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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地獄歸來的討薪勞工  
我是何大才,討薪被關瘋人院1303天。現從地獄生還,手握120頁鐵證,聯合國案號WHRC/30233。只為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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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日誌正文
閬中市政府七里街道辦事處岳建民濫用職權、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及串通司法鑑定機構違法 2026-03-23 17:51:37

關於岳建民濫用職權、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及串通司法鑑定機構違法犯罪的舉報材料

岳建民犯罪證據鏈接

舉報人:何大才,性別:男,身份證號:512930197006230693,聯繫電話:+86 13031159592 / +8562094106862,被迫旅居地: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萬象市。


被舉報人1:岳建民,性別:男,職務/身份:四川省閬中市七里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委員、政法委員、辦事處副主任(分管信訪工作),工作單位/住址:四川省閬中市七里街道辦事處,聯繫電話:0817—6300007 / 18090586289

被舉報人2:四川惠誠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4510000675798073R,地址:南充市順慶區白土壩路55號(南充市精神衛生中心內),法定代表人:余成民,負責人:任大成,聯繫電話:0817-2311091


舉報事項:

舉報被舉報人岳建民濫用職權,跨區域非法控制依法追討勞動報酬的勞工;與被舉報人四川惠誠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惡意串通,出具虛假鑑定意見,將正常公民非法關押於精神病院近4年;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受害人實施敲詐勒索,非法索取人民幣2萬元。其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等多項刑事犯罪,被舉報人四川惠誠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故意出具虛假鑑定意見,涉嫌違法犯罪,請求相關部門依法立案查處,追究二被舉報人的全部法律責任,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一、舉報事實與理由

(一)岳建民濫用職權,跨區域非法控制依法追討勞動報酬的勞工

何大才系合法勞動者,因在廣東省被拖欠勞動報酬,依法行使權利,通過正當途徑向相關責任人追討勞動報酬,該行為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受法律保護。被舉報人岳建民利用其擔任閬中市七里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委員、政法委員、辦事處副主任,分管信訪、穩定等工作的職權便利,為幫助拖欠勞動報酬的相關方規避責任,無視國家法律規定,組織、指使他人跨越行政區域,以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將正在依法追討勞動報酬的何大才強行控制,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

岳建民的上述行為,本質上是濫用職權,其目的是阻礙受害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的勞動報酬權益,非法剝奪受害人的人身自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規定,同時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其濫用職權行為直接導致受害人被非法關押近4年,身心遭受重創,且間接導致受害人父親含恨離世,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完全符合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其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四款規定,依法應從重處罰。

(二)岳建民與四川惠誠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惡意串通,將正常人非法關押於精神病院近4

岳建民在非法控制何大才後,為掩蓋其非法拘禁的違法犯罪行為、逃避法律制裁,與被舉報人四川惠誠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惡意串通,達成不正當利益共識(推測岳建民向該機構支付不正當好處費,相關部門可向該機構核查鑑定收費記錄、財務流水及相關對接人員通訊記錄,佐證雙方串通及利益輸送事實)。該司法鑑定機構違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四川省司法鑑定管理條例》中關於司法鑑定科學、獨立、客觀、公正的核心原則,無視何大才精神狀態完全正常、無任何精神疾病的客觀事實,故意出具虛假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意見,虛構受害人患有精神疾病的假象,違反司法鑑定人負責制度相關要求,主觀惡意明顯。

岳建民憑藉該虛假鑑定意見,將何大才強行送入閬中市精神病醫院進行非法關押、管束,關押時長近4年,具體經過如下:2022226日,岳建民組織人員在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七里店何大才租住房樓下,以暴力手段將何大才綁架至閬中市,隨後以軟暴力方式欺凌何大才至同年48日;因未達到要求何大才認可20147月以黃鳳林為首的犯罪團伙用雙龍村委會名義干涉司法,脅迫何大才簽訂的廣東省相關協議的目的,岳建民於同年48日以見大領導為由,將何大才強行送入閬中市精神病醫院,直至20251217日才允許出院,非法關押時長共計38個月有餘。

在非法關押期間,受害人何大才多次向閬中市精神病醫院工作人員、監管人員說明自身精神正常、被非法關押的事實,均以有鑑定文書被無視;其人身自由被完全剝奪,人格尊嚴受到嚴重踐踏,身心遭受巨大創傷,正常的生活、工作、社交權利被徹底侵害,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後果。

四川惠誠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作為經省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故意出具虛假鑑定意見,違反司法鑑定相關法律法規,嚴重破壞司法鑑定行業公信力。其出具虛假鑑定的行為,不僅幫助岳建民掩蓋違法犯罪事實,更直接導致受害人被非法關押近4年,情節嚴重,且推測存在非法獲利情形(相關部門可核查其財務流水予以確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十三條規定,該機構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吊銷司法鑑定執業資質、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岳建民與該機構惡意串通,利用虛假鑑定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屬於共同違法犯罪,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非法關押時長近4年,遠超非法拘禁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一個月即屬情節嚴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依法應從重處罰。

(三)岳建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受害人人民幣2萬元

在何大才被非法拘禁初期,岳建民夥同閬中市公安局七里派出所相關人員,多次前往江南鎮永樂村,對何大才85歲高齡的父母進行威逼利誘,強迫二位老人承認何大才患有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療。何大才父母為救出兒子,多次向閬中市精神病醫院、閬中市政府各相關機構、公檢法等部門反映情況,均未得到合理回應;此後,二位老人在七里街道辦事處長時間靜坐,懇請釋放何大才,江南鎮永樂村黨支部書記鄧兵曾承諾接回何大才,但因岳建民明確阻撓,該承諾未能履行。何大才父親自兒子被非法關押後,長期奔波維權、日夜憂心,精神狀態日漸萎靡,最終因悲憤交加、積勞成疾,於2024330日含恨離世。何大才被關押期間,其父親多次住院的記錄可通過醫保平台查詢,結合親屬證言及鄰里證言佐證,其離世與岳建民的濫用職權、非法拘禁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20251217日,因何大才母親身患重病,急需有人照料,岳建民利用受害人親屬急於讓何大才出院的困境,以辦理出院手續為唯一條件,實施敲詐勒索行為,明確要求受害人家屬支付人民幣2萬元後,才允許閬中市精神病醫院為何大才辦理出院手續。該事實有20251217日七里街道辦雙龍村書記唐俊出具的收條為證(收條載明款項金額、收款事由,與岳建民要求的出院條件一致),款項實際由岳建民支配。

岳建民的上述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受害人被非法關押、親屬孤立無援的困境,使用威脅、要挾手段,強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達人民幣2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結合四川省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3000元),該數額已遠超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同時,岳建民作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敲詐勒索,根據上述解釋第二條第六項規定,數額較大的標準可按規定標準的50%確定,其行為已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主觀惡性較大,情節較為惡劣,依法應從嚴懲處。


二、舉報證據線索

為確保舉報事項真實可查,現提供以下證據線索,供相關部門核查,所有證據線索均真實、可追溯:

1.書證:(1)受害人何大才與拖欠勞動報酬相關的廣東省法院裁判文書(載明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及何大才依法維權的完整過程),證明受害人追討勞動報酬的合法性;(2)四川惠誠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出具的虛假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意見書(受害人何大才本人從未見過該鑑定意見書,相關部門可向閬中市精神病醫院、岳建民及該司法鑑定機構調取,該鑑定無合法檢測依據、無完整檢查記錄,系故意虛構病情);(320251217日七里街道辦雙龍村書記唐俊出具的收條(原件留存於受害人家屬處,載明收款押金金額2萬元,與岳建民要求的出院條件一致,款項實際由岳建民支配);(4)閬中市精神病醫院醫保結算記錄(可通過醫保平台查詢,該醫院每次結算均無何大才本人簽名,亦無何大才面部識別支付記錄,佐證本人始終不承認自己有精神病,不同意繼續治療,不願意支付任何費用,足以證明被非法關押期間人身自由被完全剝奪);(5)何大才父親的醫院病歷、醫保平台相關記錄(佐證其因悲憤交加、積勞成疾離世,與岳建民違法犯罪行為存在直接因果關係);(6)七里街道辦工作人員給何大才提供以岳建民為首,到江南鎮永樂村威逼利誘何大才父母親現場照片;(7)何大才父母向相關部門反映情況的信訪記錄(佐證二位老人維權無果的事實)。

2.物證:(1)受害人何大才被非法控制、關押期間所遺留的物品(遺留地點: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七里店公交車站牌旁陽洋公寓);(2)受害人家屬交付2萬元款項的相關物證(核心為七里街道辦雙龍村書記唐俊出具的收條原件,可佐證敲詐勒索款項交付事實)。

3.行程及人員線索:岳建民為首的涉案人員兩次跨區域非法控制何大才的行程線索,可通過相關部門核查確認:(12021616日凌晨5點,在鄭州大酒店門口非法控制何大才,可核查該時段岳建民的出行記錄(機票、高鐵票、住宿記錄、車輛行駛軌跡等);(22022226日,在北京市房山區竇店鎮七里店非法控制何大才,可核查該時段岳建民的出行記錄、通訊記錄,以及其組織人員的相關軌跡。

4.證人線索:(1)江南鎮永樂村黨支部書記鄧兵,可證明其曾在七里街道辦接回何大才父母親,且因岳建民明確阻撓,未能將何大才釋放,同時知曉岳建民威逼利誘二位老人的相關事實;(2)閬中市精神病醫院相關工作人員,可證明何大才在住院期間精神狀態正常,語言表達清晰、邏輯思維連貫,多次向工作人員提出自己被非法關押、無精神疾病的事實,但相關工作人員均以有鑑定文書為由不予理會;(3)何大才的鄰里、親屬,可證明何大才之父生前身體健康,及何大才父親自兒子被關押後,長期奔波維權、悲憤交加的狀態;(4)知曉岳建民與四川惠誠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串通的相關人員(相關部門可核查該機構對接本次鑑定的工作人員,佐證雙方虛假鑑定及利益輸送事實)。


三、舉報請求

基於以上事實和證據線索,特向相關部門提出以下舉報請求,懇請依法予以支持:

1.依法立案查處岳建民濫用職權、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的違法犯罪行為,全面查明其全部犯罪事實(包括但不限於跨區域非法控制、串通司法鑑定機構出具虛假鑑定、非法關押、敲詐勒索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人民幣2萬元,返還受害人家屬。

2.依法查處四川惠誠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所出具虛假鑑定意見、與岳建民惡意串通的違法犯罪行為,全面查明該機構出具虛假鑑定的全過程及相關責任人,追究該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的全部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吊銷司法鑑定執業資質、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撤銷其出具的虛假精神醫學司法鑑定意見書,清除司法鑑定行業亂象。

3.依法責令二被舉報人共同賠償受害人何大才因被非法控制、非法關押、敲詐勒索所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包括但不限於誤工費、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親屬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何大才父親因悲憤離世產生的相關損失等)。

4.依法將本案的立案情況、查處進度、最終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何大才及受害人本人,保障舉報人的知情權。

舉報人承諾:本人所舉報的全部事實及提供的證據線索均真實、客觀,無任何虛構、捏造之處,無誣告陷害他人的情形,所提供的證據線索均可核查。如經查實舉報內容虛假,本人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接受相關處罰。


舉報人(簽名並按手印):何大才


舉報日期:2026212

被舉報人岳建民威逼利誘何大才父母親現場.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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