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没关注过刘晓波判罪细节,刚刚阅读后看到主要两条罪名 (点击此处),一是造谣诽谤,二是试图煽动颠覆现政权。 判罪书中写到:
刘晓波在文章中造谣、诽谤:“自从中共掌权以来,中共历代独裁者最在乎的是手中的权力,而最不在乎的就是人的生命”;“中共独裁政权提倡的官方爱国主义,是‘以党代国’体制的谬论,爱国的实质是要求人民爱独裁政权、爱独裁党、爱独裁者,是盗用爱国主义之名而行祸国殃民之实”;“中共的这一切手段,都是独裁者维持最后统治的权宜之计,根本无法长久地支撑这座已经出现无数裂痕的独裁大厦”。 刘晓波在法庭审理中辩称:自己无罪,自己只是行使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自己所发表的批评性言论,并未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害,也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如果你是一名法官,看到了原告被告双方均呈现出的事实和观点之后会如何独立得出自己认为的公正判案呢?注意:法官不是政治家,与个人的政治观点无关。是以最大程度根据已有的标准来衡量判断是非。若定义不明,概念不清,事实不足,存有疑问时是否给予 the benefit of doubt,这是美国判案的原则,以减少个人为系统不完善而承担的痛苦, 这是文明进程中的一道坡,上坡是需要花气力的。修改和完善法律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不是等待极少数人去填补漏洞。
在想,不知诺贝尔和平奖的颁发过程是否如同其它学科一样需要对全部事实严格审查,讨论,争辩,分析每一句言论的性质,再来对照宪法和法律条文细则独立判断,是否违法,是否遵循了和平抗争的原则同时遵守了该国的宪法。本人还没学习这方面的文件。国际社会提出了现代文明标准的参照供每个人思考。换句话说,如果文章中充满污秽用语或者造谣诬陷他人的具体事实,诺贝尔和平奖会授予这样主张倡导民主的号召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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