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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蘭案以來本博的19大判斷或預測 2012-03-06 09:24:54
下棋的人一般要預測對方的招法,預先制定對策。計算機沒有人的預測能力,只能窮舉所有可能,楞算。下面是我的一些分析預測。其中不少分析其實很顯然,但很多媒體不懂,居然被誤導。

0) 海明起訴之前,我提醒海明不要象起訴CNN一樣,遇到美國大公司,連傳票都不敢遞

        已被驗證: 海明沒有給最大的被告AOL TIME WARNER發出傳票(儘管這是一個極簡單的事情),而是在起訴之後兩個月直接撤訴。

1) 2011/05/08:《桑蘭案海明唱起了獨角戲
》: 判斷海明的所謂洋槍隊都不願意簽名,並給出理由: RULE 11

已被驗證,海明承認“聯合國律師團”不願加入

2)2011/05/10: 《桑蘭案有成唐人街鬥毆的趨勢》:【,桑蘭案有演變為唐人街鬥毆的趨勢--好象萊塢電影裡經常出現的場景。華人之間打得不亦樂乎,當然總有贏的一方,但輸的卻往往是華人全體。】

不幸言中!

3)2011/05/18: 《桑蘭案律師已經勢成騎虎》:【根據聯邦民事訴訟程序第11條...法庭可以在對方動議下或者自主對律師予以制裁,包括罰款等。英文叫着RULE 11 SANCTION。。。如果21天內沒撤,之後撤銷都來不及了,因為違規已經完成】

已被驗證,莫虎已發出RULE 11懲罰動議,海明企圖再次修改起訴書(包括撤銷部分指控),莫虎反對,都不讓海明下來。

4)2011/05/20: 《桑蘭案已經部分撤訴》:【針對AOL TIME WARNER的訴訟似乎與TURNER有一定關係,如果對TURNER撤訴with prejudice,對AOL TIMER WARNER也可能有影響,它可能運用issue preclusion來去掉部分控告。】

已被驗證,AOL TIME WARNER部分已被撤銷。

5) 2011/05/21: 《STIPULATED DISMISSAL與DISMISSAL的區別 》:【我免費當了兩次教員了,指出來之後,接下來海明要主動dismiss誰,就知道應該是without prejudice,否則自己玩殘自己還不知道。不過,我預料海明還會犯更多的其他錯誤。】

已被驗證,海明撤銷對謝偉森與AOL的起訴都採用without prejudice, 但海明又犯了其他錯誤


6) 2011/05/22: 《海明、莫虎之戰即將爆發 》:【莫虎...到時必然是一份motion to dismiss與motion for rule 11 sanctions同時反擊。海明同時得回應被告兩份動議... 如果桑蘭方沒有大的決策變化,三個星期內,海明與莫虎之間的首輪攻防戰即將激烈展開

已被驗證。海明在莫虎壓力下,頻頻撤訴。

7)2011/05/25:  《拿了錢想跑?聯邦法院命令海明出庭》:【一個多星期前,我寫了一篇《我給趙靜博士提供一條信息》的博文。。。我當時告知趙靜博士: 在聯邦法院律師退出案子一般來說是要經過法院批準的;沒有看到法庭批准他退出的命令;因此,海明仍然是趙靜的律師,而律師對委託人是有責任的。拿了錢就跑是不行的。果然,聯邦法院發布命令:海明仍是趙靜律師,趙靜自己遞交的文件不能接受,海明必須代表趙靜出庭。】

被驗證。

8)2011/05/25: 《桑蘭案一個月內開庭的說法純屬無知》:【剛看到報道,說”桑蘭的代理律師海明和經紀人黃健第一次正面回應:桑蘭案最快一個月內開庭"。這純屬對美國聯邦訴訟程序的無知之談。。。每個案子都有其制定的日程,洋文稱scheduling order。。。 目前,桑蘭案連日程都沒有安排,更別提開庭了。

被驗證。

9)2011/06/03: 《洋被告律師去海明辦公室,其實是掂其斤兩》:【海明博客說白人公司的律師要“屈駕”去他辦公室協商,似乎頗有點受寵若驚的味道。。根據目前的情勢,莫虎必然會遞交rule 11懲處動議,而其他被告律師可能選擇加入群毆。】

被驗證(參見最近海明稱保險公司將用150名律師對付他的博文)。

10)2011/06/06: 《桑蘭案中的性侵犯問題》:【性侵犯是一個法律結論。要證明性侵犯至少要有三個要素:(1)性接觸;(2)以獲得或者提供性刺激為目的;(3)雙方沒有同意。。。第(2),(3)點的證明在桑蘭的情況下就相對難了。。。

部分驗證,被告提出的辯護提到桑蘭的指控缺少“雙方沒有同意”這一要素。

11) 2011/08/26 《海明現在處境很兇險 》:【看了海明這幾天的博客,他應該意識到了,自己處境很兇險。】

海明確實意識到了。。。


12)2011/08/30 《海明為什麼急不可耐地告了桑蘭?》:【1)從桑蘭的案子中脫身;2)如果海明告桑蘭,而桑蘭不反控海明,則以後可能就不能告了。】


13)2011/09/04 《悲劇:海明拿了錢走人,趙靜官司倒貼》:聯邦法官已經在一個星期前採納MAGISTRATE JUDGE的建議,命令趙靜支付這筆錢$56,758.78。並且命令海明將結果通知趙靜。


14)2011-11-22: 《桑蘭案部分成活,將進入取證階段》


15)2011-11-28:《不忍看海明被懲處,善意提醒一下》:【而且唐人街的人被美國法院制裁,不管什麼原因,對唐人街都沒有什麼好處。我善意提醒一下。。。海明得注意這個期限了。而且現在聯邦法院的時間計算,好像是包括假期與周末的】


海明看此文之後,及時提交了文件,儘管他之前說已經跟桑蘭案脫了干係。

16)2011/11/27:《桑蘭面臨RULE 11處罰之說缺乏法律依據》:【從條文看非常清楚,RULE 11制裁的對象是律師(或者自主訴訟人)。更具體的說,是pleading或者motion paper (取證類文件除外)的簽名作者。具體到這個案子,違規者是海明。。。。桑蘭根本不是相關違規文件的作者,RULE 11根本不適用於她。】


17)2011-12-18:《桑蘭案追查匿名攻擊者或許是一步好棋》:【根據網上親友團、打手團24小時輪值的情況來看,如果追查匿名攻擊者,或許能抓到與案件密切相關的人士,則案情將大為有利。】

18)2012-2-7:《解讀桑蘭案和解會議的安排》:【桑蘭案法庭命令各方於2月27日進行一個和解會議。。。海明之所以被要求參加,是因為其RULE11懲處事宜。】

這是最新的驗證。現在我們知道,和解會議部分是成功的,那就是海明與被告就RULE 11事宜達成協議,海明屈膝求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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