39章第4、第5點“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在場,必須給當事人協議書”的規定。 11:公安在調解協議書上對我撒謊欺騙。陸在協議書上寫: “不追究刑事責任 ” ,我提出反對要劃掉這幾個字,刑隊王堅決不讓劃掉。我說: “ 刑事責任不能調解,要公訴” 。刑隊王說: “在派出所調解都是民事和刑事捆綁在一起解決的,不能分開解決。全國的派出所調解協議書都一樣,如果不追究民事責任,就同時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我是學法律的,我會不懂嗎? ”因為他這樣講,我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了字。但後來我了解根本不是這回事,詳情見上述第4、第5、第9、第10條所述。
對於我指控公安處理本案有上述11條違法犯罪事實,分局和派出所始終用違法手段拒絕解釋和糾錯,始終重複“調解了,拿錢了,銷案了”的陳詞濫調妄圖把非法調解合法化,逃避追責。公安調解處理的非法無效,除了上述11條違法犯罪行為外,我還有五項指控:第一:在司法方面,公安是專業職業運動員,我是業餘運動員。公安利用占據的國家公權力,知法犯法,執法枉法。第二:本案調解從主體、程序到協議都具有非法性質特證。程序如果違法,其結果一定不正義,其決定一定違法。第三:本案處理的非法無效,我是事後才逐漸查明。因為公安利用我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法定程序、被害人權利,監督救濟渠道等,不但不履行告知義務,反而對本案的一切都惡意隱瞞,並且趁機全部用欺騙誤導恐嚇、歪曲事實、弄虛作假、違反法定程序等手段處理本案。 第四:公安執法全過程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公安辦案時始終對我設置重重障礙,刁難作梗,操縱司法,造假卷宗,隱瞞真相,隱匿證據。警商勾結,對明知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責的人,用違法手段故意包庇,掩飾其犯罪事實。派出所設圈套主導並操作本案非法調解,強制把刑事案件民事化,不使暴徒受到追訴。立案後,違法撤銷對三名暴徒的強制措施,使其不受偵查、起訴、審判。公安自己都違反本應由其維護的法紀,本案的程序關、法律適用關完全不正義,我在一切都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調解”,事後才逐漸了解事實真相。第五:事後長達七年公安繼續違法,始終拒絕給我五份證據材料,以阻止我對公安罪責的追究(見下述)。 綜上,公安在本案處理中存在11條違法犯罪行為和本人五項指控,只要其中有一條是事實,調解協議就非法無效,何況條條是事實。因此公安的調解處理沒有法律依據,不符合法定程序,對本案處理完全非法,調解協議沒有任何法律效力,我不承認公安的非法處理結果。相關警察的上述犯罪已觸犯《刑法》非法拘禁罪,報復陷害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循私枉法罪,循私舞弊罪,應依法追究其罪責。因此,我控告的第一部分既要追究公安10次拒絕我要求驗傷的罪責,也要追究公安用違法犯罪手段處理對我的故意傷害案的罪責。 第二部分:控告閔行公安和閔檢長期對我踢皮球唱雙簧不作為,拒不立案糾錯追責。市檢及第一分院、市監委濫權瀆職用暴力侵害我人權的手段來拒絕受理我的控告。 2016年我給習近平、陶治國、郭聲琨寄掛號信後,閔分局寄給我“滬閔公(信)不受字(2016)438號告知書”,說我的控告屬檢察院職權範圍,指定叫我向閔檢控告。同年10月20日我到閔檢向代理檢察長曹曉燁和控申中心朱福生檢察官遞交“刑事控告書”及附件證據,朱作了筆錄收下材料後二個多月不給我任何答覆。同年12月28日我又到閔檢遞交“再次要求閔檢履職立案申請書”,但朱仍拒絕立案,說已把我所有材料轉交閔分局。並耍弄我,朱不以檢察院的名義向公安調取證據材料,反而在不出書面證明的情況下,口頭要我以個人名義向公安索取立案通知書、調解協議書、銷案結果、三名嫌犯姓名、市六醫院X光片才肯立案。我在同年12月30日、2017年1月5日兩次到古美派出所索要上述材料。接待我的姜俊拒絕給我材料,說只有閔檢按正規途徑辦正規手續才能調取這些材料。我說立案通知書、調解協議書、X光片本來就屬於我私人物品,不屬於派出所檔案,派出所侵占扣押是違法侵權。但姜既不答覆也不給材料。1月5日派出所所長接待日,盛所長接待我時也拒絕給我材料。我要求姜俊、盛所長出具拒絕給我材料的書面決定,他們都違規拒絕出書面決定。1月9日我到閔檢向控申科長韓建霞和朱福生轉告派出所不給材料的理由,要求閔檢向派出所調取材料或給我開具索取材料的書面證明,韓無理拒絕還對我拍桌子。 1月12日閔分局局長接待日,楊儉副局長接待我時也拒絕給我上述材料並拒絕出書面決定。他說:“有些程序閔行檢察院完全可以自己啟動,沒必要叫你到公安拿材料。只有法律監督機關才能處理你的案子。調解協議書你簽了字,可以不給你。立案通知書也可以不給你。閔檢沒有把你的材料轉到閔行分局”。叫我找閔檢控告。我當天到閔檢把楊儉這些話轉告朱福生,但朱既不處理也不書面答覆。1月19日閔檢檢察長接待日,接待我的張斌既拒絕立案又拒絕書面答覆,叫我找閔分局控告。1月23日我再到閔檢向朱福生遞交“第三次要求立案申請書”和給孫靜檢察長立案申請信,朱收下後拒絕出書面收據並至今不給我任何答覆。 2016年10月19日我到閔檢的上級機關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控告閔檢和閔分局演雙簧拒立案。但卻遭暴虐對待。第一分院對我採取三項違法舉動。 一:我向控申中心肖檢察官申明:由於我向閔檢控告閔公安長達6年,但閔檢始終拒不立案。法律規定:上級檢察院在必要時可直接立案偵查下級檢察院管轄的案件。但肖始終拒絕接受我的刑事控告書,堅持要我向閔檢控告。二:我文明地坐着談情況,第一分院卻對我如臨大敵。10點左右,期間跟肖有過耳語(查出我是維穩對象後在密報我信息)的嘴上留鬍子的門衛帶頭對我動武,把坐着的我一把拎起來,暴力推搡我。然後七、八個保安、特勤一擁而上,用暴力把年老的我綁架劫持到第一分院大門外。我要進去,他們用武力按住我身體制止我進入。 三:我要用手機拍攝違法者取證,但對方再次侵犯我的人身權利和公民權利,用武力按住我制止我合法拍照取證。公民有權對執行公務者拍照監督,何況我是為自己被對方侵犯而取證,但在強權壓制下我無法實施該權利,只能屈辱和毫無尊嚴的遭受暴政欺凌。
第二天起我打12345、市檢察院24079000、12309、第一分院32267226控告第一分院對我的暴力行為,但對方不是掛斷電話就是拒絕受理。市長信箱和高檢對我的控告踢皮球不受理,同年11月9日高檢網站“職務舉報信箱”回復拒絕受理我的控告,叫我向上海政府信訪局控告。同年10月23日,24日,11月27日,28日市政府信訪局網站每次都回復拒絕受理我的控告,叫我向檢察院控告。市檢察院網站“職務犯罪舉報”、“檢察投訴信箱”、“網上信訪”三個渠道都永遠拒收我的控告信,永遠對我關上控告之門。 2016年8月陶治國組長巡視公安部期間我寄給他的掛號信,同年12月被政府以6頁信紙完全裸露的內頁外貼、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方式退還給了我。這起侵犯公民通信秘密隱私權的刑案,古美派出所接報受理後至今不偵查處理並給我答覆。2018年4月10日我到市檢察院控申舉報中心控告公安和閔檢,接待檢察官拒報姓名,拒絕受理和收取材料,叫我向市監察委控告,並拒絕給我書面答覆。第二天我到市監察委來訪接待室控告公安和檢察院,接待人員(自稱工號4號)拒報姓名,拒絕受理,拒收控告材料,拒出書面答覆。叫我找公安。我說已向閔分局楊儉、市局張學兵、公安部孟建柱、劉金國、郭聲琨控告過但至今仍不解決,指出他不履行職權範圍內的監督職責違反了《監察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一)、(二)、(三)、第三十五條(對報案舉報,監委應接受並按照規定處理)等法律,他竟叫保安把我扭送出市檢委大門。2018年4月16日我到市政府、市人大、市公安局信訪辦控告並遞交材料,但都被拒絕受理。中共政權已徹底緇嶧髏セㄎ魎夠暈曳噶俗錚咕俟抑Ψ舛濾鋅厴昵潰藝冶樗星藍伎馗嫖廾擰� 公安長期對我進行嚴酷的政治迫害,多次恣意侵犯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2006年6月近10名國保和公安以我在Google的“政治論壇”、“中國政治”等網上論壇發表題為《中共罪惡滔天,我發布人類歷史上最有價值的驚世大提醒》的文章而對我進行政治迫害,非法侵入我家,在沒有任何合法手續情況下,不但搶走我的電腦和日記本,還搶走我一批極其珍貴价值連城的文革時期上海造反司令部印製的限量出版物,至今不還。並且拘留我10天。還在我失業無收入,符合低保標準卻不給我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下,國保和公安兩次脅迫我繳付物業管理費。公安還脅迫我母親商鋪出錢訂“上海法制報”和“人民警察”雜誌,強迫購買防盜報警器。2013年8月25日因我在網上發表反共言論,數名國保在我不開門的情況下長時間用暴力猛砸我家入戶防盜門(導致門變形),侵入我家逼我寫不得在網上反共的保證書。2016年3月11日和6月30日,4名國保和公安又因同樣原因到我家恐嚇我。2017年3月10日,我在居住宅小區被年輕壯漢林之洋無端追逐攔截並毆打,造成我雙手流血的輕微傷損傷結果,但閔行公安對具備15天拘留資格的“尋釁滋事”和“毆打他人”雙重罪名的林之洋不作任何處罰和經濟賠償。我到閔行區政府行政複議和到閔行法院行政訴訟,閔行區政府和法院也枉法維護公安的非法決定,不處罰林之洋。 因為我的網上言論,使我長期生活在中共的國家恐怖主義威脅、恐懼和迫害中。公安和國保對我的政治迫害已經構成非法拘禁罪,報復陷害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循私枉法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搶劫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虐待罪,迫害罪,酷刑罪。長期以來我一直要求當局立案調查和追究公安對我的迫害和上述犯罪,但中共政法系統用犯罪手段對待我的控告。公安通過侵占本人私人證據材料叫我憑空向閔檢控告的手段,來阻止我要求立案追究其罪責。檢察院、市監委理應履職監督,有職責介入,也有權力介入追究公安罪責。但檢察院、市監委瀆職,包庇公安違法犯罪。閔檢既自已不去調證據,又明知不出書面手續派出所不會給我材料,卻只憑口頭一句話叫我到派出所要材料,否則不立案。公檢法監串通勾結唱雙簧,互踢皮球不作為。他們凌駕於法律之上,濫用職權,踐踏法制。不履行法定職責,無視法律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和辦案規定,對屬於其法定職權範圍內的職責應作為而不作為,當面一再拒絕受理本人的控告,並且都故意把一切事項用口頭告知我,始終拒絕給我任何書面依據、憑證、答覆、決定和告知書,來共同阻止對公安在本案中的罪責進行立案調查和追究。證明這些機關是沒有法制不講規則的黑惡組織,對待公民維權的行為方式完全是地痞流氓,而根本不是正常的國家機關。 全世界都知道,當今中國是一個公檢法濫權胡作非為的年代。中國政法系統現狀是:公安局犯罪,檢察院包庇,法院枉法。中共只要犯下一個錯誤,必然會用第二個錯誤去掩蓋第一個錯誤,而不會糾正錯誤。中共司法辦案幾乎都是冤假錯案,中國的法治就是一場兒戲。中共政權是司法在犯罪,罪犯在司法。如此藐視法律,肆意妄為,可見中共司法檔攪說欠逶旒�、慘絕人寰的地步!由於中共暴政對我關上所有控申之門,世界總要為我打開一扇窗。因此我向貴媒體求助,請求您向國際人權機構、人權法院、美國總統特朗普、負責人權的副國務卿、美國國會人權問題核心小組主席弗蘭克•沃爾夫議員 Frank crff、 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羅伊斯 Royce、外委會亞太小組主席邵建隆、馬可•盧比奧議員Marco RUbio、約翰•麥凱恩議員 JOhn McCain、南希•佩洛西 議員 Nancy Pelosi、凱洛琳•巴塞洛繆議員 Caroline Bartholomew、克里斯•史密斯眾議員 Chris Smith、 安格爾眾議員Angel 、 謝爾曼眾議員Sherman、美國國會人權小組、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轉達我遭到中共長期政治迫害的信息及我的訴求,希望得到他們的大力聲援和幫助,向中共當局施壓干預,要求中共當局專案處理我對公安的控告。對我的“刑事控告書”立案調查,歸還我所有財物,對所有涉案警察和刑案嫌犯追究刑責。再次懇請您為我伸張正義,謝謝。 控告人:倪天英 電:18021019099 201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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