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媒体中看到对某大学师生关系的评论。
大致分为三种性质: 师生恋,性交易,性骚扰。
讲一点在美国看到的情况。记得两年前哈佛大学新规定教师不允许与本科生相恋,其它大学规定不一。抽象分析如下:
第
一层关系 – 师生恋。 禁止师生恋的理由主要是本班生与教师的利益冲突(conflict
interest),非本班生有可能将变成本班生,具有不公正的可能性,所以避免在先。不作此规定的学校也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师生恋多了,有
complains,也会引起管理层的注意而立规。
第二层关系 – 性交易。 这已经超越了校规,是违法行为。对第一层的防范可以减少第二层的机会,但不能保证无故意违法的行为。 另外,教师以泄题和不公正判分的任何交易行为都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违反教师规则,属于行政管理或法律规范的范畴。
第三层关系 – 性骚扰。 如果有第一层规定,应该可以逐步减少。 另外,学校如果建立投诉机构和心理辅导也会有帮助,也属于行政管理或法律规范的范畴。
若泛而不治,属管理问题; 若治而无果,属体制局限(道德与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