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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济是建立在偷窃的技术之上 2011-01-20 11:32:44

看到美国政府要求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我忍不住要斥责伪君子了。 

三年多前,我发现一家NASDAQ上市公司可能侵犯了我的一个称为PowerRPC的软件的版权。于是我向该公司的相关开发主管提出询问,简单地说,就是他们有没有用PowerRPC,如果用了,用在何处、拷贝了多少。此人迟迟不答,后来我打电话过去,对方说已经交由上级处理了。过了几个星期,我突然收到一个EMAIL,此人称是该公司的副总,说正在就我的询问进行调查,但字里行间,充满了闪烁其词。我立刻给该公司CEO去信,要求尽快给我答复。这个副总又给我写了多封EMAIL,说他们公司跟我没有签署合约,我有什么资格要他们提供数据等等,基本是连蒙带骗的味道。我已经有一定证据,因此,我在回信中强调,我需要他们尽快做出回答。此人又回应道,他还在收集数据,一旦完成就会给我。 

又过了两个多月,终于收到了这个副总的一个EMAIL,说已经查明,他们在过去几年里,一共发布了953PowerRPC拷贝。他们现在已经把软件替换,再也不需要这个软件了。这个邮件,一看就是在撒谎,于是我迅速在美国北加州联邦法院起诉该公司。被告立刻雇佣了硅谷一家律师楼(FENWICK & WEST LLP)应诉。 此后,法院根据各种理由将我的诉讼打回。但经过多次周折、耗费大量资源之后,终于进入实质诉讼阶段。

被告的应对方式,第一就是撒谎,第二还是撒谎。他们递交一系列宣誓作证的证词,说什么从头到尾只有一个程序员使用了我的PowerRPC软件,而且他们是有许可的,是作为一个英国公司的代理商。他们要求法官中止案件的取证程序,先裁判他们要求撤诉的动议。法官立刻同意,暂时不准我们就侵权向被告要求取证。 

在法律程序上,我们要反对被告的撤诉动议必须提供证据,而法庭已经不准我们就其侵权取证,我们的难度可想而知。这时,我开始寻求与被告以前的一些员工取得联系。其中有两个人是被告解雇的。一个是搞销售的,一个正是对方侵权产品的设计师、关键程序员。两人都表示愿意提供证据、证词。特别是那个设计师,相当有正义感,甚至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构成犯罪。 

而此时,美国联邦法庭对被告要求总结评判的动议迟迟不作结论。时间到了2009年中,突然有一天,被告可能嗅觉到了什么,他们发来一封信,说他们的产品除了拷贝PowerRPC之外,还拷贝了我的另一款称为JRPC的软件。信中解释到,这是他们最近才发现的、以前一无所知,发现后,第一时间就通知我们了。

在这种情况下,美联邦法庭驳回了被告要求总结评判的动议,我的案子才开始进入全面的取证阶段。从取证的资料和后来JURY TRIAL的作证看,对方的撒谎成性可以说是令人发指。真实的情况如下。

早在2001年,被告就开始使用我的PowerRPCJRPC开发一款高端软件产品,其客户主要是大的银行、电信企业等,包括T-MOBILE, UPSAIGCITICORPRBS (Royal Bank of Scotland)等。PowerRPC是用于客户与服务器之间传递数据、指令等。JRPC用于一个该系统的管理控制平台。可以说是关键的几个部件。被告软件客户端用的PowerRPC runtime还是一个1997年的版本(被告都无法或者不愿说明他们从哪里弄到这个程序的)。而JRPC实际上是一个试用版(但被告的程序员将该软件的许可控制部分代码进行了反编译),它在运行的时候,会在服务器日志里产生一个警告信息:这是试用版,没有许可,不得用于商业用途。这个JRPC估计是他们从网上下载的试用软件。我搜寻过去的EMAIL发现,被告曾经询问过我的产品价格,但是从未购买。

2006年,被告又用JRPC开发了另一款关键产品,被告的CEO还在季度报告会上吹嘘了该产品的重要性。而该产品的设计师就是我找到的那位前员工。他在庭审时作证说,他是到被告公司就职的时候,大家都已经用上了我的软件,他并不知道没有许可。他还说,他好像曾经提出过疑问,但其老板说没事。

至少在20074月,我怀疑被告侵权之前,它们的一个客户--德国银行(DEUTSCHE BANK AG)--在运行侵权软件的时候,那个JRPC的警告信息就被被告的印度员工发现了并作为问题提出来,于是被告内部在EMAIL中进行了一系列的讨论。被告的印度员工做出的结论是,他们没有JRPC软件许可。被告的美国开发主管在EMAIL中似乎也承认了这一点。这是我看到的部分取证挖掘出来的文件,至于下文就不知道了。但由此可见,被告所谓到2009年中才发现他们用了JRPC的说法是多么的无耻。(为了逃避侵权责任,被告及其律师还采取了一系列的狡辩,包括说的软件版权无效。但陪审团没有采纳被告的各种辩解。)

至于我在20078月向被告提出质询时,我的EMAIL其实被立刻转到了被告的上层主管。相关的EMAIL,被告以涉及律师-客户特权为由拒绝交出,我们去法院要求按CRIME-FRAUD EXCEPTION处理,结果法官站在被告一边,所以之后他们的内部资料,就无法得知了。但有一点,早在20079月,被告就完成了那个所谓953个拷贝的调查(根据其部分客户的回应),但却欺骗我说还在调查之中。为什么呢?

根据被告CEO的作证,他收到我的信后,立刻招来手下开会,下令用开放源代码产品替换我的PowerRPCJRPC技术。庭审时,我们问他,那你怎么能说直到2009年才知道用了JRPC呢?他说,下面的人可能知道,我确实不知道具体是什么。可他却知道能有开放源代码的替代品。

但被告寻找替代技术的过程并不顺利。我的技术里有一些功能是独有的,而他们用到了这些功能。当时他们正与VODAFONE协商一宗高达2600万美元的交易,其中我的技术当然还是关键的部分。对方的副总告诉我他们不再需要我的软件的那天,正是他们与VODAFONE协议签字完毕的那天,而且给VODAFONE的产品还是包含我的技术。通过欺骗性拖延,他们获取了又一笔基于侵权的非法利润,而同时进一步损害了我的知识产权。

我们在取证中拿到一些被告的EMAIL,发现被告的产品开发主管和十几名开发人员通过EMAILPowerRPCJRPC传来传去,有几名是美国人,其余是印度人。在庭审时,这名产品开发主管供认:他们本来是把我的软件开发工具放在被告公司内部网络上,方便大家自由下载。但由于印度到美国的网速较慢,所以很多情况下,他们用EMAIL把我的软件发给印度的开发人员,这样还快些。在此之前,在被告要求法庭撤诉的时候,这名主管递交了一封宣誓证词说,整个公司只有一个人拷贝了PowerRPC开发工具。

对方侵权的后果是,我熬夜开发出来的技术被无限制地交给了全球300多家大公司。由于侵权产品是用于客户管理,而这300个公司的客户数量数以亿计。从这个角度,客观地说,欧美乃至整个西方经济的一个相当部分是建立在偷窃的技术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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