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流氓罪本身的受刑人還在。最近報道的中國最後一位“流氓”就是例子。他是在當年因為搶了別人一頂帽子以及跟別人打過一架,從而被以“流氓罪”判了死緩。我們都知道,基本上死緩就是死不了的刑罰,然後就是減刑到18年。原本他現在早就應該出獄了,結果因為服刑期間由於監獄的條件惡劣以及超強的勞動,使得他得了重病而保外就醫。在保外就醫期間他成家生子,原本這個罪名廢止的消息他都是不知道的,只是艱苦的過着日子。但也就是在這個時候,他服刑的監獄認為他是保外期間逾期不歸,不顧他每月都向當地派出所報到的事實,不但把他重新投入監獄,還把刑期順延,使得他將要在流氓罪的罪名下服刑之2020年,成為了中國最後一位流氓。
從這位最後的流氓服刑的時間來看,他大概就是當年那幾次嚴打的受害者。當年的嚴打是有鑑於社會治安惡化,從重從快的打擊刑事犯罪的目的出發而做的一件事兒,當時我還記得隔三岔五就會在居委會的牆上看到大大的告示,內容不外乎某些人因為罪大惡極而被槍斃。我的一個鄰居大哥也因為旁觀了兩伙人打架被殃及池魚,不由分說被判了十幾年徒刑發配新疆,回來以後從一個好奇青年成了真正的混世魔王,最終在一次真正參加的鬥毆里丟了性命。
現在回憶起當年那個嚴打而近於瘋狂的時代,任何法學家都會搖頭苦笑。當然,我們可以把這個歸結到法制不健全上,也可以歸結到社會發展不均衡上,甚至可以歸因到急功近利上,可是,很多傷害還是發生了。
從某種意義上說,當時如果法條規定了處罰,並不能代表該法條廢止之後,原本依據該法條判刑的人士就可以獲得某種程度的賠償,或者直接無罪釋放。在這方面,法學界也有很大的爭議。但就從這件事上來說,把他保外就醫的時間算成刑期,從而造成事實上的撥亂反正也不是不可能的,畢竟當時那種嚴打本身就不具有多少合法性,是一種以行政決定代替司法的行為。
有時候在可以做到的範圍內,法律本身是可以具有彈性與技巧的。比如北京宋莊農民看到當年買了自己院子的藝術家們風生水起之後,就根據法律規定來否認當初出售宅基地的行為,法院則在現有法律框架之下認可了這種農民宅基地不能買賣的所有權,但要農民賠償藝術家的高額損失,結果達到了解決此事的最佳效果。
此事完全可以用這種思路來處理。承認當年的判決有效的同時,把保外的時間算為刑期,然後不夠的話在減減刑,大概也就算是最好的處理方法了。不可再把原本判決過重的人送回監獄,只是為了滿足刑期的要求,或者掩飾自己工作上的失誤所導致的保外逾期不歸。這樣的話,不但實質正義無法保證,就連名義上的遵紀守法都失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