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泽衡等涉嫌破坏法律实施一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律师意见书 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是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的蔺其磊律师,是上诉人吴泽衡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案的辩护律师之一,也全程参与了本案一审的审理程序、审查起诉程序和侦查程序,基于二审中不完全的阅卷以及贵院告知本案将于2016年2月2日审限届满并要求我2016年1月15日前提交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本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理由如下: 1. 本辩护人包括上诉人吴泽衡截至发函日止,虽经要求两次告知,但还不知道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这项程序是应该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的。 2. 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对于吴泽衡及其“华藏宗门”,是如何认定的“邪教组织”以及吴泽衡是如何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的、破坏了具体的哪些法律实施等关键事实,均没有查清楚。上诉人吴泽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所谓证据都提出了异议,而这些事实和证据比如:冒用佛教名义建立“华藏宗门”谎称佛教直系八十八世禅宗六十一世等传承人、如何迷惑蒙骗他人、如何对宗门成员进行发展控制、如何危害社会,以及如何利用教首身份进行强奸、诈骗行为等等,都是足以影响到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 3. 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比如:一审中卷宗的不确定性直到审理期间才确定了卷宗数量、“提讯证”上有41次有提讯记录但无相应的“讯问笔录”、辩护律师提出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申请书”申请包括被“不起诉”的本案的所谓的“同案犯”等人出庭、“邀请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和各宗教界高德人士出庭质询的申请书”以及“调取证据申请书”,还有“复制硬盘(指证据资料)申请书”、“对涉案的两枚印章进行鉴定申请书”等等一系列申请一审法院均不支持。 4. 基于侦查机关明显存在“将所谓的同案犯羁押所做的’同案供述’作为证人证言的押人取证、所羁押的同案犯可以在一起’互相做工作,配合专案组工作’等现象”、明显的疲劳审讯”等大量的诱供骗供情况,一审辩护律师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庭审中在对每个证据质证时都要求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屡屡提及,但都被法庭不予支持,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一审中形同虚设。 5. 所谓的被害人无一人出庭,程序违法到极致。 一审起诉书中写到“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卷宗中不但没有一份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而且开庭前有一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多次要求出庭却遭到违法拒绝,并被粗暴地带离法院。起诉书中的10多位被害人以及庭审中公诉人又开明大量的所谓被害人,他们的诉讼地位如何体现? 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这样严重的程序违法,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都视而不见。 综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之明文规定,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再加上本案一审大量、明显的程序违法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国内第一起“司法机关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案件(一审审判长在媒体讲是广东省第一起),在国内外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对于这样一件极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作为高级法院,你院要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1款3项、227条规定发回重审,要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开庭审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作出一份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书。 辩护人:蔺其磊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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