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的公平正義需要先進的社會制度來支撐和保障。先進的制度集中體現在先進的律法上。
一個好社會靠的是法治而非人治,這是毫無疑義的,但孤立地談論法治卻毫無意義。
落後的不好的制度同樣可以產生律法並同樣可以聲稱是所謂“法治社會”。在壞制度體系下產生的一定是惡法。惡法非法,但同樣可以自稱“法治”來欺騙視聽。一個叢林環境裡的法制如果是由狼群——而不是所有的動物——來設計制定的,狼群同樣可以宣稱這個叢林已經是“法治叢林”了,但對其他動物而言顯然不可能從中獲得公平和正義。
人性中的善與惡各占其半,猶如黑白分割的八卦圖一樣,是與生俱來的。好制度形成於人類善性,是人性中善性的具體體現。人性中天然的良善成分是好制度形成的因。好制度是孵化善法的溫床。
善法形成後能反過來維護和弘揚人性中的良善,從而成就一個有利於多數人的美好社會。與此同時,它還能遏制人性中的惡的成分使其處於被壓抑的“僵死”狀態,甚至直到和作為其載體的肉體同時消亡。
善法可以激活和助長人性中善性的部分,惡法正相反。人性中自帶的惡的成分是壞制度產生的土壤。壞制度孕育出來的惡法只會用犧牲多數人的利益來維護少數人的私利。所以,惡法必然會成為少數人惡意惡行的發酵劑和保護傘。
正義很重要,而實現正義的途徑更重要。一個善法形成的過程是以好制度的程序正義為前提的。一個可以帶來公平正義的律法必然是先進的好制度的產物,而憑藉專權操作偽正義程序炮製的律法本身就是非法產物。
因此,只有用良知構建一個先進的好制度作為基礎,才能真正實現為人類帶來福祉的法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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