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權利抵不過現實的高牆:丁子信案暴露了怎樣的司法真相?文|本報本報評論員楊純華 在法治社會,最基本的信念是:法院判決一旦生效,人民的權利就應得到保障。 然而,丁子信的故事卻狠狠地打碎了這一信念。 這位河南周口沈丘縣的75歲老人,自2017年獲得勝訴裁定起,整整八年,未曾真正踏入那33套法院裁定屬於他的房屋。2025年4月28日,他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再度被駁回,理由是:“執行已完成,不屬違法。” 這場長達八年的維權,讓人痛心,更令人警醒:我們的司法體系,在執行與救濟的最後一公里,到底斷裂在哪裡? 【第一問】裁定已生效,權利就真的實現了嗎?法院在2019年明確裁定,將33套半成品房屋“以物抵債”劃歸丁子信所有,並公告:“被執行人15日內騰房,否則強制執行。”然而公告之後,無實際執行。沒有房屋交付、沒有產權過戶、沒有強制清退,丁子信所獲,只是一紙裁定而已。 周口中院說:“裁定送達即視為所有權轉移”,但在現實中,沒有物理交付的所有權,形同虛設。 房屋仍被非法占有,丁子信如同“紙面房東”,空守着一堆法律文件,在寒風中等待“正義入戶”的那一天。 【第二問】法院能否用“執行終結”規避現實責任?法院自詡“執行到位”,便宣布“案件結案”。這種流程上的“完美閉環”,事實上掩蓋了結果上的徹底失敗。執行不是寫幾份裁定、貼幾份公告,而是要把權利人帶進房子裡、把產權變更登記辦妥、把紙面權利落實到地板上。 如果法院的執行只停留在文書層面,不承擔實際騰房、產權協助的義務,那麼整個執行制度還有多少“兌現”的可能? “執行難”不應淪為“執行不願、執行免責”的擋箭牌。 【第三問】“不予賠償”是否等於否定司法救濟?丁子信依法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援引《國家賠償法》多條條文,指責法院執行不作為。但法院卻回以一紙拒絕:“房子你已經擁有了,不關我們事。” 這讓人不禁追問:一個沒有鑰匙、無法進入、不能出租變現的房產,到底能不能算“實際擁有”? 法律是保障權利的工具,而非官僚程序的套子。如果法院都可以在“我裁定了”之後撇清一切現實責任,那麼國家賠償制度是否也將成為“責任切割機制”而非“司法救濟渠道”? 【第四問】制度性的裂縫,誰來修補?丁子信的遭遇不是孤例。在全國範圍內,類似“勝訴難兌現、執行終結未交付、維權耗時無賠償”的案件比比皆是。癥結在於: 1.執行標準模糊化:裁定即執行,執行即結案; 2.協助機制缺位:未主動通知房產管理、未組織強制清退; 3.責任機制斷裂:法院與法院之間推諉,賠償機關迴避主責; 4.監督機制失靈:賠償申請無監督、救濟成本高昂。 這些漏洞共同織就了一張讓普通人陷入其中的司法迷宮。 丁子信不是在求恩,而是在問責他不是在乞討,他是在要求已被賦予的權利得到兌現。 他的質問直指制度之心:“判了等於沒判,執行等於不執行,誰為此負責?” 他在等的,不是一紙道歉,不是一筆補償,而是一個國家法治的基本答案:法院的承諾,能不能真正改變一個普通人的命運? 願這個問題,在更多人關注之下,不再被沉默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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