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族奴役是西方民主制度存在的必要條件 (2009-07-10 02:26:52) 我對西方的民主制度一向非常欣賞。它也許是一種低效的制度,但在必要時,比如戰時,它又能進入一種接近獨裁的狀態,而獲得高效率。它基本解決了政權交替穩定性的問題。 民主制度並非新發明,早在古希臘就有了。但從羅馬共和國消亡之後--從屋大維開始,世界上就沒再出現過民主制---直到美國的建立。 為什麼民主制度只在某些地方出現?對這個問題的研究結果我在1998年一篇題為《西方民主與種族奴役》的論文中做出了陳述。 基本結論是“西方民主的產生源於種族奴役的需要”。該文分析了在種族奴役制度下各種制度的穩定性,定性結論“民主奴隸制”在種族奴役的存在的情況下是最穩 定的制度。也就是奴隸主種族內部實行民主,集體奴役它族。相比之下,其他的制度,都可能導致自由民與奴隸的聯合,使奴隸制本身失去平衡。 這 個民主制度的產生實際上是一個自然選擇的過程。在同一時期,可能並行出現“君主奴隸制”,即君主統治自由民,而君主與自由民都有擁有奴隸的權利。但這種 “君主奴隸制”顯然不如“民主奴隸制”穩定。以美洲大陸為例,西班牙人其實是最早而且是最有勢力的,它征服了墨西哥、秘魯等強大的印第安人帝國,獲得了巨 大的資源。光從印加帝國得到的黃金就有上百噸--印加帝國國王為了贖身繳納了一整屋子的黃金,而且墨西哥、秘魯這些地方人口眾多。相比之下,北美的白人殖 民地就差太遠了。 但 西班牙實行的是“君主奴隸制”,不管是印第安人土著,還是普通西班牙百姓,最終都是西班牙國王的臣民,沒有本質的區別,這兩種人都可以向國王繳稅、服務。 在美國獨立之前,也是類似的情況。美國的白人群眾都是英國國王的臣民,英國國王給北美的白人殖民者很多限制。其中最令白人群眾不能容忍的是喬治三世在 1763年頒發的禁止白人群眾繼續向西掠奪印第安人土地的法令。該法令把阿帕拉祁山脈以西地域作為印第安人區域,不准逾越。英國王室認為如果善待那些印第 安人土著,他們可以成為忠誠的大英帝國臣民。從這個角度出發,英王不願意採取滅絕印第安人的政策。這樣的約束性政策當然是不符合白人民眾的利益的。最後他 們在華盛頓的領導下,開始了革命,經過一系列流血戰爭獲得了獨立。歷史從此改寫。 獲 得自由的美國人選擇的是“民主奴隸制”,在白人內部是民主法治,而對黑人和其他民族,基本採取奴役或者種族滅絕制。獲得解放的白人群眾,開始在政府有組 織、有計劃、有法律保障、軍隊保護的條件下,開始大規模使用黑人奴隸,大量屠殺印第安人、毀其家園、奪期土地、滅其種族。這一民主奴隸制度的成功,導致了 美國迅速強大。在比較南北美各國的經濟差異時,美國學者們客觀的指出,美國進步的原因在於對印第安進行了比較徹底地滅絕。而且,這種民主奴隸制確立了盎格 魯-撒克遜優越的種族地位,因為激發了他們集體的民族自信心和創造力。儘管盎格魯-撒克遜人在幾百年前仍屬於蠻族,他們獲得了當家做主的權利和飛速進取的 動力。 以上的分析不過是補充我在1998年的分析,沒有進一步的研究結果。最近,閱讀了不少西方史資料,使我重新開始思考這個民主制起源的問題。基本結論是,奴隸制是民主制產生的必要客觀條件。理由非常簡單,只有在奴隸制下,自由民才可能中斷工作、有時間參與政治。 在 古代低下的生產力條件下,人必須花大部分時間進行食物的生產,在田裡幹活。最初的民主制度是全民參與(奴隸在法律上不是人而是物),一人一票,這種制度需 要投票者了解各種政治爭端,才能有效發表自己的意見。如果民眾需要在田裡勞作,就不可能天天干扯皮的事情--除非有人替他們幹活。打個比方,加州每天都在 爭議各種各樣五花八門的議案,每個議案都可能牽扯到各種利益,都是幾百頁的本本,有時候還要全民公決,但一般老百姓能過日子就行了,哪有那麼多時間搞清楚 在爭什麼,優劣在哪?所以那些所謂全民公投,實際是形式。假想美國白人都擁有大批奴隸,那麼他們就會有時間精力天天參與政治...或者從事科學研究之類。 有些人總是問美國華人參政為什麼少?其實這是個經濟問題。你想華人大多是勞工,無論白領、藍領都是案市場價格出賣勞動時間,賺取薪水。每天三點一線像個機器似的,回家還得帶孩子,休整準備第二天的工作,哪有時間參與政治呢?如果要搞政治,就得出錢推舉代理人。。。 由於奴隸的減少,今天的美國實行的是代表制(美國許多憲法專家認為美國連代表制都不是),類似於羅馬元老院制度,其實是一種貴族制度,屬於有限民主甚至接近寡頭政治。這樣發展下去的結果,美國也許將重複羅馬的老路。 以上只是我的初步結論,更多的分析將陸續發表。歡迎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