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转帖了那个“圆排骨”的向MSU教授举报方舟子抄袭的帖子。从法律上来说,蓄意侵权而谋取商业利益,可能触动美国刑法。这跟拷贝录像出租是类似的。而干这种事的,被FBI逮捕多的是。
至于“圆排骨”的做法是否“合情”,我无法评论。如果“圆排骨”跟方舟子有私人过节,那么“圆排骨”的报复就是正常的。比如说,如果他是肖传国的合作者,因为方舟子一直在极力把肖氏弧打成刑事诈骗,那么他揭发方舟子就是完全意料之中的反应。同理,在方舟子指控亦明诈骗之后(后被亦明驳斥),亦明向MSU揭发方舟子也是正常的反击。至于亦明的反击是否与方舟子的打击成比例,那只是一个量的问题。
1)打假者决不能带有私人恩怨的色彩(否则就不是出于道义,缺乏道义的支持);
2)自身必须有完整的人格(否则打假者会遭到反击,反击的强度可能与打击的强度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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