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全生產法》修正案已經在人大常委會通過一審並在人大網站公開徵求意見。與2002版《安全生產法》相比,修改版無疑進步很多。包括,安全生產方針更加完善,明確指出:“安全生產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約束調節的重點更加突出,指出要“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責任體系更加完善,強調要“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在條款和內容上,增加了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及責權;註冊安全師;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及安全生產違法信息庫、不良信息向有關部門通報制度等內容。在罰則上加重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制裁力度,罰款額度提高,並准許採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火工用品等手段。這充分體現了中共執政為民、以人為本的理念,值得充分肯定。
但是,整體感覺還不解渴,宗旨還不夠鮮明、要求還不夠嚴、手段還不夠硬、制裁還不夠狠。還沒有充分體現習總在青島發表的有關安全生產的重要講話的精髓。
首先,立法宗旨應當修改。2002年版的《安全生產法》的宗旨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發展,制定本法。”這個宗旨與習總提出的“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要作為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觀念相比,顯然有很大差距。建議修改為:“為了築牢安全生產紅線,有效預防和堅決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推動科學發展安全發展,制定本法。”
其次,立法的立足點應當由生產過程管理轉向職工權益保障,也就是轉向“以人為本”。《安全生產法》這個名字甚至都可以改,改叫《職工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保障法》,也就是說,要把立法的立足點轉向人本而不是物本。要形成人的生命權益至高無上的理念,要求把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作為政府和企業的最高職責。企業必須依法履行保護職工生命健康權益的主體責任,政府要嚴格履行對企業的監管責任。要通過立法形成這樣一種理念:企業幹什麼事情都要首先考慮是否滿足保護職工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的要求。滿足要求的干;不滿足要求的,掙多少錢都不能幹,幹了就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第三,要把好“准入”和“追責”兩個關口。習總在青島的講話明確提出兩個“一票否決”。一個是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要嚴把安全准入關,實行重大事故風險“一票否決”;一個是加大安全生產在業績考核中的權重,實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一票否決”。這兩個“一票否決”是硬槓槓,前一個一票否決可以確保本質安全;後一個“一票否決”對前一個具有保障和促進作用,所以,都不可或缺。這兩個關口,無疑應當在《安法》中得到充分體現。
第四,要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非法違法違規違章行為的法律成本。現在的情況與2002年的情況已經大不相同。那個時候,發展的任務還很重,對企業的要求多少是有些寬鬆的。所以,2002年版《安法》對於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條款很少,力度也不大,存在在安全與生產之間搞平衡的問題。現在,中國已經邁入中上等收入國家行列,人均GDP達到6800美元左右。在這種情況下,發展已經不能叫硬道理,科學發展、安全發展才是硬道理。對於罔顧職工生命和職業健康權益的企業,就得下手狠一些;情節嚴重的,要取消它的生存權。最近,中央提出要大力宣傳和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中兩個重要的核心價值觀就是“公正和法治”。而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改革的立足點也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從這個角度講,對危害職工生命和健康權益的企業狠一點也是完全正確和必要的,是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的要求的。
第五,要賦予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主體地位。現在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干的是執法工作,卻沒有一個執法主體的名分和地位。這是很麻煩的事情,與安全生產在新時期的重要地位不相適應。執法是要有威嚴的,穿得五花八門,像個雜牌軍,有的企業居然敢把安全生產執法人員拒之於大門之外。所以,必要的“大蓋帽”還是應當戴的。重要的是,安全生產的“大蓋帽”對的是企業法人、是老闆,捍衛的是尋常百姓的權益,更需要威嚴,更需要嚴格、規範、不可抗拒。從這個意義上講,把安全執法人員統一為“安全監察”系列並統一着裝、統一執法用車塗裝、統一執法文書、統一執法證件,是嚴格執法監督、保護職工生命權益的必要措施。
第六、強化安全宣教和信息公開。安全生產是人命關天的大事,應以不出事為原則,以預防為主線。從事故分析看,90%以上的事故不是因為設備故障,而是因為行為失范,違規違章。所以,講責任是必要的,但未必能夠治本;只要職工的投機取巧行為得不到有效矯治,就無法從根本上消除安全隱患。這就要求我們高度重視安全文化建設,高度重視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高度重視安全宣教和安全生產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於安全宣教和信息公開是如此重要,關繫到安全生產的源頭治本,在《安法》中無疑應當有更明確、更具體的要求。包括明確媒體的宣傳責任、政府的公開義務、安全宣教體系和機制等等,都應當有具體的條款。為此,不妨參照《環境保護法》,將“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與信息公開”單列一章,為提高公眾安全意識和素質、為擴大群眾參與監督開闢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