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付民 第二章、什麼是多因邏輯 第一節、多因邏輯的基本特性 1、多因邏輯不受“概念(抽象)邏輯學原理”的限制 概念邏輯,通常是規定(體現)反映事物的本質(性質),但它不去反映事物的現象(形狀)。它會忽略事物的現象、結構與變化特性,會導致邏輯學認知價值的嚴重缺陷。因為,只有把被反映事物的本質、現象、結構與變化特性全都掌握,才能避免產生各種認知錯誤。反映事物的現象、結構與變化特性,不能被“概念間的推理公式”所限制,因為“推理公式”通常只能建立在“單因模式”之上。 “內涵和外延”的邏輯學結合,是《概念邏輯學》試圖彌補認知缺陷實現“完整性認識”的邏輯學方法(理念)。用“充足理由律”去強化內涵與外延的邏輯關聯性,也難以避免出現各種各樣的認知錯誤。因為“外延”不被“多因原則(原理)”支持(或明確規定),就無法真實(具體)的體現“系統結構與差異變化”。 依靠記憶功能與感知功能,人們藉助各種間接知識:文字記載、視聽表述等,可以實現對各種事物的“綜合認知”。這種綜合認知既是在運用(結合與分析)諸多相關信息,也是在藉助各種邏輯原理和規則來產生出“多因結論” ,實現整體認知。 抽象的哲學化思維模式是傳統邏輯學原理的基本特徵。抽象的“概念化”思維與嚴謹的“推理形”思維模式的結合,不僅可以有效地提高人類認知能力的“精準性”,也能夠強化人類認識的“正確率”。然而,推理公式的“單因化局限”與概念思維的“抽象化(片面化)”都會影響或抑制人類認知活動(標準)的“完整性”。完整性認知,無疑是有益於提高人類文明的認知標準。擺脫單一的“概念化思維”,結合上“經驗與直覺思維”,才能真正體現出各種各樣的《完整性認知》! 簡言之,概念思維的抽象(哲學)化,利於“精準的”反映事物本質特徵,但不益於反應事物(事務、事件)的“完整內容”。𠄘認並依靠“結構與變化性思維”模式(標準),才能有效的實現各種各樣的《完整性認知》。 2、多因邏輯不受“推理(因果)邏輯學原則”的限制 多因認知需要進行“主動性聯繫”,它會藉助“形象(想象)功能”去進行主動性“聯繫”,也會依靠“記憶與直覺功能”。主動性聯繫主要分為“求異(對立或否認)聯繫、並列(平行或合作)聯繫、連續(連鎖或延續)聯繫、縱橫(交叉或對稱)聯繫”。通過這些不同的“主動(直接)聯繫”方式,對相關聯的信息進行分析和邏輯(正誤與是非)判斷後產生出“綜合性結論”。在這個“分析和邏輯判斷”過程中,自然會運用(借用)到“推理(驗證)”,也會運用到“取捨與結合”的判斷方式。 “求異聯繫”,是對已有(先有)的認知價值(結論或標準)探尋“否認標準”。譬如,馬克思主義提出“共產性經濟是真理”,反向(或逆行)思維便產生“私有化經濟是真理”。當產生逆反思維後,便會去尋找答案(證據)。藉助相關(現實或真實)的綜合信息和反覆“對比分析”後,才會得出:共產性經濟會抑制社會生產力(生產積極性)和增加社會腐敗(權貴腐敗),造成社會財富的減少和浪費(侵占或偷竊)。而私有化經濟也易造成貧富懸殊、不利於社會和諧與穩定。因此,單純的“共產制經濟或者私有化經濟”都不是真理(都有缺陷)。近些年來,許多“民主社會” (所謂“資本主義社會” )推出的“副利制度”配合着“財產私有化(及公正司法)制度”,才應該是“真理”。它不僅可以保證或維持社會的生產積極性、減少社會腐敗和浪費。還能夠降低貧富差距、減少社會冷酷與社會仇視,利於社會和諧與穩定。更重要的是,它還可以(易於或必須)消除各種“專制極權政治”。而推行“共產經濟制度”必然會依靠“政治極權專制”,除了要增加社會貧困還會泛生“權貴等級及社會腐敗”,無疑會嚴重危害社會文明進步,豈能被稱為“真理”?!不過,推行“副利制度” (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須與“多勞多得制度”建立良好的“平衡或和諧”關係。絕對不能(不應)催生“滋養懶人和泛濫腐敗”,它不是促進社會和世界文明,只能侵害或破壞文明標準與文明秩序! 維修工程師面對“電燈不亮”,不只是會考慮“燈泡壞了”,還會進行“求異和並列聯繫”。他會得出“電源、線路、開關、燈泡”都會導致(決定)電燈𣎴亮的“經驗性”結論,而這樣的“綜合結論”才能是正確答案。通過“逐步排除” (實踐過程),就可以得出(才容易找到)最終的正確答案(結論)。而“非專業人士”,通常(多數)喜歡尋求“ -點解決”,導致“正確率”很低或無法找到正確答案。很明顯,這些“多因思維”方式,是會依靠“經驗與主動聯繫”,而不可能是建立在單純的“推理與判斷”思維邏輯模式之上的。 大象的“腿象拄子(肚子象牆、牙齒象大蘿蔔)”,這種“類似關係”在邏輯學上被理解為“相似因果關係”。盲人無法觀看大象的整體,只能通過觸摸來了解大象,而“觸摸”是不易體現整體性認知的。大象的“腿、肚、牙、鼻、耳、尾”,形狀都不相同,就大象的整體形象而言,這些不同形狀的象體外形結構綜合(結合)在一起才是大象的“整體形態”。這些不同形狀的外形特徵(特性)的相互關係,是無法藉助“因果(推理公式)邏輯”去實現合理反映的。它們相互之間存在“並列與差異”關係,不存在嚴謹的“因果與類似”關係。它們共同的結合構成了大象的整體形象,它們各自的位置、形狀、功用都是建立在“差異性”之上的。這種“差異性”自然很難通過“因果(推理公式)關係”將它們實現合理反映,只能通過“並列(直接聯繫)關係”才能將它們實現正確反應。 整體化認知,不只是與被反映事物的“外型”有關,與被反映事物的本質和內涵緊密相連。譬如,生命的本質不只與“蛋白質或基因”有關,與“空氣成分、水的成分、陽光溫度、微生物生態鏈、星球重力等”都會存在決定性關聯性。而人的本質(俗稱人性),與“生命本質、智能結構、自然環境、人文因素(文化教育和群體行為)、歷史變革等”都會存在相互影響的關聯性。 什麼是政治?什麼是民主政治?都無法用“單一因素”去定性(請參閱《改變中國:須證偽馬列共產·社會主義》)。國家的性質,更是很難用“單一因素”去定義。首先,國家是依附於地緣條件的綜合性人文關係的“管理實體”。“政治、經濟、文化藝術、科學技術、軍事外交、民族特色,等”都會參與構成國家事務管理的必要條件。其次,人文歷史的變遷,也會導致“國家性質”的變化:外在的變化是“國家的分合:聯盟或獨立”,內在的變化則會跟“野蠻與文明、專制與民主、生產與消費、進步與落後”相關聯。 人類生活物資的生產、生理機制的解剖、身體健康的維護、人際關係的協調、社會秩序的改善、政治制度的改革,等等,沒有一件不需要依靠“多項因素”的配合!由於傳統的《邏輯學標準》過度的強調(或發展)“抽象(哲學)化邏輯”,掩蓋(忽略或剝奪)了“多因關係”在認知領域的基本價值。導致人類的認知標準長期處於“似是而非”的狀態,不僅會催生各種“爭執不清”的價值觀念,還會造成社會秩序的嚴重(各種)混亂。 二十一世紀的今天,人類文明的核心價值已經全面進入《民主社會》,法制是民主制度的核心內容。民眾投票、權力制衡、國會立法和司法獨立是民主制度的基本架構(要素)。如果依據“單一合理因素立法”,不僅容易產生“偏執性(甚至荒唐性)法律法規”,且會嚴重損害社會價值的公正性!法律法規的公正性須要照顧所有相關對象的合理權益,僅僅偏重維護一方(一部分)人群的利益絕對容易傷害另一方(另一部分)人群的合理權益!依靠“多因邏輯”制定出能夠綜合維護“各方合理利益”的法律法規,既能體現社會文明的公正性,也能維持世界和平的長期穩定與繁榮昌盛!除立法標準須要依據“多因原則”,法官判案(司法審判)也應該依據“多因原則”。否則,也會產生偏離社會公正的司法判決,不利於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及社會穩定和諧! 多因邏輯或多因思維,不會局限於“概念間的判斷”,它需要對被認知事物(事務、事件)“有形的特異性進行綜合性分析判斷”。它會得出“多因性綜合結果”,而不是局限於得到“單因性結論”。 我們知道,傳統的邏輯學方法都是依靠“概念、判斷和推理”來構建《邏輯學》的基本原理(結構)。然而,《多因邏輯學》卻會跳出這種基本架構的限制。多因邏輯或多因思維通常會依靠“經驗、直覺與主動聯繫”去實現《多因性認知》。它不能局限於“概念性認知”,會依靠或拓展“形象(直覺)和經驗認知”。也不能被”推理公式限制”,會依靠各種“主動聯繫”方式或方法。當然,多因性認知不可能(不應該)絕對排斥“概念、判斷與推理”思維形式,也需要與它們進行密切(合理有效)的合作(或結合)。 第二節、《多因邏輯學》的重要作用與特殊意義 “並列性”邏輯形式的確立,才能徹底突破“單因(或因果)邏輯學價值的束縛”。它會為“對稱性邏輯原則”奠定起堅實基礎,也會為“系統結構化邏輯學原理”創建出合理條件。人類文明已經進入全面的“民主化時代”,各自為政(各自利益或價值維護)的相互爭鬥,嚴重衝擊着世界文明秩序。《多因邏輯學》的成熟創建,定將有效地改善各種“相互爭鬥與相互爭論”的廝殺場面! 矛盾性事務的合理處理,是“多因邏輯學的重要貢獻”。矛盾糾紛的普遍化,是人類社會難以迴避的重大課題。藉助“並列和相互作用及對稱性邏輯學標準”去理解與處理各種各樣的矛盾糾紛能夠充分體現合理性。而“並列與相互作用及對稱性邏輯學原理”絕對無法從《單因性邏輯學》中得到充分體現。 系統性事物的合理理解與掌控,需要“邏輯學知識的重大拓展”。而依靠《單因邏輯學源理與標準》的規範和限制,永遠無法建築起成熟的“系統化邏輯認知”理論與學術應用體系。 “選擇性認知結論” (極左或極右價值)常常用於(體現出)欺騙或誤導民眾觀念(或人生價值),根源在於人類社會的“是非評價標準”被限定在了《邏輯學》視界的“單因(片面)化領域”。無論是政商界、外交界、司法界、學術界、輿論界、宗教界都受到了它的嚴重影響,導致人類社會的文明秩序無法得到根本改善。 政治制度、人生觀念、世界文明、司法公正,沒有一項不在渴望“多因文化”的引導與規範!各種偏執、爭執、對立和紛亂,長期攪擾着人類生活的和諧秩序。“多因文化的平衡價值”,是“中和”各種紛爭價值的特效工具! “盲人摸象”,是人類數千年來始終沒有擺脫的認知困境。邏輯思維的“哲學抽象性”定製,把人類的認知能力限定在了“單因化視界”。突破“盲人摸象式的單因性(分裂或孤立化)思維”,需要藉助(創建)諸多“細緻規則”。這裡雖然提出了很多易於實現全面認知現實事物(事務)的思維方法與規則,但依然沒有完善! 綜上所述,《多因邏輯學》的主要作用與貢獻,是需要徹底改變廣大民眾受《單因邏輯學》原理與標準的影響、限制或誤導。避免片面化(盲人摸象)的認知錯誤是採用“系統或整體化”認知原理與標準。而避免偏執化(極左或極右)的認識方法是採用“辯證平衡或辯證系統化”的認知原理與標準。 第三節、多因邏輯與邏輯規律(定律與規則) 現有《邏輯學教材》中,有四條定律是十分重要的,分別是“同一律、排中律、不矛盾律、充足理由律”。它們的主要作用是規避人們認知思維活動(結論)的錯誤。然而,這四條定律卻無法規避“辯證思維與系統思維”的認知錯誤,以至於所謂馬列“共產主義”能夠橫行世界,欺騙、攪亂和殘害人類社會! 中華民族是遭受共產欺詐與殘害最嚴重的主要國家之一,在毛澤東統治時期推動的不間斷的所謂“群眾鬥爭運動”,或所謂“大躍進、反右、反修及文革”等社會政治事件。不僅嚴重的摧殘了數億人的身心,還導致數千萬人喪生!這些罪惡行徑至今未受到追究,它與中共(黨章)推崇的馬列毛鄧習等主義的社會理論一直利用着所謂“辯證法邏輯”存在重要關係。原因在於他們依據的黑格爾創立的所謂“辯證法邏輯”存在嚴重錯誤和缺陷,因為黑格爾的“對立統一辯證法”是違背事實的!實際上對立雙方只能“統一”(和諧並立)在“對稱”條件下,將“對立”雙方理解為“本身統一(和諧)”是不成立的,它只是一種“模糊的思辯”行為。因為它既無法用具體的事物去驗證,也不能指導人們正確的解決“各種矛盾(糾紛)”事務!通常,解決人們(人類或人群)矛盾的合理方法只能是使其“對稱平衡”,如果用“對立”去統一矛盾只能是“一方吃掉另一方或者同歸於盡”! 其次,黑格爾“辯證法”缺乏避范其錯誤的“邏輯規律”,以至於它在現實的通俗實用的科學認知活動中無從體現。而它卻被馬列毛鄧習等共黨統治集團利用於“社會實踐”中為所欲為,愚弄和殘害中國及世界人民!關於他們是如何利用“對立統一規律”的嚴重欺詐性來攪亂和殘害人類的,我的其他文章和著作巳作了詳細解析。這裡着重講述對“辯證思維與系統思維”活動進行有效規範的四項“邏輯規律”(基本定律),它們分別是“事件(屬性)相關律、矛盾對稱律、範圍(略)確定律、完整事物律”。 1、事件(屬性)相關律(也為“關係確定律”)。 在《邏輯學》中,已經被人類社會廣泛接受與運用的“同一律”,是指一項正確的認知思維結論,不得同時確定兩個相互否認的事物性質。如“我今天下午去學習”,不能同時確定“我今天下午去旅行”。但這條定律卻影響了“對稱性”事物關係的認定,如“我今天下午去學習,明天下午去旅行”。再如“我以前做了損害他人利益的事,現在我做了維護他人利益的事”,“男人的優點是陽剛,女人的優點是陰柔”,等等。也就是說,現實中我們常常會(須要)將一些相互關聯的事物特性結合到一起來認定和表述。而“同一律”既無法限制這些認定,也無法規避這些認知結論可能會出現的錯誤。 “事件(屬性)相關律”是基於“同一律”只是局限於規範事物孤立的“性質”認定,明確為事物的“關係”認定須要由“事件(屬性)相關律”去規範。前面舉出的事例,符合“事件(屬性)相關律”。如果有如下表述(結論)則是違背“事件(屬性)相關律”的:“我今天下午去學習,我明年春天去旅行”,這種在時間和事件性質上都不存在“關聯性”的思維結論,為不合情理邏輯關係。再如“老鄧(K)以前損壞過老張(M)的表,老張(M)今天偷拿了老李(N)的書”或“中國偷竊了美國技術,美國打壓了朝鮮經濟”,“中國是極權政府,美國是私有社會”等等。這些認知結果或表述方式都不利於正確反映事物的相關關係,只能產生攪亂人們認知標準的作用。以“中國是極權政府,美國是私有社會”為例,前者是反映“政治性質”,而後者為“經濟性質”,無法實現正確的相關性認定!正確的邏輯關係認定(分辨)只能明確在,相互都是“經濟”或者“政治”性質關係之上! 有一種思維現象,就是“不正面回答問題”。它在許多政治問題的“問答交流” (如政治辯論或記者見面會)中十分突出。這種故意迴避“問題交點”的做法,除了是被錯誤的“辯證法邏輯”支持,也因為缺乏“事件相關律或關係確定律”的嚴格規範。更可笑的是,這種故意迴避問題交點和明顯欺騙民眾的思想方式或狡辨行為,卻常常被一些人“崇尚、欣賞或讚揚”,導致這種欺詐或愚弄行為長期流行。 2、矛盾對稱律。 我們知道,傳統的《邏輯學》制定了“不矛盾律”認知定律。它告訴人們,如果出現:“我今天下午去學習、我今天下午不去學習”的思維結果,無疑是自相矛盾的,是違背“不矛盾律”的。但是,由於人類生活在隨時會發生“矛盾衝突”的關係中,“不矛盾律”是無法幫助人們正確理解和處理矛盾事物關係的。為此,有了德國哲學家康德的“二律背反”理論。隨後也出現了德國哲學家黑格爾提出的所謂“對立統一”法則。然而,“二律背反”只是強調了矛盾事物存在的客觀性,沒有全面的解讀正確理解和處理各種矛盾糾紛的邏輯方法。而“對立統一規律”,卻用模糊和虛幻(甚至嚴重錯誤)的方式解讀矛盾關係,不僅誤解了統一(處理)矛盾事物的基本原理,還推動了人類社會矛盾衝突的全面升級。造成了人類社會秩序的嚴重混亂與人群之間的相互傷害。所謂“對立統一規律”,就是認為“矛盾事物本身具有統一性”。它既沒有正確的探討明白矛盾事物應該(科學或合理)統一在“什麼條件下”,也無法引導(指導)人們如何正確理解和處理各種矛盾糾紛(衝突)! 事實上,黑格爾推出的“對立統一規律”,只能引導人們趨向兩種方式:一方吃掉另一方或者同歸於盡。譬如,“老張吃了老王的餅”,前種方式是其中一方的力量強,如“老張能夠長期吃老王的餅,或者老王把老張趕走並霸占其財產”。後種方式是“老張殺掉老王,老王被法辦或自殺”(或者“互相殺戮”)。 “矛盾對稱律”的意義就是徹底顛覆“對立統一規律”,它指導人們在面對“矛盾事務”時,應該採取“對稱統一”的方式去理解和處理。以“老張吃了老王的餅”為例,老王可以用“等價物品去抵償”老張的餅。或者老張通過“第三方”(如司法訴訟)向老王索回“等價代償”。很明顯,在現實社會生活中,人們大多是按照“對稱統一”的方式在理解和處理“矛盾”事務。但是,由於在人類的邏輯學原理中沒有明確這項“規則”,近百多年間,反而被攪亂社會秩序的所謂“對立統一規律”在影響或誤導着現時社會的價值和秩序。以至於導致“馬列共產主義、納粹種族主義”等侵害人類文明的主張和行為大行其道,並造成許多重大的社會災害! “矛盾對稱律”不僅涉及構建社會制度,國際關係,社團活動,也涉及合理處理各種人際關係,如地緣政治、民族差異、民間糾紛、婚姻關係、社群衝突,等等各種社會矛盾。雖然在以“法治為核心”(司法獨立)的國家,絕大多數“矛盾”都會按照“對稱統一”方式去理解和處理。但在非“司法獨立”(非法制為中心)的國家或社會,卻很少能夠獲得“公正處理”。為此,“矛盾對稱律”的明確,不僅有利於普通民眾(公民)爭取“公平利益”,也有利於人類全面推進“公正合理、民主自由”的高級文明社會制度建設! 那什麼是“矛盾對稱律”?簡單講,就是“矛盾之間的平衡”。陰陽平衡、數量平衡、價值平衡、利益平衡、綜合平衡、交叉平衡,等等,都是基於“對稱平衡”。“對稱平衡”不僅可以有效消除(減少)各種對立(矛盾衝突),也可以避免各種“極左或極右”思想的形成與思潮的擴展(泛濫) “對稱平衡”,可分為平面(直線)對稱和立體(交叉)對稱。“矛盾對稱律”的建立,不僅明確否認了康德、黑格爾等西方思想家提出的關於“辯證邏輯”的模糊和虛假認識標準,也可以對東方思想界推崇的“陰陽五行、易經八卦及因明學”等經典邏輯學原理,產生規範性作用。 對稱,是數量概念。平行(平面)對稱與交叉(立體)對稱,是對稱的基本形態與分類。陰陽平衡是“對稱統一”的實際體現。平行中心(或重心)對稱以“交點”為對稱點,它在人社關係中就是突現為“第三方價值”。“第三方價值”成為人社中心或者利益平衡的橋梁,能夠產生平衡人社矛盾衝突的核心作用,司法審判(仲裁)與司法獨立(第三方價值)都是尋求平衡人社矛盾或利益糾紛的必由之路(核心結晶)。“矛盾對稱律”的確立,奠定了認知理論的重要基礎,必定會成為促進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支柱。 3、範圍(略)確定律。 如果說“事件相關律與矛盾對稱律”通常會結合起來規範人們的認知思維活動,那“完整事物律與範圍(略)確定律”也是常常須要結合在一起規範人們的認知思維活動。我想,“完整事物律”是容易理解的,就是要儘量避免對被認知事物產生缺陷性反映。如果存在對被認知事物的缺陷反映,不僅不利於正確處理相關事務(造成失誤),還會容易被別人挑錯(或否認)。 然而,由於人類生活在“動態變化”的自然與社會環境中,便為實現“完整”認識事物製造了障礙。不過,人類的智慧與創造力卻極大的改進了我們的認知局限,藉助“信息記載”(文字等)和“信息交流”(視聽等)人們可以實現“綜合認知”。但是,由於被認知的現時事物會處於“動態變化”中,因此,藉助各種“相關信息”(或經驗知識),人們通常只能得出“範圍判斷”。如“經濟規劃、天氣預報、體檢報告、故障預判、疾病預判”等等。譬如,電燈不亮可以預判在“電源、線路、開關、燈泡”故障範圍內。再如頭疼可以預判在“外擊、內疾、新傷、舊病”範圍內。又如兇案也會預判在“他傷、自傷、雙方共傷”範圍內。 毫無疑問,“範圍判斷”在人類社會的現實認知活動中存在廣泛的應用,但傳統邏輯學中已有的“排中律”邏輯學規律卻對它起到着限製作用。因為“排中律”不支持“模糊判斷”,而“範圍判斷”卻包含着一定的“模糊性”(據此又可理解為“略確定”)。為此,只有明確“範圍(略)確定律”在邏輯科學中的重要性,才能有效支持人們實現各種正確有益的“範圍判斷”,縮小認知範圍自然會降低盲目性。善於運用“範圍(略)確定律”常常能夠有效的為正確認識和處理變化性的複雜事物提供合理預計和減少盲目性,十分有利於為成功了解和全面掌握運動(或複雜)性事物的各種因果(或隨機)變化關係。 範圍判斷或略確定律的明確,一方面直接突破了傳統的邏輯學定律(規則)“排中律”對人們認知活動的不恰當限制,也明確地推出了提升人類認知標準和能力的重要規則。這項規則,同樣存在極其廣泛的實用性,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價值。 4、完整事物律。 “完整”的認識被反應事物的各項特性及關係,是有利於正確理解和處理現實事物的,也是不容易被別人誤解或挑剔的!在現有的邏輯學教材中雖然有項“充足理由律”,但它僅是對被反應事物“單一屬性”的思維方式進行規範。它的主要作用是對“被認定結論做出充分證明”,無法對被認知事物的“整體屬性”的思維方式進行規範(產生要求)。從而造成人們在認知活動中常常出現“缺陷或誤差”,尤其在“辯證屬性”認知上的缺陷,不僅會導致長期無果的“相互爭執”,還會在人類的社會生活中產生各種嚴重傷害或沉痛悲劇。因此,明確規範人們在現實生活中儘量做到對被反映事物的“完整性認知”,是對整個人類社會文明的提升極其有利的!換個角度講,在保障了“完整性”反映被認知事物時,自然能夠“自證合理性”,也就更能體現“理由充分”的認知結果。或者說,脫離了“完整事物律”的規範性作用,“充足理由律”的規範性作用很難得到“充分”保障! “完整事物律”既包括“靜態”的事物也包括“動態”的事物。既包括“系統性事物”也包括“辯證性事物”,兩者會相互獨立也會相互合作(交織)。“系統性事物”在完整性上會包含系統與系統(子系統、母系統、總系統)之間的交織。而“辯證性事物”既包含矛盾、對立、差異、類別等特性,也包含對稱、統一、平衡、協同(和諧)、互動等關係。 “完整事物律”與“範圍(略)確定律”不僅在人們的現實社會生活中存在廣泛的應用,在自然科學探索認知活動中,尤其是在人工智能領域也有着極其廣泛的應用價值! 辯證思維與系統思維都屬於“多因或關係邏輯”。也是需要“抽象與形象(立體)”(概念與直覺)相結合的邏輯思維。辯證思維與系統思維的有機結合也可說是“專家思維”。這裡的“思維規律”能夠將黑格爾、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毛澤東等,以及中國學界的王滬寧、張維為、宋魯鄭、胡錫進、司馬南(包括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等等,所謂的社會學思想家、學者或政治官員的錯誤思想和虛假言論進行充分暴露!同時,也有利於對他們的相關行為進行罪惡認定!這些“思維規律”的認定,將是終結“馬列毛等共產社會主義”禍害人類文明的必由之路! 涉及“多因邏輯”的內容自然很多,它的基本價值是彌補“單因邏輯”的重大缺陷。“單因邏輯”的特性(作用)是針對特定事物的“單一屬性”實現精準認知。但容易造成孤立或片面性的進行事物認知,因而催生了黑格爾的所謂“辯證法邏輯”。但黑格爾的“對立統一辯證法”是極其“抽象、神秘、模糊”的,甚至是嚴重錯誤的!而它的所謂“否定之否定”法則被馬克思主義借用(利用)來“否定資本主義(私有經濟)”。但是,建立在“辯證意義”上的事物是包含“相對合理”內容的,這在黑格爾的“凡現實皆合理”名言中已有體現。即“資本”是不可以被完全“否定”的,因為它是人類文明進步的“最先進生產力之間一”。離開它,人類必定退回到低效率的生產層級。實踐證明,依靠“無產階級革命”消滅資產階級(資本主義)後的結果是走向貧困!若將“資本”轉交給所謂“先鋒隊”(共產黨政權),卻會造成養肥“共產權貴”,而廣大無產階級依然“無產”。甚至還會導致無權(無民主)、無自由、無思想、無保障、無公正!(請參閱《改變中國:須證偽馬列共產·社會主義》唐付民著,2 0 2 3年6月,崑崙出版社) 真正合理的辯證邏輯不是建立在“否定之否定”之上,而是應該建築在“對稱平衡”之上。它絕對不是從“對立面”去找真理,而應該去構建“對稱平衡” (中介價值)!資本的“對稱平衡”需要建築在“系統架構”上,因為它會涉及“來源與利益”的多向關係。來源可分為“節餘與預期、精神與物質”。而利益會涉及“透明與隱性、公正與偏斜”。也就是說,科學的理解和掌握“資本”必須放置在“系統與辯證”的關係之中! 中國傳統的“陰陽五行、易經八卦”(包括中醫理論)都與“多因或關係”邏輯相關,但它們始終保持着抽象、模糊(哲學)的特色。只有讓它們實現通俗化和具體化,並且加上能夠有效規避其錯誤的“邏輯規律”,才能使它們最終走向世界、影響和造福人類!我堅信,無論是涉及認知和掌握複雜的社會事務還是理解和處理自然事物(如癌症、病毒),都須要這種邏輯體系的推進。它是一項影響整個人類生活品質重要的思想理論體系,須要獲得社會正義力量的大力支持! 這裡提出的“認知定律”將會成為統一人類認知標準的重要基石之一!因為只有統一了人類的“各種認知(是非認定)標準”,人類的文明秩序才能最終走向和諧統一!全球在醫療領域的專家學者不計其數,人類在最近數十年內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試圖去攻克癌症、腫瘤等重大疾病。在病理、藥理方面已擴展於分子生物、微生物、基因等基礎領域,涉及各種藥物、各類技術的應用領域的研究可謂無微不至。然而至今依然處於混亂紛爭中,問題出在缺乏“綜合理論”(辯證與系統邏輯)的規範性思維標準,而非單純的“試驗拓展”!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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