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好像在大眾言論中看到不少民主與法治關係的觀點。 大意是只要有了公平的法治就不需要民主(大意指多數人選舉決定的民主方式)。
首先需要思考公平的涵義。
合理,公平,正義等詞彙常常相聯,到底什麼是公平呢?
比如,你不喜歡被罵娘,他也不喜歡被罵娘,大家都同意不罵娘,由此形成共識後便用來規範言行,誰罵娘就用這個是非標準來衡量對錯,估計人人都感覺是公平的,於是形成了言行是非道德的黑白範疇。
再比如,
你說發展某項經濟項目可為某個群體區域增加收入,他說此項目不適合,因為水源短缺,污染嚴重。
最後出現的結果是3人同意7人反對,該不該上誰說了算,誰對誰錯呢?若共識性差的利益糾紛被圈進了黑白範疇,最終是否得採用強制性方法制定政策和法規?
而這 3個人無論商不商量,同不同意都是長期的決策者,那麼這個層面的公平和正義的基礎在哪裡?道理何在?
再比如,當你被指控經濟犯罪時家人員工被長期失去自由,你可以說自己同意這種法律規定和執法方式,這樣對待自己的家人是可以接受的,但有人認為這不是公正的立法和人性文明的執法方式,要反抗。
你如何說明自己的方式就一定比他人的追求更文明更合理呢?能達到什麼樣的共識?所以需要平等表達思想和觀點,從尋找真相和講理的起步開始,才知道可以到達何種程度的共識。
這樣的具體事件不斷增多,採取對待黑白的方法就會愈演愈烈,解決問題的人力物力資源就愈加欠缺,於是解決矛盾的方法可能會進一步粗糙,造成更深層次的不公正,產生個人和群體性的各種訴求反抗手段,方式的性質也隨之而變。
因此,在利益相關的決策立法中,如何細緻講理,平衡各方利益,高度共識的決策方式,是減少執法司法中靠近公平正義之根本障礙的重要因素,是基礎。
有人會說,立法決策方式的繁瑣會影響效率,不錯, 這是一對矛盾。
在發展初期可能對物質的需求更迫切,私有財產極少,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對安全的憂慮,對環境的破壞,對不平等競爭的反感都不顯著,包容空間大,機會多。
當發展到中期,這些狀況都發生了變化,若不改革方式,想達到公平正義的效果就難以實現,這是由因果規律決定的。單一事件是偶然,相同的因就會產生多個相同偶然的果,成為必然。
無論是實踐者也好,旁觀者也好,因果規律不變。
建立不了共識便建立不好秩序,效率的意義又何在?
對公平的理解,公平的方式, 民主的概念, 法治的依據都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隨着時代的發展,“代表真理” 的共識度已與半個世紀前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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