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确认自一九四五年以来远东形势起了根本的变化,即:帝国主 义的日本遭受了失败,反动的国民党政府已被推翻,中国成为人民民主的共和国,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这新的人民政府统一了全中国,推行了与苏联友好合作的政 策,并证明了自己能够坚持中国国家的独立自主与领土完整,民族的荣誉及人民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认为这种新的情况提供了从新处理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诸问题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这些新的情况,决定缔结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自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
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将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第二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但不迟于一九五二年末,苏联军队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顺口海军根据地撤退,并将该地区的设备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偿付苏联自一九四五年起对上述设备之恢复与建设的费用。
在苏军撤退及移交上述设备前的时期,中苏两国政府派出同等数目的军事代表组织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双方按期轮流担任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的军事事宜;其具体办法由中苏联合的军事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并于双方政府批准后实施之。
该地区的民事行政,应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在苏军撤退前,旅顺口地区的苏军驻扎范围,照现存的界线不变。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侵略因而被卷入军事行动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议及苏联政府同意,中苏两国可共同使用旅顺口海军根据地,以利共同对侵略者作战。
第三条
缔约国双方同意在对日和约缔结后,必须处理大连港问题。
至于大连的行政,则完全直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
现时大连所有财产凡为苏联方面临时代管或苏联方面租用者,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收。为进行上述财产接收事宜,中苏两国政府各派 代表三人组织联合委员会,于本协定生效后三个月内议定财产移交之具体办法,此项办法俟联合委员会建议经双方政府批准后于一九五○年内完成之。
第四条
本协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 恩 来(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安·扬·维辛斯基(签字)
全 权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关于贷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协定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同意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请求,给予中国以贷款作为偿付苏联所同意交付给中国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器材之用;据此,双方政府议定本协定,其条文如左:
第一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贷款,以美元计算,总数共为三万万美元;其计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为一盎斯纯金。
苏联政府鉴于中国因其境内长期军事行动而遭受的非常破坏,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优惠条件给予贷款。
第二条
第一条中所指的贷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间,每年以同等数目即贷款总数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偿付为恢复和发展中国 人民经济而由苏联交付的机器设备与器材,包括电力站、金属与机器制造工场等设备,采煤、采矿等矿坑设备,铁道及其他运输设备,钢轨及其他器材等。
机器设备与器材的品类、数量、价格及交付期限,由双方以特别协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余的款额,可移用于下一年期限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将以原料、茶、现金、美元等付还第一条所指的贷款及其利息。原料与茶的价格、数量及交付期限将以特别协 定规定之,其价格将根据世界商场的价格来决定。贷款的付还以十年为期,每年付还同等数目即所收贷款总数的十分之一,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第一期 的付还于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而最后一次的付还,于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实施之。贷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贷款的实数并自其使用之日起实行 计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条
为了对本协定所规定之贷款进行结算起见,苏联国家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建立特别帐目,并共同规定对本协定的结算与计算的手续。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应经批准并在北京互换批准书。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订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与俄文书就,两种文字的条文均有同等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
周 恩 来 安·扬,维辛斯基
(签字) (签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根据一九五○年二月十五日《人民日报》刊印
谈判过程(引自:沈志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中的利益冲突及解决)
http://www.***/content/11/0109/02/37652_85121480.shtml
经过双方接触以后,苏方在上述提交给中方的草案的基础上,于1月26日又提出一个关于大连港协定的草案。其内容主要是:(1)中国政府同意从大连港划拨出 一些码头和仓库转租给苏联;(2)凡经大连港的苏联进出口货物,或苏联为港口设施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均免征关税;(3)大连的行政管理机关隶属中国,但港 口主任和副主任的职务由中苏两国人员轮流担任;(4)在缔结对日和约前,大连港实行同旅顺海军基地一样的军事管制;(5)该协定将在对日和约生效后重新审 议(俄档2)。看来,苏方对于涉及实际利益的关键问题确有周密考虑,他们在中方尚未提出对应方案之前提出超出原协定内容的要求,不外是为下一步谈判留出让 步的余地。然而,莫斯科万万没有想到,中方提出了与苏方设想根本不同的一套完整方案。
经过两天的研究和讨论,1月26日中方提出了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国长春铁路的协定》的草案。该草案首先在形式上与苏方草案不同,即 将几个利益攸关的重大问题放在一个统一的协定中解决。这实际上等于否定了苏方关于在签署对日和约后再重新审议有关协定的意见,而是要求立即一揽子解决所有 协定的重新审议问题。在内容上,双方设想的差距就更大了。关于旅顺口、大连港和中长铁路领导人员采取轮换制的问题,中方没有异议。针对斯大林与毛泽东会谈 中本来已经确定的苏军在对日和约签订后撤出旅顺口的原则,中方草案增加了补充条件:如果“由于某些原因阻碍了对日和约的签订,而本协定生效已超过三年期限 且未再缔结相应的条约,则苏军将立即撤出旅顺口地区。”最要害的问题是中方提出了苏方草案完全未曾想到的问题,这主要是:第一,苏联放弃租用旅顺口作为海 军基地的权利,放弃在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同时声明将上述所有权利和义务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目前由苏联临时代管或租用的在大连和旅顺 口地区的一切财产,均由中国政府接收;第三,对日和约签订或本协定生效三年后,苏联政府立即将中长铁路及其所属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国所有(俄档2)。
除旅顺撤军问题外,中方的草案几乎完全推翻了苏方的设想。这是苏联方面感到非常意外的,以至收到周恩来的草案后,苏方进行了紧张研究和反复修改。笔者在俄 国档案文献中发现了对中方这一草案的四份不同的修改稿,尽管字迹潦草,不易辨认,但可以看出是不同人分别修改的,而且删改之处非常多,特别是斯大林批阅的 一份文本,几乎把中方草案的内容全部勾掉了,字里行间透露着斯大林的恼怒和愤慨。然而,在经过冷静商讨和慎重考虑之后,斯大林还是决定做出让步。苏方于1 月28日交给师哲的协定修改稿已经很接近中方的草案文本了。在苏方的这个协定草案中,没有提苏联放弃在旅顺、大连和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问题,并增 加了由中国“偿还苏联自1945年以来用于旅顺口修复和建设工程的费用”的条款。除此以外,苏方接受了关于旅顺口的条款(不包括移交财产),也接受了大连 的行政完全隶属中国管辖、立即由中国政府接收大连(不包括旅顺口)的一切财产的条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苏方还接受了在对日和约签订后或不迟于1952年 末无偿向中国移交中长铁路的权利及全部财产的条款。不过,苏方在同时提交的该协定的议定书中又增加了三条:对于苏联运入、调出旅顺口的物资和原料免征一切税收;上述物资和原料免受中国海关检查;苏联军队和军用物资可以沿中长铁路自由调运,其运费按中国军队调运的现行价格计算(俄档2)。
1月31日,中方又提出根据苏方草案相应修改的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协定及议定书草案。对于协定本身,中方几乎没作改动,但在议定书中,针对苏军沿 中长铁路调运的问题,中方提出增加一项条款,即中国军队和军用物资也可以自由地沿苏联境内的铁路调运(俄档2)。对此,苏方不能再容忍了。于是,中苏双方 在谈判中发生了激烈争论。
1月31日至2月2日,米高扬、维辛斯基与周恩来连续进行了三天会谈,会谈涉及双方提出的所有问题。维辛斯基关于会谈情况给斯大林的报告显示,中苏双方对 条约文本只做了一些文字修改,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长铁路的协定,以及贷款、航空、贸易、派专家等协定也没有原则性分歧,争论发生在关于旅顺口、大连和中 长铁路协定的议定书上。对于中方提出的增加中国军队和军用物资沿苏联铁路调运的条款,苏方表示坚决反对。一方面,作为让步,苏方在修改议定书时根据中方的 愿望对第一条做了改动,规定只有在远东地区出现针对苏联的战争威胁情况下,才能沿中长铁路调动部队;但另一方面,苏方认为中国军队从满洲沿苏联铁路向新疆 调动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合理性,中方的建议实质上是对苏联建议的“反提案”,是“隐讳地反对苏联这一建议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没有任何必要,也绝对不 会被接受”。周恩来对此做了详细的解释,说明中方提出这一条款是因为苏方首先提出了这个问题,并坚持必须在议定书中列入这一条款。米高扬随即指出,如果这 样,那么就取消苏方的这一建议,而把议定书中已经缩短的中长铁路协定有效期再保留10年。显然,苏方是在以取消已经形成的谈判结果相要挟。周恩来无法再表 示反对,但提出要向毛泽东报告。在第二天的会谈中,周恩来接受了苏方的条款,只是要求苏联口头承诺,在必要的情况下,中国可以沿西伯利亚大铁路调运军队。 米高扬对此表示可以接受,但是再次对中方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表示惊讶。他气愤地说:“作为同盟者,苏联无偿地转让了巨额财产,包括中长铁路、大连、旅顺口 以及在这些地区我们拥有的一切权利,而中国却连苏联在一条铁路上调动军队都不愿意同意。如果连这样的让步中方都不能做出,那我们还算什么同盟者呢?”(俄 档2)
周恩来没有再发表不同意见,因为做出重大让步的的确是苏联方面。2月5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将已经定稿的关于中长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和议定书,贷 款协定和议定书,以及关于外蒙古独立和废除1945年中苏条约的照会等文件发回,要求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进行讨论并通过(注:《周恩来年谱 1949-1976》上卷,23-24页。)。现在,毛泽东和周恩来已经有时间和闲心在莫斯科参观工厂和集体农庄了。
根据俄国档案材料,2月11-13日,双方代表进入了新一轮的谈判,又举行了三次会谈。2月10日,中国代表团收到莫洛托夫转交的一个新协定草案,其中规 定在苏联远东地区和各中亚共和国的领土上以及在中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不得向外国人提供租让,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 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这就是所谓的《补充协定》。会谈中周恩来说,毛泽东同志同意这个协定的草案,只是在 文字方面有几处不大的意见。比如,将“协议如下”改为“双方达成本补充协定”,将“租让”改为“租让权”。周恩来还提出,中国准备采取经济措施,逐步减少 外国公司和组织在东北和新疆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注:《补充协定》原件及中方的修改意见参见俄档2。在这一问题上,俄国档案记录与以前在中国流行的一些说法又有所不同。中国有材料说,毛泽东开始不肯签署这个协定,只是在斯大林的一再坚持下,“为了照顾中苏团结的大 局,只好让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25页;《在历史巨人身边》,446页。)。会谈还涉及有关条约和协定的签字和公布问题。周恩来要求签字 仪式在2月14日18时举行,并提出贸易协定、航空协定,以及石油和有色金属股份公司的协定不能签字,因为关于这些协定的文本尚需进一步协商和明确。周恩 来还说,他和毛泽东商议的意见是,即将在莫斯科签定的所有协定都应公开发表。这显然是针对《补充协定》而给苏方出的一个难题。维辛斯基表示这样的问题必须 加以讨论,并答应向苏联政府汇报(俄档2)。
2月14日,刘少奇致电毛泽东通知说,中国政府和政协负责人的联席会议同意就有关条约和协定签字(注:《刘少奇年谱1898-1969》下卷,243 页。)。当晚,斯大林和毛泽东出席了在克里姆林宫举行的中苏条约签字仪式。不久以后,中苏两国的报纸刊登了有关的条约和协定(注:正式发表的中文文本见齐 世荣主编《当代世界史资料选辑》1分册,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年,518-523页。)。当然,如众所周知的,双方都没有公布关于旅顺口、大连和 中长铁路的议定书和那个《补充协定》。
至此,中苏结盟谈判中经济利益的冲突总算化解了,做出让步的实际上是苏联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