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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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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价 2017-03-31 07:20:55

看到辱母杀人案,想到此类事件冰山一角,属于发展的代价。

商业竞争是资本主义的产物,要学就得尽快全面的学,保障平等竞争中所需的基本规范规则,得像有经验的资本主义社会学,因为他们也曾经付出了同样的代价才得到了知识,包括金融,借贷,催债等一系列的规范,服务,法律措施,以减少纠纷。

集权社会学赚钱,学发展经济快,因为钱可以先流进权的口袋,这是更方便的动力,但学规范总会慢几步,所以必然会有因商而扯皮遭殃的事增多,导致刑事案件,有因就有果,这属于立法部分。

执法呢?

由 非刑事而起因,导致刑事案件之后呢,性质变了,属于刑事执法范畴。 在美国,非法拘禁,SWAT 马上就到,这是本人亲眼看到的,若对人质有威胁伤害,一定会勒令放人,一次一位女性被男士关在房间,男士没想到刚从八楼窗口过一下就被 SWAT一枪击毙,那么就不会产生女士后来可能的相反后果,这就是谁先非法限制他人受宪法保障的人身自由并暴力侵犯,谁先遭殃的执法逻辑规则(无论什么非 刑事原因)。当然,有时会出现执法过度,因此需要回归到立法和训练部分来不断细化追责,让执法者的权力被限制的可追可查的范围。执法过度多半对刑事犯法违 规在先者不公正,也存在误判误伤其它方面的问题,但执法无力多半对无刑事犯罪受害者伤害更大(fail to intervene,是警察执法可被诉讼的理由之一), 那么后果就给司法带来了民与民,民与警之间的多重矛盾。

司法呢?

首先需要从系统减少审判刑事案件会存在的各种心理和人性的弱点,包括压力,偏见,惯性等等,而对于本身立法执法又问题不少的前提下,案件的复杂度更大,超越了人的承受极限,需要考虑的首先是分压减恐,否则难以靠近公正,进而可成为仇恨报复等新的另类问题之根源。

这三方面的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单调效低。 一旦社会问题积累就说明必须对三方面深入统改,对因的杜绝不够,就只能从果中一步步学,哪里都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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