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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藏教案——刘正清律师为袁明的辩护词 2015-08-11 01:48:07


案号:(2015)珠中法刑二初字第45号案辩
护 词 辩护前提醒诸位:此案是有国际影响的大案,关注度很高;我们在见证历史,中国第一例通过司法认定某宗教为邪教即将诞生……,我相信今天的视频不仅会忠实地记载这一激动人心的历史时刻!而且还会成为未来重新审视此案的证据!我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有人会重新审视此案打开今天的视频,面对着视频,我敢在我儿孙面前拍着胸脯自豪地说:“我挺直了我的脊梁!顶住了压力!坚守了一个法律人的道德底线!我问心无愧!”审判长、审判员:我依法接受袁明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本辩护人认为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珠检公诉刑诉[ 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袁明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诈骗二项罪名不成立,理由是:一、关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1、该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犯,即行为人明知是邪教组织而利用其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有意为之,组织、利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活动,虽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妨害,但行为人主观不具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目的,不构成本罪。在本案中袁明既非“华藏宗门”信徒,也不知道“华藏宗门”是邪教组织;更无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主观意图。2、袁明不知“华藏宗门”是邪教组织的证据有:(1)袁明只是吴泽衡的亲戚而已,其虽信仰佛教,但对吴泽衡的“华藏宗门”和他的历史并不了解,袁明是在吴泽衡出狱之前就嫁给了吴海全。吴泽衡出狱之后袁明才认识吴泽衡,吴泽衡的很多弟子她也只是作为家人认识而已,有些场合的聚会也只是因家人的身份去参与,袁明没法号也没拜师,在宗门里面没法号戒品是不能参与宗门事务及组织的,更无人信服。——如此,袁明凭什么利用邪教组织?(2)袁明经营毗卢性海佛具店也未特别宣扬过华藏心法,在佛具店的法物流通处摆放的也不只是吴泽衡的书籍,还有各宗派各高僧大德的书籍,如净空法师、星云大师、海涛法师的书籍,寺庙或其他任何一家佛具店也都是如此!(3)在此之前政府无任何一个部门将吴泽衡创建的“华藏宗门”定性为邪教组织,且不说该部门是否有资格或有权给某一宗教团体定性。(4)在此之前无任何一个部门或机构告知袁明:吴泽衡创建的“华藏宗门”是邪教组织。(5)袁明经营的毗卢性海佛具店(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多年,与其他经营宗教用品的商店并无差别,有关部门并未告之袁明经营该店是从事邪教活动,特别是:2012年4月初八日被珠海市公安机关没收80个“戒坛方”时也没有告知袁明是因从事邪教活动而收缴这80个“戒坛方”。(特别说明:在抓走袁明的当晚,其他人是在吴泽衡的住处抓走的,而袁明是在其住处熟睡中被带走的。)3、该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但到目前为止控方仍未明示袁明究竟是侵害(破坏)了哪一部哪一条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综上所述,袁明既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故意,也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能力和行为,也无侵害对象。因此,控方指袁明的此项罪名不能成立。二、关于诈骗罪所谓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基本结构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信以为真)→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根据上述定义我们从构成该罪主客观要件来分析袁明在本案中不构成诈骗罪: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信以为真)之后作出财产处分。它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从而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但到目前为止,本案中无一人认为自己是因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而购物品(含字画、戒坛方),也无一人认为自己的财产受到了损害。退一万步讲,就算是《起诉书》所称的被害人是因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行为,其“错误认识”也不是基于袁明的行为,而是基于他们对师父吴泽衡崇拜和认可。——在本案中《起诉书》没有提到侵犯对象有国家、集体,故不作论述,其提到的个人为:张贵宏、于毅、赵越、张庆中。但本案中无一人认为自己是受害人。另外,《起诉书》所称的字画究竟值多少钱,既无权威的鉴定机构鉴定,也不象其他物品一样可以量化(同样品牌的商品有可比性)。他们买吴泽衡的字画就如有些人买名人用过的物品或字画一样,他们所看中的是这个名人,而非商品量化到能值多少钱。另,吴泽衡的事字画只是寄放在佛具店,袁明无权私自处理,只是吴泽衡的弟子看中后要索购经吴泽衡同意才售卖的。至于《起诉书》提到“袁明谎称该佛具店的佛具均经过‘加持’、‘开光’,……”,就算是袁明说过此话,也不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因为该佛具店的佛具确实是经过“加持”、“开光”(如孟越、张贵宏等人的笔录),至于“加持”、“开光”能否起到人们所期望的目标那另当别论。况且,所谓“加持”、“开光”,也只是人的心理意念而已,是一种精神感受,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不可量化。就象人们到庙里烧香拜佛捐钱给庙里祈求平安一样,不能说捐钱给了庙里,庙里的主持就是诈骗!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戒坛方是国家专利产品,销售国家认可的专利产品并无违法之处。——见专利资料综上所述,袁明在本案中无非法占有《起诉书》所称的被害人财物的故意,事实上袁明也没有占有这些所谓受害人的财物;客观上无诈骗的行为。《起诉书》指控袁明犯该罪是不能成立的!以上法律意见,望贵院慎重考虑!最后本辩护人要说的是:我们作为法律人(含合议庭成员及公诉人)能经办此案,是扬名立万可遇不可求之万幸!面对强权和某些利益集团借“维稳”“保政权”之名,夸大敌情、虚报战功、邀功请赏、骗取维稳经费而肆无忌惮地破坏法律之际,若本案经办法官能秉承法律人基本的良知和道德勇气,坚守《刑诉法》第5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任何)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判处本案五被告人无罪,虽然你们可能会因此赋闲,但一个万人称颂的伟大法官从此诞生!此必将成为世界人权史上的一段佳话而美名远播!当阴霾散去,中华民族迎来自由、民主、法制的那一天,你们功不可没!人们铭记于心!你们也将名垂青史!曾记否?二战后国际法庭在审判纳粹反人类罪行时就具体个人所犯的罪行曾确立的原则是:“不得依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而免除其法律责任。”!政府或上级命令尚且不能免责,何况你违反现行的国内法!当阴霾散去,那么未来“依法治国”就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到时依当时有效的法律来厘清责任就是顺理成章之事了!更何况我们中国是一个替罪羊文化深厚的国家!——古有曹操借粮官之头稳定军心,近有“五人帮”文革乱法,帮主高高挂起,喽啰“四人帮”入狱、蝼蚁“三种人”被清理!历史经验殷殷可鉴!不可不察!作为芸芸众生为稻粱谋的你我,诚如司马迁所言“夫人情莫不贪生恶死,念父母,顾妻子。”此乃人性使然!纵使你们抵挡不住邪恶,那么以现行法律作挡箭牌虚与委蛇消极应付,既不会有杀身之祸,也不会影响你们的稻粱谋!虽人各有志但人性相通,此殷殷之言,拳拳之心!不知诸位理解否? 为此,本律师再次重申:本律师绝不为避一时之祸而苟且替任何违法者背书买单!有人说法律人是天然的政治家,虽然你我也许都不是政治家这块料,但要有政治家的远见卓识——不要被人卖了还要替别人数钱!在这19个日日夜夜里,我放弃了好几个案子,我看好本案(当然我看好本案并不意谓着我就是看好了吴泽衡或“华藏宗门”),本案有升值的潜能,这也算是我的政治投资吧!遗憾的是:我不是吴泽衡的辩护律师!                             

  

                                                                           袁明的辩护律师:刘正清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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