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长期就(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劳动争议错案持续申诉控告。2026年3月12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案涉民事监督申请超过法定两年期限,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26年4月23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人诉求不属于督察部门受理范围、无权作出实质性回复为由推诿处置,回避案件枉法裁判、司法不作为等核心问题。本案之所以超出所谓法定时效,完全是相关单位长期消极履职、拖延不作为造成。两级司法机关刻意以程序门槛规避实体审查,刻意掩盖案件错判事实,导致本人合法维权二十余年无路可走。
【实名控告】广东省司法机关:官商勾结漠视劳工权益,陈年旧案借时效恶意推诿,谁来追责?
控告人: 何大才(曾用名:冯少波),联系电话:13031159592(微信同号),电子邮件:he.dacai@hotmail.com。 
事件涉诉: (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号、(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2003)粤高法审监民申354号 控告对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 案件核心事实:我无过错,企业违法,法律却被用来打压工人 我当年应聘入职佛山广大塑料五金厂担任注塑师傅,核心职责是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培训新员工。工作中,我全力配合厂方安排,曾多次劝导本车间工人配合加班至晚间22:30,本人每日工作时长累计达14小时,全勤尽责,无任何工作过错。 然而,涉事工厂存在严重违法用工行为: 1. 强迫加班与恶意追责:工厂在我中午无休息、每日工作12小时以上的基础上,仍强迫我加班至凌晨24点。我按合理节奏在22:30下班,反倒遭到工厂处罚。 2. 恶意拖欠工资:工厂公然答辩称“按月支付工资,不存在加班工资”,以此逃避法定支付义务。 查明上述事实后,司法机关却无视证据,将工厂违约责任强加于我,这不仅是偏袒违法企业,更是公然指鹿为马! 二、 司法机关严重违法违纪事实 1. 枉法裁判,主体混淆、指鹿为马 (2002)南法民初字第512号判决,出现原被告主体混淆的基础性致命错误。 (2002)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7号判决,在工厂强迫劳动、拖欠薪资的铁证面前,违法将企业违法行为认定为“影响工厂经营行为”,公然颠倒黑白。 2. 行政不作为、滥作为,拒不履行监管职责 我与工厂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核心条款(报酬、工作内容)仍为空白,属违法无效合同。依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司法机关应监管补正,却荒唐地认定“工资升至1200元/月”,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肆意践踏法律尊严。 3. 程序违法,草率驳回再审 (2003)粤高法审监民申354号驳回裁定,未依法开庭审理,仅凭“未提供充分根据和理由”这一强盗逻辑,无理驳回我的再审申请,彻底堵死司法救济之门。 三、 现代版“踢皮球”:借时效恶意推诿,致使维权无路 二十余年来,我从未停止申诉。然而,相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却采取冷处理、封锁手段: 1.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2026.3.12回复):以“超过两年受理期限”为由不予受理。但这一时效过期,完全是被控告人长期消极对待、拒不纠错造成的! 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6.4.23回复):以“不属督察部门受理范围”为由实质性回复。明知是业务部门问题,却拒不启动内部监督,拿“时效”和“职权边界”当挡箭牌,推诿责任! 四、 控告诉求 1. 恳请上级纪检、政法监督机关立案彻查,追究相关司法人员枉法裁判、官商勾结的法律责任。 2. 撤销上述三份违法裁判文书,启动再审程序,纠正冤假错案。 3. 责令涉事工厂支付拖欠工资与赔偿金,维护作为一名普通劳动者的基本尊严。 4. 严查司法机关以时效为借口扼杀合法诉求的黑箱操作,还法律以公道,还举报人以清白! 控告人:何大才 2026年4月29日
一个中国劳工的25年讨薪血泪史:从广东南海工厂到各级法院,证据确凿却诉求无门 
上图:佛山市检察院2026年3月12日回复
下图:广东省高级法院2026年4月23日回复 

上图:广东省高级法院2003年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