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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網上搜索,一件華人維權案引起了我的注意。星島日報在今年初報導《控紐約州大歧視 科學家趙靜接受7萬和解》。內容大概說,畢業於瑞典斯德哥爾摩大學的趙靜博士控告紐約州立大學歧視,在海明律師代理下,準備索賠750萬美金。但在審判開場後不久雙方以7萬美金和解。據稱,被告原來只願意出3萬5,但海明邀請法官與被告律師進行閉門協商後,加了一倍。據星島日報報道,海明認為,這樣的結果也算是替趙靜爭取到了「某種程度的公平和正義」。
我查了一下這個案子,發現事情並非這麼簡單。在趙靜博士與被告和解之後,她前任律師Susan C. Warnock向法庭申訴,要求獲取律師費。根據Warnock的合作律師Yu Weizhong的宣誓證詞,事情原委如下。
趙博士原來要求90萬和解,但被告表示不可能,其初步給出的和解額是4萬5千;2010年底,法官建議雙方和解。經過5個小時的協商,一名被告願意以6萬美金和解;Warnock律師徵求趙博士的意見,可否先接受這6萬,然後與其他被告再協商全部和解,但趙博士表示要以90萬和解,否則將進入審判程序。Warnock與Yu正在考慮如何準備審判,卻收到趙博士的一份傳真,通知他們已被解除律師客戶關係。隨後,Warnock與Yu收到海明律師的電話,這才知道趙博士已經另請律師了。
現在趙博士和解了,Warnock就根據以前她與趙博士的協議要求從和解金額中支付8萬多美金律師費。在Yu 的宣誓證詞中,附上了一篇《明報》題為“女博士後欲將官司打到底”的文章(中英對照),該文中引用海明的話說,“將向被告放索賠750萬美元及懲罰性賠償。” 還附上了海明博客里對該明報報道的轉帖與海明的評論。
趙博士對此表示反對,她認為是Warnock自己退出了案子。就算應該給律師費,也應該只給1萬1千多(7萬和解減去給海明律師的兩萬,減去一些開支,再除以三)。
聯邦MAGISTRATE JUDGE對此的建議如下(這種律師費的瑣事一般由MAGISTRATE 報告並作出建議),趙博士需要向Warnock支付$56,131.25律師費,理由是,Warnock的某些記錄有點含糊,所以略有減少。對這個建議(日期為2011年4月19日),趙博士方必須在14天(也就是未來幾天內)作出反對,否則視同放棄申訴權。
如果按這個結果,趙博士8年官司下來,得到7萬賠償,卻要支付7萬5千多律師費,外加各種費用。
第九巡迴法院首席法官Kozinski在一個律師費判例中曾寫道:律師也要吃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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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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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enzn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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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時間:2011-04-25 17:2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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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DX: 西方社會裡良民就是賤民-- 很多華人對李永案的反應是一種奴才心理的表現。他們害怕其他華人的抗爭會給他們帶來不良後果,影響他們的良民形象。卻不知,西方社會裡良民就是賤民。排除弱者是社會達爾文主義的需要。
“為什麼二狗子們這麼邪惡呢?因為他們覺得賀家在他們美國主子那破壞了華人的良民形象。”(YDX)
類似於受到歧視一樣,被罵作“豬”,還在那裡咬文嚼字說不是歧視,請看博文“這是種族歧視嗎?”
http://blog.creaders.net/hupanwenhuo/user_blog_diary.php?did=84077
和我及另一網友的回覆:
http://blog.creaders.net/benznj/user_blog_diary.php?did=84205
“美國的憲法裡,人的定義是一個狹隘定義,並不是說你長得像人就是人。最初的人,只是白種男人。因為這種人最強悍,因此具有人權。那些逆來順受的,屬於社會的落後分子,應該淘汰,其利用價值就是做勞力而已。”(YDX)
某些美國白人仍持這種觀念,所以會毫不猶豫罵華人是“豬”。某些華人被罵習慣了,尤其是某些在北美生活幾十年的人,他們的靈魂已被奴化,以為自己真的是豬了,這是非常悲哀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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