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曾於零七年申请法律援助,状告曾特首不作为。法律援助署署长二次书面阐明拒绝批予的法律理由。
遗撼的是本人今年二月二十三日的二宗司法覆核申请,冯骅法官均无阐明拒绝批予的法律理由。
本人申请司法覆核是鉴於港人向港府申诉求助没有机制可循,使宪法,基本法赋於港人公民权利不能体现和保障这一事实。
本人申请司法覆核是要求法庭命令港府改变现行申诉受理政策,设立行之有效的申诉机制。
本人的申请涉及严重的社会问题,故望法庭对我列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慎重考量,即或上诉仍拒绝批予,亦请阐明法律依据。目的是此路不通,还有什麽法律途径可保障申诉人的公民权利。
若上诉仍被拒批予,且仍不阐明拒绝的法律依据,难免在客观上造成公众会有负面看法;
一一,法庭是否偏袒政府。
一一,法庭是否担心,因申诉机制牵涉人数,金额都十分庞大,以後的此类司法覆核申请络驿不绝,应接不暇。
一一,法庭受到政治压力。
显而易见,无论哪种看法都是香港司法独立的倒退。如若上诉被拒但法庭有清晰的法律依据,以法服众,以理服人,乃香港司法独立之福也。
借用一句法律界的名言;’’法律无非也就是讲道理’’。
<二>
本人曾於零七年申请法律援助,状告曾特首不作为。法律援助署署长二次书面阐明拒绝批予的法律理由。
遗憾的是本人今年二月二十三日的二宗司法覆核申请,冯骅法官都没有阐明拒绝批予的法律理由。
本人在对范徐丽泰的申请中,请求法庭判明的是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究竟是怎样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庭判明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在法律上是代表全体香港居民的。那麽,双方就互有权利和义务。本人要求人大代表受理港人申诉必须要有法定机制当然是成立的。
如果法庭有法律依据判明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只需对选举团的选民负责,而其它港人都属非选民,本人和所有非选民就不必再去麻烦人大代表了。
所以,法庭对上诉无论批予或拒绝批予,都请以法律依据阐明,让本人和其它申诉求助人确定和人大代表的法律关系,供今後’’依法行事’’。
借用一句法律界的名言;’’法律无非也就是讲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