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澤衡等涉嫌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律師意見書 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我是北京市瑞凱律師事務所的藺其磊律師,是上訴人吳澤衡涉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案的辯護律師之一,也全程參與了本案一審的審理程序、審查起訴程序和偵查程序,基於二審中不完全的閱卷以及貴院告知本案將於2016年2月2日審限屆滿並要求我2016年1月15日前提交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本案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理由如下: 1. 本辯護人包括上訴人吳澤衡截至發函日止,雖經要求兩次告知,但還不知道本案的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這項程序是應該法院受理案件後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的。 2. 一審認定事實不清,對於吳澤衡及其“華藏宗門”,是如何認定的“邪教組織”以及吳澤衡是如何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的、破壞了具體的哪些法律實施等關鍵事實,均沒有查清楚。上訴人吳澤衡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所謂證據都提出了異議,而這些事實和證據比如:冒用佛教名義建立“華藏宗門”謊稱佛教直系八十八世禪宗六十一世等傳承人、如何迷惑矇騙他人、如何對宗門成員進行發展控制、如何危害社會,以及如何利用教首身份進行強姦、詐騙行為等等,都是足以影響到定罪量刑的事實和證據。 3. 一審程序嚴重違法。比如:一審中卷宗的不確定性直到審理期間才確定了卷宗數量、“提訊證”上有41次有提訊記錄但無相應的“訊問筆錄”、辯護律師提出的“證人(鑑定人)出庭申請書”申請包括被“不起訴”的本案的所謂的“同案犯”等人出庭、“邀請各宗教團體負責人和各宗教界高德人士出庭質詢的申請書”以及“調取證據申請書”,還有“複製硬盤(指證據資料)申請書”、“對涉案的兩枚印章進行鑑定申請書”等等一系列申請一審法院均不支持。 4. 基於偵查機關明顯存在“將所謂的同案犯羈押所做的’同案供述’作為證人證言的押人取證、所羈押的同案犯可以在一起’互相做工作,配合專案組工作’等現象”、明顯的疲勞審訊”等大量的誘供騙供情況,一審辯護律師提出了“非法證據排除申請書”,庭審中在對每個證據質證時都要求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屢屢提及,但都被法庭不予支持,法律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在一審中形同虛設。 5. 所謂的被害人無一人出庭,程序違法到極致。 一審起訴書中寫到“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但卷宗中不但沒有一份對被害人的“權利義務告知書”,而且開庭前有一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多次要求出庭卻遭到違法拒絕,並被粗暴地帶離法院。起訴書中的10多位被害人以及庭審中公訴人又開明大量的所謂被害人,他們的訴訟地位如何體現? 他們的合法權益如何維護?這樣嚴重的程序違法,公訴機關和一審法院都視而不見。 綜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3條之明文規定,被告人對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有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審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再加上本案一審大量、明顯的程序違法行為,辯護人認為,本案是國內第一起“司法機關認定的邪教組織”的案件(一審審判長在媒體講是廣東省第一起),在國內外都引起了極大的關注,對於這樣一件極大社會影響力的案件,作為高級法院,你院要麼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5條1款3項、227條規定發回重審,要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開庭審理,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作出一份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判決書。 辯護人:藺其磊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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