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未兌現的勝訴裁定:誰來為丁子信的維權困局負責?記者/楊純華報道|河南周口 2025年4月28日,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發布國家賠償決定書(2024)豫16法賠3號,駁回申請人丁子信就“法院執行裁定不兌現”提出的1686.78萬元國家賠償請求,理由是:“法院執行行為合法,申請人未遭實際損失”。 至此,這起歷經八年、三輪執行、兩次終結程序、一度違法撤銷後又被省高院糾正的執行案件,再次以一種近乎“法理勝出、權利無門”的方式宣告僵局延續。 案件申請人丁子信,今年已75歲,家住河南沈丘縣。2016年起,他與沈丘縣富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房屋合作開發合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2017年,法院判決丁子信勝訴,確認合同有效,並應向其交付所選房屋33套。2019年,周口中院以物抵債作出執行裁定,宣布將33套房屋所有權裁定給丁子信,並作出結案通知。 然而時至今日,這33套房屋仍被非法占用,丁子信一磚一瓦未得,維權八年,至今無果。 【案件焦點】紙上權利無法兌現,房屋長期被侵占公開文書顯示,法院在2019年即裁定涉案房屋“以第二次流拍價抵償丁子信債權”,並明言“所有權自裁定送達即發生轉移”。但法院並未落實產權過戶、未聯繫房管局,亦未組織騰房。 反而在2021年,周口中院作出一紙(2021)豫16執監27號裁定,撤銷四年前的抵債裁定與結案通知,丁子信不服申訴,後河南省高院作出(2022)豫執監115號裁定,撤銷該裁定,恢復原裁定效力。 隨後,案件被重新交由沈丘縣法院執行,卻先後兩次以“無可供執行財產”終結程序,抵債房屋至今未實際交付。 2024年12月,丁子信依據《國家賠償法》提起國家賠償請求,主張法院在執行中未履行交付職責、未對非法占有行為採取措施,構成國家機關行使職權違法,造成重大財產與精神損失。 【法院決定】不予賠償:因“抵債即終結”、“責任不屬本院”周口中院賠償委員會在決定書中回應稱:抵債裁定已生效,丁子信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權”,執行裁定即為終結;後續是否完成騰房、是否過戶、房屋是否被他人侵占,屬其他環節問題,法院不構成國家賠償法所稱“違法行為”。 換言之,法院認為:“只要裁定已做,執行即完結”。 丁子信則表示:“33套房屋我一套沒進去,法院卻說我‘拿到了’,法律豈能脫離現實如此冷漠?” 【專家聲音】執行不能只流於紙面,法律正義需落地有聲對此事件,多位法律界人士表達強烈關注。中國政法大學一位執行制度研究員指出:“以物抵債本質上是以特定財產履行金錢債權,‘交付’是其核心義務。如果法院在裁定之後不協助騰房、不協助產權轉移,則等於剝奪了抵債財產的可用性和變現能力。” “在多數基層執行實踐中,生效裁定與權利實現之間存在明顯脫節,這種‘執行即裁定’的態度嚴重影響了司法權威。” 【社會反響】誰來為一位老人八年的苦苦維權負責?丁子信的遭遇在當地引起了廣泛討論,不少市民質疑:“如果一個法院裁定都不能幫你拿到房,老百姓還能指望誰?” 維權期間,丁子信多次前往鄭州、周口、沈丘反映情況,遞交材料20余份,往返交通費用高昂,精神長期處於焦慮狀態,甚至一度因應激血壓驟升。 2025年4月30日,他向全國人大代表發出一封公開信:“我不是來討施捨,而是要一個法院親自裁定的權利兌現。如果正義只能寫在紙上,法律尊嚴何在?” 【結語】從“抵債裁定”到“不予賠償”,從“公告騰房”到“無人執行”,丁子信案不僅是一個個體的權利受損事件,更折射出當下執行體系與國家賠償機制在“具體兌現責任”上的制度性盲區。 一紙判決是否真的意味着正義?一個裁定之後能否讓人民真正“得其所”?這不僅是丁子信的問題,更是所有公民、所有法律人、所有公共機構必須共同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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