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確認自一九四五年以來遠東形勢起了根本的變化,即:帝國主 義的日本遭受了失敗,反動的國民黨政府已被推翻,中國成為人民民主的共和國,成立了新的人民政府;這新的人民政府統一了全中國,推行了與蘇聯友好合作的政 策,並證明了自己能夠堅持中國國家的獨立自主與領土完整,民族的榮譽及人民的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認為這種新的情況提供了從新處理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諸問題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根據這些新的情況,決定締結關於中國長春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蘇聯政府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一切權利以及屬於該路的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移交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立即實現,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
在移交前,中蘇共同管理中國長春鐵路的現狀不變。惟中蘇雙方代表所擔任的職務(如鐵路局長、理事會主席等職),自本協定生效後改為按期輪換制。
關於實行移交的具體辦法,將由締約國雙方政府協議定之。
第二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一俟對日和約締結後,但不遲於一九五二年末,蘇聯軍隊即自共同使用的旅順口海軍根據地撤退,並將該地區的設備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償付蘇聯自一九四五年起對上述設備之恢復與建設的費用。
在蘇軍撤退及移交上述設備前的時期,中蘇兩國政府派出同等數目的軍事代表組織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雙方按期輪流擔任主席,管理旅順口地區的軍事事宜;其具體辦法由中蘇聯合的軍事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並於雙方政府批准後實施之。
該地區的民事行政,應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在蘇軍撤退前,旅順口地區的蘇軍駐紮範圍,照現存的界線不變。
一旦締約國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其他與日本相勾結的任何國家之侵略因而被捲入軍事行動時,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提議及蘇聯政府同意,中蘇兩國可共同使用旅順口海軍根據地,以利共同對侵略者作戰。
第三條
締約國雙方同意在對日和約締結後,必須處理大連港問題。
至於大連的行政,則完全直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管轄。
現時大連所有財產凡為蘇聯方面臨時代管或蘇聯方面租用者,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接收。為進行上述財產接收事宜,中蘇兩國政府各派 代表三人組織聯合委員會,於本協定生效後三個月內議定財產移交之具體辦法,此項辦法俟聯合委員會建議經雙方政府批准後於一九五○年內完成之。
第四條
本協定自批准之日生效,批准書在北京互換。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
周 恩 來(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
安·揚·維辛斯基(簽字)
全 權 代 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
關於貸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協定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同意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請求,給予中國以貸款作為償付蘇聯所同意交付給中國的機器設備及其他器材之用;據此,雙方政府議定本協定,其條文如左:
第一條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政府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貸款,以美元計算,總數共為三萬萬美元;其計算法,系以三十五美元作為一盎斯純金。
蘇聯政府鑑於中國因其境內長期軍事行動而遭受的非常破壞,同意以年利百分之一的優惠條件給予貸款。
第二條
第一條中所指的貸款,自一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五年期間,每年以同等數目即貸款總數的五分之一交付之,用以償付為恢復和發展中國 人民經濟而由蘇聯交付的機器設備與器材,包括電力站、金屬與機器製造工場等設備,採煤、採礦等礦坑設備,鐵道及其他運輸設備,鋼軌及其他器材等。
機器設備與器材的品類、數量、價格及交付期限,由雙方以特別協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
在一年期限中所未使用而剩餘的款額,可移用於下一年期限內。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將以原料、茶、現金、美元等付還第一條所指的貸款及其利息。原料與茶的價格、數量及交付期限將以特別協 定規定之,其價格將根據世界商場的價格來決定。貸款的付還以十年為期,每年付還同等數目即所收貸款總數的十分之一,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第一期 的付還於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而最後一次的付還,於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實施之。貸款的利息系以使用貸款的實數並自其使用之日起實行 計算,每半年交付一次。
第四條
為了對本協定所規定之貸款進行結算起見,蘇聯國家銀行與中國人民銀行各建立特別帳目,並共同規定對本協定的結算與計算的手續。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應經批准並在北京互換批准書。
一九五○年二月十四日訂於莫斯科,共兩份,每份均以中文與俄文書就,兩種文字的條文均有同等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
周 恩 來 安·揚,維辛斯基
(簽字) (簽字)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聯盟最高蘇維埃主席團全權代表
根據一九五○年二月十五日《人民日報》刊印
談判過程(引自:沈志華:1950年中蘇條約談判中的利益衝突及解決)
http://www.***/content/11/0109/02/37652_85121480.shtml
經過雙方接觸以後,蘇方在上述提交給中方的草案的基礎上,於1月26日又提出一個關於大連港協定的草案。其內容主要是:(1)中國政府同意從大連港劃撥出 一些碼頭和倉庫轉租給蘇聯;(2)凡經大連港的蘇聯進出口貨物,或蘇聯為港口設施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均免徵關稅;(3)大連的行政管理機關隸屬中國,但港 口主任和副主任的職務由中蘇兩國人員輪流擔任;(4)在締結對日和約前,大連港實行同旅順海軍基地一樣的軍事管制;(5)該協定將在對日和約生效後重新審 議(俄檔2)。看來,蘇方對於涉及實際利益的關鍵問題確有周密考慮,他們在中方尚未提出對應方案之前提出超出原協定內容的要求,不外是為下一步談判留出讓 步的餘地。然而,莫斯科萬萬沒有想到,中方提出了與蘇方設想根本不同的一套完整方案。
經過兩天的研究和討論,1月26日中方提出了由周恩來主持起草的《關於旅順口、大連和中國長春鐵路的協定》的草案。該草案首先在形式上與蘇方草案不同,即 將幾個利益攸關的重大問題放在一個統一的協定中解決。這實際上等於否定了蘇方關於在簽署對日和約後再重新審議有關協定的意見,而是要求立即一攬子解決所有 協定的重新審議問題。在內容上,雙方設想的差距就更大了。關於旅順口、大連港和中長鐵路領導人員採取輪換制的問題,中方沒有異議。針對斯大林與毛澤東會談 中本來已經確定的蘇軍在對日和約簽訂後撤出旅順口的原則,中方草案增加了補充條件:如果“由於某些原因阻礙了對日和約的簽訂,而本協定生效已超過三年期限 且未再締結相應的條約,則蘇軍將立即撤出旅順口地區。”最要害的問題是中方提出了蘇方草案完全未曾想到的問題,這主要是:第一,蘇聯放棄租用旅順口作為海 軍基地的權利,放棄在大連和中長鐵路的一切權利和利益,同時聲明將上述所有權利和義務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目前由蘇聯臨時代管或租用的在大連和旅順 口地區的一切財產,均由中國政府接收;第三,對日和約簽訂或本協定生效三年後,蘇聯政府立即將中長鐵路及其所屬全部財產無償地移交中國所有(俄檔2)。
除旅順撤軍問題外,中方的草案幾乎完全推翻了蘇方的設想。這是蘇聯方面感到非常意外的,以至收到周恩來的草案後,蘇方進行了緊張研究和反覆修改。筆者在俄 國檔案文獻中發現了對中方這一草案的四份不同的修改稿,儘管字跡潦草,不易辨認,但可以看出是不同人分別修改的,而且刪改之處非常多,特別是斯大林批閱的 一份文本,幾乎把中方草案的內容全部勾掉了,字裡行間透露着斯大林的惱怒和憤慨。然而,在經過冷靜商討和慎重考慮之後,斯大林還是決定做出讓步。蘇方於1 月28日交給師哲的協定修改稿已經很接近中方的草案文本了。在蘇方的這個協定草案中,沒有提蘇聯放棄在旅順、大連和中長鐵路的一切權利和利益的問題,並增 加了由中國“償還蘇聯自1945年以來用於旅順口修復和建設工程的費用”的條款。除此以外,蘇方接受了關於旅順口的條款(不包括移交財產),也接受了大連 的行政完全隸屬中國管轄、立即由中國政府接收大連(不包括旅順口)的一切財產的條款。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蘇方還接受了在對日和約簽訂後或不遲於1952年 末無償向中國移交中長鐵路的權利及全部財產的條款。不過,蘇方在同時提交的該協定的議定書中又增加了三條:對於蘇聯運入、調出旅順口的物資和原料免徵一切稅收;上述物資和原料免受中國海關檢查;蘇聯軍隊和軍用物資可以沿中長鐵路自由調運,其運費按中國軍隊調運的現行價格計算(俄檔2)。
1月31日,中方又提出根據蘇方草案相應修改的關於旅順口、大連和中長鐵路協定及議定書草案。對於協定本身,中方幾乎沒作改動,但在議定書中,針對蘇軍沿 中長鐵路調運的問題,中方提出增加一項條款,即中國軍隊和軍用物資也可以自由地沿蘇聯境內的鐵路調運(俄檔2)。對此,蘇方不能再容忍了。於是,中蘇雙方 在談判中發生了激烈爭論。
1月31日至2月2日,米高揚、維辛斯基與周恩來連續進行了三天會談,會談涉及雙方提出的所有問題。維辛斯基關於會談情況給斯大林的報告顯示,中蘇雙方對 條約文本只做了一些文字修改,關於旅順口、大連和中長鐵路的協定,以及貸款、航空、貿易、派專家等協定也沒有原則性分歧,爭論發生在關於旅順口、大連和中 長鐵路協定的議定書上。對於中方提出的增加中國軍隊和軍用物資沿蘇聯鐵路調運的條款,蘇方表示堅決反對。一方面,作為讓步,蘇方在修改議定書時根據中方的 願望對第一條做了改動,規定只有在遠東地區出現針對蘇聯的戰爭威脅情況下,才能沿中長鐵路調動部隊;但另一方面,蘇方認為中國軍隊從滿洲沿蘇聯鐵路向新疆 調動沒有任何實際意義和合理性,中方的建議實質上是對蘇聯建議的“反提案”,是“隱諱地反對蘇聯這一建議的一種特殊方式”,因此“沒有任何必要,也絕對不 會被接受”。周恩來對此做了詳細的解釋,說明中方提出這一條款是因為蘇方首先提出了這個問題,並堅持必須在議定書中列入這一條款。米高揚隨即指出,如果這 樣,那麼就取消蘇方的這一建議,而把議定書中已經縮短的中長鐵路協定有效期再保留10年。顯然,蘇方是在以取消已經形成的談判結果相要挾。周恩來無法再表 示反對,但提出要向毛澤東報告。在第二天的會談中,周恩來接受了蘇方的條款,只是要求蘇聯口頭承諾,在必要的情況下,中國可以沿西伯利亞大鐵路調運軍隊。 米高揚對此表示可以接受,但是再次對中方在這一問題上的立場表示驚訝。他氣憤地說:“作為同盟者,蘇聯無償地轉讓了巨額財產,包括中長鐵路、大連、旅順口 以及在這些地區我們擁有的一切權利,而中國卻連蘇聯在一條鐵路上調動軍隊都不願意同意。如果連這樣的讓步中方都不能做出,那我們還算什麼同盟者呢?”(俄 檔2)
周恩來沒有再發表不同意見,因為做出重大讓步的的確是蘇聯方面。2月5日,毛澤東致電劉少奇,將已經定稿的關於中長鐵路、旅順口及大連的協定和議定書,貸 款協定和議定書,以及關於外蒙古獨立和廢除1945年中蘇條約的照會等文件發回,要求中共中央和中國政府進行討論並通過(註:《周恩來年譜 1949-1976》上卷,23-24頁。)。現在,毛澤東和周恩來已經有時間和閒心在莫斯科參觀工廠和集體農莊了。
根據俄國檔案材料,2月11-13日,雙方代表進入了新一輪的談判,又舉行了三次會談。2月10日,中國代表團收到莫洛托夫轉交的一個新協定草案,其中規 定在蘇聯遠東地區和各中亞共和國的領土上以及在中國的滿洲和新疆境內不得向外國人提供租讓,並不允許有第三國的資本或這些國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參 與的工業的、財政的、商業的及其他企業、機關、公司和團體的經營活動。這就是所謂的《補充協定》。會談中周恩來說,毛澤東同志同意這個協定的草案,只是在 文字方面有幾處不大的意見。比如,將“協議如下”改為“雙方達成本補充協定”,將“租讓”改為“租讓權”。周恩來還提出,中國準備採取經濟措施,逐步減少 外國公司和組織在東北和新疆境內從事的經濟活動(註:《補充協定》原件及中方的修改意見參見俄檔2。在這一問題上,俄國檔案記錄與以前在中國流行的一些說法又有所不同。中國有材料說,毛澤東開始不肯簽署這個協定,只是在斯大林的一再堅持下,“為了照顧中蘇團結的大 局,只好讓步”。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史》,25頁;《在歷史巨人身邊》,446頁。)。會談還涉及有關條約和協定的簽字和公布問題。周恩來要求籤字 儀式在2月14日18時舉行,並提出貿易協定、航空協定,以及石油和有色金屬股份公司的協定不能簽字,因為關於這些協定的文本尚需進一步協商和明確。周恩 來還說,他和毛澤東商議的意見是,即將在莫斯科簽定的所有協定都應公開發表。這顯然是針對《補充協定》而給蘇方出的一個難題。維辛斯基表示這樣的問題必須 加以討論,並答應向蘇聯政府匯報(俄檔2)。
2月14日,劉少奇致電毛澤東通知說,中國政府和政協負責人的聯席會議同意就有關條約和協定簽字(註:《劉少奇年譜1898-1969》下卷,243 頁。)。當晚,斯大林和毛澤東出席了在克里姆林宮舉行的中蘇條約簽字儀式。不久以後,中蘇兩國的報紙刊登了有關的條約和協定(註:正式發表的中文文本見齊 世榮主編《當代世界史資料選輯》1分冊,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1990年,518-523頁。)。當然,如眾所周知的,雙方都沒有公布關於旅順口、大連和 中長鐵路的議定書和那個《補充協定》。
至此,中蘇結盟談判中經濟利益的衝突總算化解了,做出讓步的實際上是蘇聯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