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与死的权利缠斗(《加拿大都市报》2013-6-28)
石夫
加拿大西海岸卑诗省阿博斯福市(Abbotsford)妇女玛歌·本特利(Margot Bentley)的生死挣扎,再次凸显医疗制度中法律、道德的矛盾纠结。玛歌的老年痴呆症已到晚期,她丧失了行走、语言能力,大小便失禁,连家中亲人都不认识。她住在当地一家护理院,靠护理人员用勺子喂食维生。但这种情况违反她当初遗嘱中的愿望。
1991年,将近70岁的玛歌被诊断罹患老年痴呆症。她是注册护士,照料过老年痴呆症患者,知道什么结局等待着自己。于是她写下遗嘱:“一旦我不可能从极端的生理或精神疾病康复,我要求让我死亡,不要继续采用人工维生手段或‘一切必要措施’。”她还写明“不要营养品或营养液”等维生手段。她指定丈夫约翰(John Bentley)、女儿凯瑟琳(Katherine Hammond)为遗嘱代理人,邀请两位家庭友人作为遗嘱见证人。
她的遗嘱授权两名代理人,“在我本人失去做决定的能力时,可以以我的名义作出医疗决定”。后来她失去张嘴的能力,要由护理人员用勺子撬开嘴灌入流质食物。这时丈夫和女儿要求停止给她喂食,但本省菲沙卫生局认为,如果不继续给玛歌喂食,将触犯《成人监护法》(Adult Guardianship Act)中的“疏忽照料”条款。如有必要,卫生局不惜告上法庭,也要维护对玛歌的监护权利。
约翰和凯瑟琳见状,同意继续给玛歌喂食一年,以待对情况作出评估。可是菲沙卫生局评估后认为,不能接受玛歌家人的要求,因为“现行法律基本上非常清楚,不提供维生保障违反加拿大《刑法》”。而卑诗省正在草拟的“死亡权利法”执笔者之一、加拿大老人法律权威专家戈登教授(Rob Gordon)指出,卫生局无权援用《刑法》来捍卫监护权利。根据卑诗省的相关护理法律,所有有能力做决定的成人,毫无例外都可以拒绝医疗护理。他们作出的决定必须予以尊重。如果一个人在有能力的情况下,预先写下愿望,那么当他们丧失能力后,那些愿望仍然必须遵循。在玛歌案例中,约翰和凯瑟琳别无选择,有法律义务遵从她先前的愿望。
在加拿大社会的上一两代,堕胎是争论最大的法律、道德交织问题。随着医药进步,人的寿命越来越长,停止临终护理、病人死亡权利等问题,近些年越发引人关注。但法律界,尤其医疗界的立场并不一致。有的省份,像卑诗省和魁省的法律界,正在挑战禁止安乐死、被动自杀、协助自杀等的现有法律。而联邦政府则坚定不移地认为,上述行为都触犯了《刑法》。有的医疗界人士同时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看待问题。如菲沙卫生局的专家就认为,停止临终护理既触犯《刑法》,也违反医疗护理专业道德。但也有医疗界人士,如玛歌的家庭医生等认为,医生和护理机构,应当平静地接受病人或家属结束临终护理的愿望。
目前联邦最高法院和卑诗省高等法院都在考虑,病人在什么状态下算是接近失去意识,可以终止临终护理及治疗。但很多情况很难划清。例如,撤除生命支持设备后,往往继续灌输营养品。结果病人可能拖延几天甚至几个星期才死亡。谁敢说这种情况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但同时医疗界和一般民众都知道,临终护理成本太高,公共医疗制度已经不堪重负。像玛歌这样的案例今后会愈来愈多,相应的法律、道德问题也将更加纠结难解。谁也不知道,哪一天可以达到令各方满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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