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舟子(方是民)有一篇標題為《武漢肖氏法院如此枉法竊取公民合法財產》的博文(下面簡稱《肖氏法院》)。我看了之後,感覺是,中國要成為法治國家,首先要維護法院的尊嚴。
方舟子這篇《肖氏法院》緣由如下。若干年前,肖傳國教授指控方舟子的一篇科普文章抄了《科學》雜誌一篇英文論文。這個指控,經將方舟子的中文文章與英文論文逐句比較,確實成立(相關的比較可見亦明所著《
方舟子惡鬥肖傳國》一書)。另外,有人指控方舟子確實有“抄”的習慣(參見,《
方舟子抄襲潁河》)。可以說,肖教授對方舟子的指控並非誣告。
後來,方舟子多次著文指證肖教授作假(注一)。對肖傳國的“假”,方舟子的主要“依據”是:(1)肖教授用“用集會摘要冒充論文”, 在簡歷中“玩掩眼法”,20年中在國際刊物上揭曉的論文只有4篇,被引用總共只有9次;(2)“肖氏反射弧”是自吹自擂的,“在海內醫學界也沒有得到認可”;(3)肖教授同時在美國的紐約大學和華中科技大學任全職,腳踏兩隻船(因此沒有資格當中國科學院院士)。
對此,肖傳國在武漢市江漢區人民法院起訴方舟子,指控方舟子損害他的名譽權(注二)。2006年,江漢區人民法院終於開庭審判,判決方舟子使用虛假的事實陳述攻擊肖傳國,給後者造成名譽損失,責成方舟子在判決生效後15天內刊登聲明向肖傳國賠罪道歉、並賠償肖傳國精力損害撫慰金3萬人民幣。方舟子不服並且上訴。他向法院提供了支持他的《473名海內外知識分子關於肖傳國訴方舟子案的公開信》,但此信因沒有簽名,被視為不可信證據。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根據
網上公開的判決,法院考慮的證據文件有幾十件,包括:(1)肖教授揭曉論文有93篇;(2)肖傳國發現“人工體神經器官—內臟神經器官反射弧”(肖氏反射弧、肖氏手術)被列入國家衛生部刊行的高檔醫學院教材和國際泌尿外科權威教科書CAMPBELS UROLOGY;(3)肖教授於2003年與2005年,兩次獲得JACK LAPIDES尿流動力學和神經器官泌尿外科研究特等獎(附該獎為權威獎項的洋基金、洋教授證明);(4)肖教授獲二百五十一萬美元NIH(美國衛生研究院)研究經費的證明(附NIH對肖反射弧的評價);(5)紐約大學證明肖教授為兼職而非全職的證明;如此,等等,等等。根據這些證據,方舟子針對肖傳國的言論確實構成誹謗(注三)。
方舟子在終審判決之後不知有沒有按判決刊登道歉書,但是顯然沒有繳納賠償金(具體經過,在亦明書中有詳述)。後來,武漢法院從方舟子配偶的賬號上取走了判決裁定的3萬元(再加利息等)。這才引發了方舟子這篇《肖氏法院》。
在美國的司法系統下,法庭極具權威。當年,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總統競選不得再重數票數,戈爾也不敢說那是“布什法院”。如果美國法庭做出判決,而訴訟人沒有執行,那麼違令者就可能視為藐視法庭,最終可能因“民事藐視”(Civil contempt)而坐牢。加州有個叫RICHARD FINE的70歲律師大肆揭露加州法庭的“黑幕”,被法院吊銷律師執照並判繳納幾萬美元律師費,該律師拒絕交錢,於2009年
被打入大牢,在牢裡呆了1年多,他上訴到美國最高法院也被駁回。按加州法院的說法,FINE律師牢房的鑰匙在他自己手裡:交錢不就得了?在另一個案子中,一位男士離婚後拒絕繳納法庭裁定的金額給其前妻,在牢裡呆了幾十年。最高法院的一位法官就此判決道,既然他寧願坐牢也不願交錢,如果放了他豈不是讓他鑽了法律的空子。
“肖傳國v方是民”的判決如果是在美國,基本過程如下:(1)15天內如果方舟子沒有執行判決,則法庭發出一個SHOW CAUSE ORDER,命令他到法庭說明為什麼他拒不執行不是藐視法庭(如果拒不出庭甚至逃跑,則立刻會被追捕入獄);(2)如果方舟子在法庭上當庭對法庭不敬,後果可想而知,他要想逃脫藐視法庭的結果,只有為其行為作出合理解釋,法庭會給他一個機會,命令他在新的期限內執行;(3)如果繼續不執行,法庭將裁定他藐視法庭。藐視有兩種,刑事藐視和民事藐視。刑事藐視等同於刑事犯罪,但要確定相對較難。而民事藐視的目的是迫使服從。一般來說,法庭會將人關入監獄,直到判決被執行為止。這種關押並非刑事處罰,其目的只是迫使被關押者服從法庭命令,服從了就可以出來。所以,法官一句話就行了,無需審判,關押也沒有任何時間限制。涉及經濟賠償的問題,美國的程序是強制賠償方進行財產檢查。象上面兩個不給錢被關押的例子其實都是因為在進行財產檢查時拒不交代財產所在。
中國自古以來的法律重點在刑法,在民事法方面的發展相當貧乏。而西方在很早以前就制訂了相對完善的民法體系(現代歐洲的法律基本沿襲羅馬法,英美的普通法也有幾百年歷史)。在歐洲民事法規不完善之前,私人之間的民事爭端主要通過鬥毆(包括決鬥)等暴力手段解決。民事法規的完善及其執行力的加強正是減少因民事糾紛而產生暴力衝突的基本途徑。如果法庭判決的沒有尊嚴、不能警示社會,那也就起不到讓民事糾紛中受傷的一方平息憤怒的作用。如果方舟子遵守、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刊登向肖傳國道歉書,雙方的個人恩怨可能就不會進一步惡性發展。
將“肖傳國v方是民”案與美國的案例對比,我們可以結論,中國法庭的權威還得大大的增強。
注一: 當然,一個人的“抄”,並不能說明他沒有打假的資格。有時候,搞假的人打假也許更知己知彼、更得力。但是,搞假的人製造假案的可能性確實存在。如果打假的內容涉及打假者的個人利益或者個人恩怨,則打假者本身的誠信度就是一個必須考慮的問題。任何人遇到與自己私利相關的事情的時候,都應被假定抱有偏見。一個人不能既是裁判,又是隊員。違背這個原則,就是缺乏基本品德。
注二:由於種種原因,法庭傳票歷經波折才終於送達到方舟子手上。根據亦明的書,這個法庭傳票的送達過程演變為一場捉迷藏,還引發了一場鬧劇。從方舟子迴避傳票送達的過程看,他是善於利用中國法律的相關程序的。
注三:誹謗指以虛假的事實陳述損害他人。在英美法系中,只要事實陳述有誤,則誹謗成立,一般無需證明發言者存有惡意(造成的傷害自動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