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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亮仔讲自己的故事 2009-02-10 15:00:38

老亮仔关於申诉机制已发表了二十多篇文章,许\多人不了解老亮仔为何这麽执著,今天,老亮仔就讲讲自已的故事,看过的人一定会支持老亮仔维权到底。

    我於一九九八年承包国营深圳’’ 方群食品’’ 签约十年,当时该公司开业一年每月亏损二十万元。

    十个月後,一九九九年五月公司开始盈利,’’方群’’ 在毫不知会的情况下突然以欠交三个月承包金违约为藉口,单方面解除合约。因’’ 方群’’ 一直没移交财务,货款由它收取,但解约时拒不对帐。

    二零零一年二月,我在深圳宝安法院提起诉讼。

    此案经三次一审,三次二审历时六年。每次法院都认定’’ 方群’’ 承担全部举证责任,法院三次委托二家会计师事务所对’’ 方群’’ 提供的财务帐进行审计。第二次重审更破记录开庭十次,有法院委托的会计师参加,对’’ 方群’’ 提出的五百九十张凭证逐张进行了法庭’’ 质证’’ 会计师事务所三次审计报告得出的结论都是;’’方群’’ 提交的财务资料不完整,不真实,隐瞒了原始凭证,无法得出审计结果。

    二次重审,宝安法院判定’’ 方群’’ 举证不能败诉,法院又另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我应得赔偿,结论是应赔一千四百万。但判决只赔三十万,而这三十万正是财务审计中’’ 方群’’ 侵吞我的货款。

    终审,深圳中院,第一次开庭後法官曹启选通知我律师,若我撤诉,可赔六十万,我拒绝。又开庭,他故意不理三次财务审计报告的结论,从原本不完整,不真实的五百九十张凭证中抽出六十张在庭上作假’’ 质证’’ 然後加加减减终审改判我败诉,倒赔十二万。

宣判时如临大敌,许\多法警到场戒备摄像,甚似文化大革命宣判现行反革命。第二天曹法官就找我诉苦;’’这就是因你静坐一百四十八天,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我是共产党员,必须服从组织决定’’

之後,我回港向港府求助,曾在立法会静坐百日,绝食半月,且按下不表。

    零八年四月一日,修改後的民事诉讼法将申请再审,由原审法院受理提升为上一级法院受理。同日,我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

   民法修改的本意是要原审法院回避,以求减少地方势力的干扰,我的申请在超逾规定限期半年後被驳回,而这个结果我提前已得知了。

   在驳回前,深圳中院副院长,曹法官和宝安法院审监庭副庭长等官员前往省高院反映了我静坐抗争的情况,表达了反对再审的意见。为什麽我知晓内情?因为我在深圳中院静坐长达一百四十八天,得道多助,一些有正义感的法官都悄悄地表示支持,同情,所以,中院审判委员会二次会议的决定我几乎即时就有法官透露给我,让主审曹法官十分惊讶,都忘了’’ 辟谣’’

 

   省高院驳回申请裁定由宝安法院通知我,但又不说是驳回裁定,只说省高院有意见下来,希望我去面谈。因为我已知道是驳回申请裁定,所以不去谈,宝安法院之後又多次来电,最终承认是驳回申请裁定,但法院仍希望给’’ 方群’’ 作工作,给我赔点钱,不知葫芦里要卖什麽药。

   上面只是简述审理经过,司法是否公正,首要是司法程序的公正,下面我们来看看此案中法官是怎样玩弄和践踏司法程序的;

   宝安法院一审法官是吴庆林,他当庭宣布由法院委托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对’’ 方群’’ 进行财务审计,双方各交五千元。这是四月二十六日。

   之後,我一直不被告知是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它收多少审计费?更不知道被告交出的财务资料,更遑论对资料进行’’质证’’

   七月十八日,吴法官突然通知我去拿审计报告,看到报告方知是中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是六月四日出具的,程序规定五天内要给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但吴法官竟在四十三天後才通知我!

   七月二十四日,我书面抗议审计程序没有对被告交出的资料进行’’ 质证’’ 是违法的。

   八月六日第二次开庭,我又抗议证据未经’’ 质证’’ 严重违反程序,不接受审计报告,但吴法官置若罔闻。

   在我不断抗议的压力下,八月二十日吴法官方同意我去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查阅\被告交出的资料,’’中鹏’’ 拿出十五张复印件,说本来有七十多张,法官让被告取走了,就这十五张法官说也不可以复印,公然剥夺了民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

   由於我不断找法院领导,人大,纪检投诉,当时的经济庭曾庭长表态;’’审计报告证据未经当事人’’质证’’ 不能成立’’ 九月二十日吴法官被迫安排’’ 方群’’ 将财务资料拿到法院’’ 质证’’ 但被告只拿来了一半即五个月的帐,连这一半吴法官也不准复印。另一半吴法官令五天後拿来,乃是虚幌一枪再无下文。

   一审判决,吴法官一字不差地以六月四日的审计报告为依据,枉法判我败诉。

之前,’’中鹏’’ 会计师事务所二度发表声明,撤销六月四日审计报告,并退回全部审计费<中鹏实际只得了三千元>,吴法官退还了我的五千元,但终审庭审时被告方无意泄露,时隔六年吴法官并未给他们退还审计费。

 我上诉到深圳中院,过了五个月都不立案排期,原来是宝安法院扣下档案不转,程序规定是多久?五天!

   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中院依据民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发回重审。

   一年半之後,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比程序规定足足长了一年多。

   我在规定的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前第二次上诉。被告在三月一日逾期上诉,并押後至五月七日和七月六日才分二次交上诉费,法院居然网开一面照准,可见程序在法院权力中的任意可塑性。

   这一次上诉,案卷又扣了五个月,若非中院信访李法官和立案庭曾庭长催调又不知要扣到何时!

  在又逾审期七个月後,零五年四月十二日中院裁定第二次发回重审,这个裁定又是违反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零二年七月三十一日颁布的法释(200224号文作了如下规定;(原文)

   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後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後依法改判。

   而中院第一次发回重审的法律依据是∶(原文)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发回重审。

   对第二次发回重审程序错误,我曾和当时的王勇副院长长谈一小时,我走後他对信访工作人员说;’’当事人是对的’’ 後来在电话中也是这样对我表示。二个月後他调回最高法院任死刑覆核庭庭长,临行前在电话中告诉我;’’上面让我不要插手’’ 他的上面就是一把手邓院长。

在此,我只须摆\出事实,分析和批判老亮仔水平有限,就留给读者去发挥吧。

   二次重审又回到宝安,由审监庭副庭长王裕安主审。开庭前王庭长召集双方宣布;在五天内对第二次财务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和新证据,逾时视为放弃答辩。但被告有持无恐,一月後开庭前都没有交书面意见也没有新证据,王庭长规定的程序对’’ 方群’’ 又无效了,’’方群’’ 照样可以在庭上答辩。

   开庭十次後,王庭长宣布假若判决原告胜诉,为了赔偿公正,有依据,法院拟委托有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期收益评估,但评估费由原告独自承担,问我同不同意?我同意。王庭长又警告 ‘’方群’’ 必须提供完整,真实财务资料,否则要负刑事责任。

   一个多月後法院经深圳市会计师注册协会委托’’ 巨源’’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王庭长要求我一定随评估会计师去’’ 方群’’ 取证,以示公正。

   到了’’ 方群’’ 法人刘总拒不到场,电话中对王庭长强烈表示;只要薛在场就不交资料,王庭长就做我的’’ 思想工作’’ 给他个面子,我说;’’我已经给了你许\多次面子,再多给一次也无所谓’’ ’’ 方群’’ 又升级,连我的律师也不能在场,王庭长又再做我的’’ 思想工作’’ 保证取证後先让我’’ 质证’’

   等评估师取证後,我去’’ 巨源’’ 要求’’ 质证’’,评估师说王庭长有令不许\我看资料!我立即致电王庭长,他改口说;’’不要找麻烦了,等报告出来前再看吧’’

   这是’’ 方群’’ 和王庭长合演的一出戏,法院以为’’ 方群’’ 年年报亏,评估也是走走形式,岂不知虽然’’ 方群’’ 选择性地只提供了三分之一的资料,评估仍得出应赔一千四百万的结论。

   王庭长吃了豹\子胆也不敢言出必行,判赔我一千四百万,不过王庭长不像吴庆林,还算有点良心,总算把’’ 方群’’ 侵吞我的三十万货款判还给我。

   做法官如此对地方恶势力低三下四,委屈求全,自尊全无,我也真的又恨又同情。

   第三次上诉,深圳中院终审。关键的程序是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结论曹法官有什麽权力否定和改变?不可能有,很简单,如果法官有这样的权力,司法鉴定就没有法定权威可言。

   法庭开庭的证据’’ 质证’’ 程序,首先要确定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由於三次财务审计报告结论都认定’’ 方群’’ 提供的五百九十张财务凭证是不完整,不真实的,曹启选法官只有在程序上先推翻三次财务审计结论,事实上又不可能做到,所以,他就耍无赖,(法官耍无赖是合法的,俗称法赖)完全不提三次财务审计是法院委托的,而中介机构司法鉴定的证据力高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故,曹法官在庭上展开的’’ 质证程序’’’’ 假程序’’’’ 伪程序’’’’ 假质证’’ 是故意枉法审案。

   凡事皆有规律,黑法官判黑案,一是违背法定程序,或自订黑程序,典型如吴庆林法官。二是开庭貌似公正,但判决时,他要谁输,对谁有利的证据就苹字不提,不知内情的人还真看不出是个黑判。我相信,凡打过官司的,当律师的都屡见不鲜了。

  读者看到这里可能会说,此案就这麽简单?是的,就这麽简单。

  根据合同法谁主张解约谁举证,所以,’’方群’’ 必须证明我确欠交三个月承包金。

  如何证明?谁说了算∶法院委托的中介机构作的司法鉴定。

  赔多少?法院委托的中介机构是中立的,除非’’ 方群’’ 提出书面反对意见,要求重新评估,但’’ 方群’’ 没有。评估报告就是法定赔偿依据。

  读者又可能问;’’方群’’ 是什麽来头?提供虚假财务资料是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是触犯刑法的。而向法庭作伪证也是触犯刑法的,为什麽法院不但不依法追究,反而百般庇护呢?

  ‘’方群’’ 的总公司是资格极老的市属寰通农贸公司,靠走私进口水果起家,公司领导层,宝安当地人为主,官场人脉深厚。

  当我把’’ 方群’’ 生产经营步入正规後,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垄断了深圳所有大型超市。依它每日的原料投入,以行业标准计,每年平均纯利应达八百万元以上。但它每年帐面都要亏损一百万元以上,用国家财政补贴。

   巨额的利润哪里去了?赔偿评估, ‘’方群’’ 提供的原、辅料价格报表揭示∶它的进货价比市场价高出二到四成,而采购权则牢牢地掌握在一把手总经理手上。总经理一般二年左右一换,实行坐地分赃,这就是所谓’’利益集团’’ 黑法院,黑法官的工作就是为他们保驾护航,让贪官捞得安心,无风无浪。

   近年,在最高法院副院长的率领下,广东省高院院长,深圳中院副院长及一大批庭长都排著队步上了审判台,广东帮尤令人侧目。

   我,老亮仔和许\许\多多维权人仕一样,对讨回公道知道已是不可能,不现实的。但我们要坚持维护做人的尊严,不向恶势力低头,生命不息维权不止,不断地揭露,把黑法官,黑贪官送上审判台,这也非绝不可能。君不见,多少身居高位,显赫一时,大权在握,欺凌百姓的黑院长,黑法官们一批批成了’’ 阶下囚’’ 吗?

   又,案外案;

   我被’’ 方群’’ 驱逐後,并未打算告’’ 方群’’ 而是立即忙於找厂房,装修,办证,开市场,半年後。证也办全了,经营也步上轨道,此消彼长,’’方群’’ 眼看竞争不过,就叫当地工商、卫生、环保、消防三天二头上来找岔子,每次’’ 方群’’ 都派几个工人带著大锤来砸我的机器设备,俨如黑社会踩场,并经常令我’’ 停产整顿’’ 一年後我实在顶不下去,宣告破产,又损失一百万。忍无可忍,才把’’ 方群’’ 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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