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个恶法官、一起冤错案 涉及我的一个普通的、事实清楚和法律关系明确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却遭遇了两个恶法官——一是刘彦林(石家庄中院民四庭)、一是王倩(河北省高院立案庭)。 现在,我列出这个案子的几个主要问题: 1、杨连军为什么同意用她公司的土地进行抵押? 2、刘彦林为什么三次发回? 3、王倩为什么胆敢完全偏袒一方? 4、石家庄检察院和河北省高检为什么不予支持抗诉? 裕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该案的审理过程如下:1、2018年3月9日(2018)冀0108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杨连军的诉讼请求。2、杨连军上诉,2018年7月2日石家庄中院(2018)冀01民终613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3、2019年1月28日裕华区法院(2018)冀民初3392号《民事裁定书》,再次驳回杨连军的诉讼请求。4、杨连军上诉,2019年3月15日石家庄中院(2019)冀01民终383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上述判决,指令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5、2019年6月7日裕华区法院(2019)冀0108号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驳回杨连军其他诉讼请求。6、杨连军上诉,2019年9月11日石家庄中级法院(2019)民终1064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上述判决。7、杨连军上诉,2020年4月22日河北省高级法院(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石家庄中院再审,终止原判决执行。8、2021年 月 日石家庄中院做出(2020)冀01民再133号,判决徐国进与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1、杨连军为什么同意用她公司的土地进行抵押? 案件事实:在2008年1月17日,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国进)与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连军)签署一份由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主体、由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土地抵押的共同贷款的《协议书》。向石家庄汇融合作银行贷款1000万元人民币,各自使用500万元,各自承担相应的还款金额和利息。在2008年1月23日,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汇融银行正式签署1000万元人民币的《抵押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08年4月7日至2011年1月23日。在经营过程中,大成公司出现亏损,导致无力偿还贷款,而力源公司根本没有任何销售。后来,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出让土地,用卖地款在2013年6月20日,通过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账户连本带息全部偿还,金额为15048180.00元。 由此,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替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偿还了500万贷款本金和大致250万元的利息,形成了两个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那么,杨连军为什么同意用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进行抵押?原来,河北力源实业有限公司在鹿泉市取得的一块大概140亩的宗地,因为根本没有能力缴纳土地出让金,鹿泉市政府已经决定直接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杨连军到处联系融资,在2007年下半年,有个人找到我们公司,才开始进行谈判。但是,这个情况杨连军市一直向我们隐瞒的。 在达成口头协议后,杨连军向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借款60万元的要求,理由是解决土地周边村民的欠款问题,才能够办理土地抵押手续。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向杨连军指定账户转款60万元。 然而,在与汇融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后,当我们到鹿泉市土地局办理第三方土地抵押手续时。我通过关系找到当时鹿泉市土地局的李局长,李局长告诉我——该宗地不能够办理抵押,因为根本没有缴清土地出让金,政府正准备收回该宗土地。为什么给杨连军办理了土地证,也是因为杨连军找了当时的一个省领导打招呼。在这种情况下,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借给 杨连军的60万元资金将面临无法收回的风险。 在此情况下,杨连军又使出她的拿手好戏——找重要领导人物。果不其然,杨连军通过关系找到时任石家庄市的一位书记,亲自向土地局打招呼,鹿泉市土地局被迫办理土地抵押手续。 在2015年2—3月期间,杨连军便多次纠集和带领几个社会闲散人员,不断对徐国进进行骚扰,要求我在在他们写好或者打印好的一些书面文字上签字。徐国进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任彭后街派出所报案。在民警的震慑下,杨连军才停止对徐国进的威胁和恐吓行径。这便市杨连军向法院提供的所谓《保证书》和《情况说明》的来源。 2、刘彦林为什么三次发回? 2017年底,杨连军以个人名义,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河北大成公司、河北隆源化工公司、徐国进三方。这个漫长的诉讼过程便开始了。杨连军的唯一目的,就是把巨额债务转嫁到徐国进个人头上。 杨连军利用刘彦林发回的期间,捏造了把河北力源公司的债权转给杨连军个人的股东会决议。这不仅是候补的所谓证据,更是杨连军母子三人的制造伪证。并且,根本没有通知我方。 那么,刘彦林为什么在裕华区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做出明确的判决之后,却三次发回重申、并且还试图进行改判此案呢?后来,我得知的原因如下: 当我从律师处得知刘彦林明确说要改判后,我十分惊讶。我知道刘彦林是无极县人,因为我也是无极县籍。我知道刘彦林和一位姓靳的、在卫生系统工作的老乡个人关系很好。我也和老靳很熟,在一个下午,我到老靳单位找他,把案件的情况和判决过程向老靳原原本本的诉说了一遍,老靳当即明白了事情的本质,说“我明白了,是公司的关系,而不是咱个人欠他钱。”并且答应尽快找一找刘彦林。 果然,大概是隔天的一个晚上,老靳到刘彦林家与刘彦林见了面。老靳向我诉说了见到刘彦林情况:老靳请求刘彦林维持这个案子,因为裕华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刘彦林竟然说了一句“我知道他(徐国进)找他们(指裕华区法官)了”。也就是,刘彦林暗示我向裕华区法官送了礼。之后,老靳就问刘彦林“那么,多少(钱)可以办这个事?”刘彦林不出声,只是伸出右手的食指和中指比划了两下,老靳说估计是要20万。老靳说了一句让我印象深刻的话:“想不到这个系统这么黑!”老靳在市卫生系统工作,研究生学历。 我听完老靳讲述他与刘彦林见面交谈的情况,十分气愤,刘彦林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不仅侮辱了我的人格,而且侮辱了基层法院法官的人格。这样的人,怎么可以对事实、对法律、对当事人、对社会负责? 可见,杨连军与刘彦林暗中勾结的情况是:杨连军答应行贿行贿刘彦林20万元或者更多,然后把这个案子改判。但是,刘彦林最终还是维持了裕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究竟是慑于法律还是其它什么原因。只有刘彦林自己知道了。 显然,刘彦林三次发回重申的过程,事实上就是与杨连军一方的私下勾兑过程。刘彦林的恶劣表演,达到一种极其恶心的程度。 3、王倩为什么胆敢完全偏袒一方? 在刘彦林维持一审判决后,杨连军没有达到把巨额债务强加给徐国进个人的目的。杨连军便继续上诉。这个大致经过7次庭审的案子,便到了河北省立案庭王倩的手中。 在数个月之后,我们见到了王倩2020年4月22日做出的河北省高级法院(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在这份《裁定书》中,王倩根本不顾事实与法律、更不顾以往所有判决,做出了一个完全偏袒一方、完全满足杨连军所有诉讼请求的裁定。 鉴于杨连军于刘彦林的私下勾当,可以肯定的是,杨连军(女)为了达到她的目的,又与王倩(女)进行了一次不可见人的、赤裸裸的不正当勾当和金钱交易。可以肯定,王倩的作为只能比刘彦林的表现更加恶劣。王倩在这个案子背后的作为,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因为之前的判决和裁定都把事实和理由讲述的明明白白;而且,即使采信杨连军提供的伪证,也已经超出保证时限。 王倩把杨连军一方蓄意捏造、威迫一方当事人签字、并且完全不合常理的《保证书》、《情况说明》视为证据,并且依据这样的所谓的证据进行判决,我只能说,唯一的前提就是王倩与杨连军的暗中交易。否则,这样的既不正规、又不合任何正常的法律文书规则的东西,怎么可能被视为可靠的“证据”? 由于有了省高院王倩(女)这份徇私枉法的裁定,当案件发回石家庄市中院再审庭再审时,石家庄中院再审庭在涉及我个人的责任时,完全照抄了王倩裁定书的内容,一字不差。也就是说,石家庄中院再审庭做出的(2020)冀01民再133号《判决书》完全照抄王倩(女)做出的(2020)冀民申684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判决徐国进与河北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至此,杨连军通过河北省高院王倩的徇私枉法,终于达成自己的目的。 我相信,石家庄中院再审庭的法官是清楚这是一个错误的判决。所以,才一字不差的照抄王倩《裁定书》的内容。 我要问的是:为什么基层法官在一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能够尊重事实与法律,而到了中、高级法院,个别法官竟然把判决当成做生意? 4、石家庄检察院和河北省高检为什么不予支持抗诉? 我于2021年5月开始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石家庄市检察院一位姓高的检察官10月做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我曾经到市检察院专门回报过我的案子的情况,对这位姓高的检察官印象很好。在做出“不支持”的决定后,我找到一位市检察院的熟人,姓岳,也是位处长。请他私下问问这个姓高的检察官,为什么做出不支持的决定。过了几天,我电话联系岳处长,他告诉我说:“高**不肯明说,他说你们这边找的人不行”。我知道了,杨连军又是故伎重演,找到了能够影响检察官做出决定的某个实力人物。没有方法,我便直接打电话给高检察官,他只是说:你写的《保证书》对你不利。我告诉他,哪个是杨连军写好,强行让人签字的。他便用官话推辞我。 在河北省检察院申请检察复查之前,我向银行系统查阅了当时的转账凭证等一系列证据,一并提交给省检察院。案件分到省检察院第六部刘秀娟、助理刘志宇的手中。我打电话给一位老学长,他刚从省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退下来,说了说我的案子的情况,相求他尽可能帮助一下。他问我,案子在谁手中?我告诉他:刘秀娟、刘志宇。他说:要是这两人,他们公平正义,不用找。由此,我只有等待。结果是河北省检察院维持石家庄检察院的决定。无奈,我打办公电话给刘秀娟,问她还有没有改变的可能?她回:你找检察长。我问找哪个检察长,她说:一把手。我说:我怎么能够找到检察长,她说:你写信。我第二天写封信给丁顺生检察长。但是,我知道,这只是刘秀娟的一种推脱方式而已。第二天上午,我又第二次打电话给刘秀娟,告诉我已经写信给检察长了。她告诉我:这个结果是部里研究决定的,按一定审批程序报批的,如果检察长认为有问题,可以提请院里审查委员会研究决定。我对她说:我知道,杨连军在检察院系统有关系。刘秀娟连回两句:没有关系、没有关系。我告诉刘秀娟检察官“这是我经历的最黑暗司法过程”。她没有回应。我苦笑一下,放了电话。 在这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中,由于杨连军一方的恶意操作,最后判决结果竟然如此颠倒黑白,完全达成杨连军的目的。 在2017年底,在得知杨连军起诉后,我就对我的律师说:“这个案子,不论到哪个法官的手中,都不会把债务强加到我个人头上,一是因为事实台清楚;二是没有如此狠心的法官,歪曲事实,把公司债务强加给个人”。这大概是我当时的原话。的确,裕华区人民法院的三位法官,都能够根据事实,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是,却遭遇石家庄中院刘彦林和河北省高院王倩这样的黑心法官。 一个朋友给我开玩笑,他说,刘彦林是个男法官,男人办事会顾及后果,所以刘彦林还是决定维持;而王倩是个女法官,女人办事不计后果,而且心狠,所以把你判进去了。然后哈哈哈大笑,然而我却没有笑出来............ 徐国进 2023年5月28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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