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感觉自身遭到不公正待遇和权力的威胁时,首先呼吁的是依法。接下来应想到的是什么法才能保护自己。
如果法不细或不在,那么依法就落空了,如何填补这个真空地带呢?
简
单的说,美国宪法第5和第14修订条(fifth and fourteenth
amendment)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不受政治权力直接侵犯而补宪,即必须遵循“due process”
的法律程序,也就是说必须先依宪才能依法,宪政的实质就是限政,即限制政治权力实施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越宪法赋予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力。
如果朝这个方向去推进,还存在 dilemma。
比如,反贪腐。
如果通过现金行贿受贿,一般难找证据,多半是通过检举,人证和自认。美国上述宪法的两条限制了权力机构对公民的非刑事案件直接拘留,逼供,抄家没收财产等违反公民权的手段。那么执政者会先补宪后反贪吗?会约束直接追查现金贪腐(如电视剧)的行政权力吗?百姓能认同吗?
说明反现金贪腐有自身的难度,只能从多方面防止和减少这类行贿受贿。
决策、批项、任职等集权操作方式和不透明过程促成了行贿的动机,全民现金交易宽便无监强化了受贿的诱惑。
因此,分权限政即是到达防贪减贪目的的途径,又可避免因反贪过程持续加剧循环而积累补宪依法,激化矛盾,新建秩序和靠近公正的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