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流氓罪本身的受刑人还在。最近报道的中国最后一位“流氓”就是例子。他是在当年因为抢了别人一顶帽子以及跟别人打过一架,从而被以“流氓罪”判了死缓。我们都知道,基本上死缓就是死不了的刑罚,然后就是减刑到18年。原本他现在早就应该出狱了,结果因为服刑期间由于监狱的条件恶劣以及超强的劳动,使得他得了重病而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间他成家生子,原本这个罪名废止的消息他都是不知道的,只是艰苦的过着日子。但也就是在这个时候,他服刑的监狱认为他是保外期间逾期不归,不顾他每月都向当地派出所报到的事实,不但把他重新投入监狱,还把刑期顺延,使得他将要在流氓罪的罪名下服刑之2020年,成为了中国最后一位流氓。
从这位最后的流氓服刑的时间来看,他大概就是当年那几次严打的受害者。当年的严打是有鉴于社会治安恶化,从重从快的打击刑事犯罪的目的出发而做的一件事儿,当时我还记得隔三岔五就会在居委会的墙上看到大大的告示,内容不外乎某些人因为罪大恶极而被枪毙。我的一个邻居大哥也因为旁观了两伙人打架被殃及池鱼,不由分说被判了十几年徒刑发配新疆,回来以后从一个好奇青年成了真正的混世魔王,最终在一次真正参加的斗殴里丢了性命。
现在回忆起当年那个严打而近于疯狂的时代,任何法学家都会摇头苦笑。当然,我们可以把这个归结到法制不健全上,也可以归结到社会发展不均衡上,甚至可以归因到急功近利上,可是,很多伤害还是发生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时如果法条规定了处罚,并不能代表该法条废止之后,原本依据该法条判刑的人士就可以获得某种程度的赔偿,或者直接无罪释放。在这方面,法学界也有很大的争议。但就从这件事上来说,把他保外就医的时间算成刑期,从而造成事实上的拨乱反正也不是不可能的,毕竟当时那种严打本身就不具有多少合法性,是一种以行政决定代替司法的行为。
有时候在可以做到的范围内,法律本身是可以具有弹性与技巧的。比如北京宋庄农民看到当年买了自己院子的艺术家们风生水起之后,就根据法律规定来否认当初出售宅基地的行为,法院则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认可了这种农民宅基地不能买卖的所有权,但要农民赔偿艺术家的高额损失,结果达到了解决此事的最佳效果。
此事完全可以用这种思路来处理。承认当年的判决有效的同时,把保外的时间算为刑期,然后不够的话在减减刑,大概也就算是最好的处理方法了。不可再把原本判决过重的人送回监狱,只是为了满足刑期的要求,或者掩饰自己工作上的失误所导致的保外逾期不归。这样的话,不但实质正义无法保证,就连名义上的遵纪守法都失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