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很妙,总能找到适当的、形象的成语描写一个情形。比如说海明律师的情况,用骑虎难下就非常恰当。骑在老虎身上是蛮威风的,大家都大声喝彩,但问题是骑上去好办,下来就困难了--老虎是咬人的。恰巧的是,与海明对阵的律师就叫莫虎。
我前日说了: “我估计海明接下来要长考了:是不是把状纸递给被告?莫虎已经放出狠话,只要接到状纸,就要反击。这场唐人街的斗殴可作为反面教材。不过要是下注的话,海明的胜率可能较低。”
果然,今天侨报报导说,昨天(5月17日),莫虎律师给海明律师写了一封信,要求海明撤销其4月28日递交的诉状以及后来补充的诉状,否则将向联邦法院动议对原告律师进行处罚。莫虎的理由是:目的不正当(Improper purpose)、缺乏证据支持(lack evidentiary support)、缺乏现有法律依据(unwarranted by existing law)、滥用诉讼过程(constitute an abuse of process)(侨报的记者不懂,瞎翻译,我进行了一些纠正)。
但这个RULE 11有一个安全港条款(safe-harbor provision),那就是提交sanction动议的一方应该先给对方警告,要求其撤销违规文件,21天之后,如果还不撤销,这个违规就成为即成事实,要求惩处的动议(motion for Rule 11 Sanctions)才能交给法庭。还有一点,如果21天内没撤,之后撤销都来不及了,因为违规已经完成,而对方何时提出惩罚动议则基本没有时间限制--一般只有在案子结束之前即可。
我就曾经看到过华人律师代理客户起诉GOOGLE,一时间媒体大加关注,后来却按Rule 11被罚了几万美金的款。而且这种记录往往会送到律师协会存档。
这种Rule 11 sanction主要是针对律师个人的,但也可能殃及一个律师事务所。
桑兰的律师现在压力应该不小。
我的建议是,这场唐人街斗殴还是早点结束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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