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邦法院副法官作出建议,桑兰案部分控告成立。这些部分包括
1)被告之一对桑兰的诽谤(说桑兰懒惰,找不到工作之类);
2)侵犯隐私(包括未经允许使用桑兰的照片、形象等);
3)违背信义义务。
另外,法官建议应该允许桑兰修改状纸,就被告侵吞捐款、不当获利等指控补充事实。
其他的控告,如精神伤害之类,法官建议加以驳回。
至 于莫虎的RULE 11惩处动议,法官则认为海明提出的几点指控明显是胡搅蛮缠(clearly frivolous)(也就是属于可以制裁的)。但莫虎提出的有几点制裁动议也被视为没有根据(without merit),这是因为在莫虎给海明发出RULE 11动议之后,海明在安全期内大幅修改了状纸,莫虎面对移动靶出现打偏的状况。另外有几点,法官认为属于目前还不清楚的。鉴于被告要求赔偿律师费,法官认 为这个惩处动议应等到事实更为明朗时一次处置。从法官的态度看,海明clearly frivolous,最终难逃制裁。但由于这些clearly frivolous的指控已经被驳回,估计莫虎的律师费也不会太多,完全在海明的支付能力范围内。
副法官的这个文件虽然只是一个建议,但一般主审法官会不加修改,简单采纳。
总的来说,桑兰案度过一关,部分成活。接下来,桑兰可以选择修改状纸,对法官认为事实依据不够的指控进行充实。也可以放弃那几条指控,在现有状纸下继续进行。
无论如何,案子将进入取证阶段。这个阶段是案子中最漫长,往往也最艰苦的阶段。撤诉动议阶段只是相当于开局,主要是双方律师确定法律上可行的战斗范围,取证开始才是真正的面对面交战。
某些读者对我的客观报道表示不满。这再次说明一个问题,只要有任何不是对桑兰不利的东西,就有几个人异常激动。针对这个现象,我补充一点分析。
法官也好、陪审团也好都会同情桑兰这样一名受伤残疾的年轻运动员。这样一个人,在美国人看来应该躺着接受关怀才是人道,当他们听到有人说轮椅上的桑兰懒惰、不工作,甚至利用她的形象谋取经济利益,很有可能群情激愤。桑兰毫无疑问属于美国人眼里的99%阶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