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與現實 今天,安納波利斯又發生了一起槍擊案……,心情有點晦暗,不知道明天將會發生什麼? 想起三月份寫的一篇文章始終沒有曝出來,現在重新把它拿出來,一聊慰籍。06-28日中午。 社會上的很多災難,往往犯的都是基本的常識錯誤。 佛羅里達州帕克蘭校園槍擊慘案已經整整過去一個多月了,由此而引發的人們關於槍支是否應該管控的討論,也已經漸漸的有些平淡下來。當槍擊慘案剛剛發生之後,人們被激情所控制、被以往的政治觀念所矇昧,人們感情用事,對此而進行的討論失去了應有的客觀與理性,往往陷入泥沼而不能自拔。但當事件漸漸遠去,當人們的心情恢復平靜下來之後,卻較為容易有耐心地傾聽別人的意見,並能夠從中發現合理的因素,用於改變或修正自己以往的認知。 我不反對人們擁有槍支,但我支持要對槍支有一個較為嚴格的管理。之前,我也寫過文章《不要讓政治觀念蒙住你的雙眼》,來表達我對槍支管控的態度,今天,我想就兩個反對槍支管控的理由,來進一步表達我的感想。 一、持槍是為了預防、反抗政府。 我們知道,美國是一個三權鼎立的複合式民主政體,其各級政府互不隸屬,其組成和擁有的權力,都直接或間接來自於多數人們的授權。它不像專制政府那樣,受一黨或一人所控制,其政府從上到下逐級授權,你反對那怕是最低級的一個政府,其實質也等於反對整個政府。 所以在美國,你說要預防和反抗政府,首先你就要確定你要預防、反抗的是哪一個政府?如果你是從黨派觀念出發的,那你就要確定你反對的是那個政黨執政的政府?如果你是從政府的行為表現出發的,那你就要確定你反對的是政府的哪個部分? 民主政體一個最鮮明的特徵,就是它主要是通過健全的司法機制,來解決社會的絕大部分矛盾,而不是用權力來控制或解決社會的基本矛盾。在美國,如果你和任何一級政府或是政府中的任何一個雇員發生矛盾,或者是你發現任何一個政府或政府的雇員,不管其級別有多高——直至總統,有不當的行為,你都可以訴諸法律來解決,沒有任何人可以站在法律之上。 舉例來說,你要預防和反抗的就是聯邦政府,那麼你是怎樣感受到或是怎樣鑑別出來的,這個聯邦政府有你需要用槍來預防和反抗的理由呢?而這個理由僅僅是你一個人的,還是也代表了一部分人的觀點?如果僅僅是你一個人的理由,你應該首先檢討一下你自己,是否你認為的這個正當理由,來自於你自己的偏激於虛幻的想象;既便是一部分人的觀點,如果訴諸於司法也不能得到理想的解決,也可以通過自己手中的選票來影響或改變政府的狀態,以慢慢地達到自己理想的效果。 如果司法和選票也不能改變你所要反對的政府的狀態,從世界文明歷史的發展來看,那它就一定是一個專制的政府!而以美國現在的政治現實來看,在一定的時間之內,實現這種可能將是微乎其微的! 美國是一個三權鼎立的政治體制,三權即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約,整個政府運轉必須以憲法為準繩,任何人不能高於憲法之上。如果一定要在美國假設出有一個人來組成一個想象中的專制政府的話,那麼人們能夠想到的也就只有總統了。 總統是三軍總司令,有權調動軍隊。但軍隊是國家的軍隊,不是黨的軍隊,更不是總統的軍隊。軍隊效忠於憲法而不是總統個人,當總統的指令違反憲法的時候,軍隊有權不執行總統的命令。 總統一般自然成為本黨的領袖,但和本黨所屬的議員並非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雖然總統能夠影響本黨所屬議員的觀念,但議員是受選民的委託與授權的,直接能夠影響議員行為的,不是總統而是所屬的選區的選民。 雖然總統有權提名最高法院和聯邦法院法官的人選,但核准這些法官的任命權在參議院,是間接代表多數民意的,雖然法官可能受提名的總統或相同相近黨派觀念的影響,但基本上所作法律上的裁決是要符合憲法規定的,在歷史上也常常有大法官做出和提名總統意願相反的決定,如果大法官的裁決於憲法規定上有明顯的故意錯誤,參議院有權來彈劾或定罪這些犯有錯誤的聯邦法官。 總統雖然是內閣首腦,內閣成員是其雇員,按總統的指令辦事,但並非代表着內閣成員一定要效忠總統,這和專制體制下的政府高級官員要效忠政府領袖是截然不同的,總統雖然有解僱內閣成員的權利,但內閣成員效忠的是憲法,是為國家辦事的。 而和專制體制最不相容的就是美國的聯邦政體!美國的各個州都是高度獨立的,除軍事外交外,各個州的基本社會治理,都是按照其州的法律來進行的,這也是我們常見的很多聯邦法律或是總統的行政命令在一些州中得不到執行的現象發生。 基於以上的種種原因,要想在美國實行專政政體,恐怕要比"一頭牛鑽過針眼還困難。" 但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以"持槍反對政府"作為一個理由,來反對對槍支進行合理的管控呢?我想這些人除了為反對槍支管控找出一個虛幻的理由之外,還有就是受一些人的蠱惑,對憲法第二修正案,甚至是獨立宣言有一個虛假的認知。 對於一部憲法,一個重要的歷史文獻,如果不能了解其產生的社會現狀和其發展的前因後果,你就很難對此有一個較為準確的理解和掌握。 我之前也曾寫過《關於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前世今生》,來概述"關於憲法第二修正案,授予民眾持槍反抗政府的觀念"是錯誤的。今天不想在這裡累述過去已經說過的觀點,只想用時間段將《獨立宣言》和《憲法第二修正案》串聯起來,讓讀者在時空上有一個感覺,以幫助讀者能夠更好的理解它們。 《獨立宣言》發表在1776年7月2日,開宗明義便講:"在人類世界中,如果一個民族不得不解除與另一個民族的政治聯繫,想要獨立成為世界列國的一員,取得自然法則和上帝賦予他們的獨立平等的地位。出於對人間輿論的尊重,他們必須宣布自己不得不獨立的原因。" 接下來它寫到:"……如果政府為了某個目標無休止的濫用職權,橫徵暴斂,充分證明它要將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的話,人民便有權利,也有義務,去推翻這個政府,……。" 只要認真地讀過《獨立宣言》,其實並不難理解,在這段話中所講的"政府"所指的是誰?在獨立宣言發表五年之後生效的《邦聯條款》和12年之後正式生效的《聯邦憲法》都沒有賦予"民眾在一定的條件下可持槍反抗政府"這樣的權利 美利堅合眾國《邦聯條款》,於1777年11月15日通過,1781年3月1日正式生效。邦聯條款下的美利堅合眾國是一個鬆散的聯盟體,各加盟國擁有完整的獨立的主權。在其第六條第四款中寫到"……任何成員國均不得在和平時期擁有任何軍隊,但各成員國應隨時擁有紀律嚴明、武裝精良的民兵,……。"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於1787年9月17號通過,1788年9月13日正式生效。此時的美利堅合眾國介於聯盟體和實體國家之間,如稅收等法律政策直接落實到民眾身上而不是直接對加盟體。在第一條第八款第十二項:募集並供養陸軍,……。第十三項:裝備並維持海軍。 這些條款的通過,引起了那些強調州主權論的人的憤慨與警覺,他們擔心"聯邦政府"日後會變成另一個"英王朝"而騎在各州的頭上。於是,在討論批准通過聯邦憲法的時候,各州附加了不同的"修正案",意在加強對聯邦政府的約束。《憲法修正案》於1791年12月15日,正式成為聯邦憲法的一部分。 憲法修正案是由代表弗吉尼亞州的詹姆斯傑斐遜正式提出的,他在演講大綱中直接寫到:憲法修正案是重要的,但並不是必不可少的。 在第二修正案中寫道: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成員國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在司法實踐上。在2008年的"赫勒案"和2010年的麥克唐納案之前,憲法第二修正案一直保護的是集體權利,直到這兩個案子在最高法院裁決後,憲法第二修正案才變為保護個人持槍的權利。但在對於槍支的管理上,斯卡利亞大法官也說:擁槍的權利並非是絕對的,對於槍支的管理是各州的權力。 現在有一些人認為憲法第二修正案,是用來"保護民眾持槍反抗政府"的,我認為這一觀點是沒有事實依據;用憲法第二修正案來反對對槍支的合理管控也是荒謬的。 第二、持槍是用來保護自由的。 "持槍是為了保護自由",是一些人反對管控槍支的基本理由之一,步槍協會的CEO在今年的共和黨行動大會上也說:強制管控槍支,將使我們美國人失去自由。但具體將失去怎樣的自由或怎樣失去自由,他和那些人一樣,卻沒有詳細的說明。 在美國談論自由,是一個非常廣泛的話題,但如果把它當作反對槍支管控的一個基本理由的話,應該要有一個具體的所指,即:槍支保護了你的那些自由,如果失去槍支的話,你的這些自由將不復存在。 有人可能會說,槍支保護了我的生命財產自由。真的是這樣嗎?當有一天,有一個人擅自闖進你家,對你的生命財產圖謀不軌的時候,你真的可能用你的槍來保衛你的生命和你的財產;但當有一天,有兩個人或可能是四個人,拿着殺傷力比你擁有的更大的槍支來圖謀你的生命和財產的時候,你的槍還能真正保護你的生命和財產嗎? 所以說,用槍來保護自己的生命和財產的機會是偶發的、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既便是在你的家裡。有那麼多人沒有槍支,也沒見得他(她)們的生命與財產就一定會失去。真正保護你生命與財產的基本要素是一個健全的法治系統:殺你的人將會受到懲罰;圖謀你的財產,將會被清還,而這是常態的、是相對絕對的。 如果有槍就有生命與財產的自由的話,那也一定是只有擁有槍支最多的人,才有生命與財產的自由! 人民歡迎組建一個政府,建制一套民主法治的制度,就是為了能夠得到自身力所不及的保護,當然為此,人們也要失去一些自己絕對的自由,用以尊重它人的自由和整個社會共同的自由。 當年,華盛頓在辭去大陸軍總司令的時候,他說:"正如刀劍是維護自由的最後一種手段,當自由牢固確立起來的時候,最首先應該擱置的就是刀劍。" 現在,美利堅合眾國建制已經有240多年了,為什麼我們現在一些人還要抱着用槍來保衛自己自由的想法呢?更何況我們現在談的只是怎樣對槍支的合理管控! 如果說你反對槍支管控是從你的個人安全的角度出發的,那麼槍支管控就是從整個社會的安全角度出發的。為什麼你要從個人的安全角度出發,而反對從整個社會安全角度的出發而採取的控槍措施呢?殊不知這種從社會安全角度出發的控槍措施也會保護你自己嗎? 在這次佛羅里達校園槍擊案遇難者中,有一個叫海梅.古藤伯格的,她的姑姑寫了一封致全美國的公開信,其中的一句話一直在我的腦中震盪:"我的朋友和同胞們:你的槍不在保護你,你的槍正在殺死我們的孩子。為什麼你們對某種槍得偏愛比我侄女的生命更重要?……。" 這是失去親人的吶喊,還有那麼多破碎的家園掙扎在痛苦之中,你可曾憑心問過自己:你那虛幻的保衛自由的理由,是否比他(她)們的痛楚,更值得社會關注? 李江 03-24-18。 於西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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